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安置不到位,老百姓就只能消極等待嗎??

有些朋友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經歷了多次徵收,有時上一次的徵收補償還沒有領完,下一次徵收又來了。有時還會創造一些新興詞彙,將經過國家批准的叫做“正線”徵收,未經國家批准的叫做“副線”徵收,幾經多年成了一筆糊塗賬,大多數人配合土地徵收,已經將土地交出推平,但是因“新官不理舊賬”、補償款已瓜分殆盡等等原因無人來談補償。面對行政機關對補償安置義務的怠於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拿著徵收補償協議消極等待下去嗎?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

為您解讀!

補償安置不到位,老百姓就只能消極等待嗎??

首先,

老百姓

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履行徵收補償協議的訴訟請求。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第2款規定,原告認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針對其訴訟請求,對被告是否具有相應義務或者履行相應義務等進行審查。

補償安置不到位,老百姓就只能消極等待嗎??

其次,行政協議中部分內容可以變更,補償價格可以透過訴訟的途徑變更,回遷房的價值和補償款的數額,都可以參照新的時間點依法得以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202號行政判決書中強調了公平補償的原則,並認為:“房屋徵收中的產權調換類似於以房換房,以雙方同時交付房屋時點更為適宜。而對於以補償決定而非補償協議方式進行的產權調換而言,在補償決定明視訊記憶體在不合理遲延的情況下,以補償決定作出時點作為確定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也更有利於實現公平補償……”

補償安置不到位,老百姓就只能消極等待嗎??

史律師提醒

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行政協議的履行,並非法院一紙裁決全能解決,這需要專業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與行政機關的有力溝通,才能將委託人的安置補償真正落實到位。如果委託人未利用好溝通時機,將可能費了時間和精力也收不到所要追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