教育法律法規的易錯易混點掌握了嗎?

本期內容我們將圍繞著重要的

教育法律法規知識點

展開,給各位備考的小夥伴們深入剖析一下易混淆的知識點。希望會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一、教育法律責任

重點法條:

第七十二條: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 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易混點辨析:

民事法律責任:平權型法律關係(不存在上下級的隸屬關係)——經紀賠償

例如:一個小學生把另一個小學生頭打破了,要由其父母對被打一方家庭進行經紀賠償

行事法律責任:行政處分——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體制內人員(例如:事業單位、公務員)

行政處罰——不存在隸屬關係的體制外人員

刑事法律責任:有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

二、教師法

重點法條: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 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 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易混點辨析:

某縣初中教師——學校不發工資——縣教育局——30日內做出處理

某縣教育局不給教師發工資:縣人民政府/市教育局——30日內做出處理

三、教師資格有關規定

《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記憶小口訣:撤5弊3喪永遠

四、試題演練

【單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下列情況屬於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的是( )。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B。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C。體罰學生經教不改的

D。故意不完成教學教育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答案】A。解析: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故本題選擇A選項。

最後,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同學們的複習備考有所幫助,小可愛們抓住最後的幾天時間,抓緊時間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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