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為孩子做再多,也抵消不了惡

作為一個有孩子的人,我向來最痛恨的除了人販子,就是買家。

動物保護方面都在呼籲,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保護動物來養都要判刑,前陣子有個新聞,有個飯店養了鸚鵡被舉報都判刑2年。那活生生的孩子怎麼說?郭新振可是被那對夫妻從人販子手上買去養的,而不是從福利院領養。

他們那是非法的買家,不是養父母。這些所謂的養父母,就是人販子的客戶群體。

昨天看到一個法律人士說的,儘管養父母將買來的孩子養大了,但由於孩子本身就是透過非法途徑取得,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不成立,所以購買來的孩子,對養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郭新振留在所謂的養父母身邊盡孝,這個結果,真的讓我震驚又失望。

其實在用到“購買”這個詞時,我的心裡是很痛恨痛的,那是好好的孩子,不是什麼商品,孩子是一個家庭的核心,失去了這個核心,那個家庭可能分崩離析,可能再也沒有歡樂,可能一輩子惶惶不可終日,沒有了前途和希望,那樣的痛苦,有了孩子的人都懂。

養父母為孩子做再多,也抵消不了惡

《失孤》這個電影曾讓很多人看著落淚,現實裡的原型郭剛堂尋孩子24年,不過299公里的路程,他走了24年,這其中的心酸,誰給他買單呢?

在失去孩子之前,他本來是一個能力很不錯的人,當時就已經是全村收入最高的年輕人,一家人和和樂樂,計劃奔赴好生活,但是失去郭新振後,一家人的天都塌了。

他為了找兒子,跑壞了10部摩托車,家財散盡,甚至要去乞討。

他的妻子一個人在家裡苦苦支撐,小兒子也因為家庭氣氛變得沉默寡言,被人欺負了都不敢反抗。

郭新振的養父母抱著他享受天倫之樂時,他的生父母為了他在天天以淚洗面。

養父母欣喜他長大了可以給自己家延續香火時,生父母在絕望中蒼老下去。

養父母在給他買房買車時,生父母在顛肺流離苦難無邊。

而最終,好不容易生父母找到他了,他說要陪在養父母身邊,養父母還說希望靜一靜吧,不想生活被打擾。

我真的笑了,還嫌棄被人家打擾到平靜生活了,你的幸福全部是建立在另一個家庭的痛苦上,你有何資格談被不被打擾?

有人說,孩子能繼續跟著養父母,說明孩子是善良的,知恩圖報的。

我這時候只想問他一句話:“這樣的恩給你,你要不要?”

孩子已經長大成人了,社交圈,工作,現實經濟很多因素導致他選擇養父母,有自己的苦衷。

但是親生父母呢,他們因為失去孩子所受的苦,有誰來買單?

他們自己的孩子,自己養不活嗎,需要你去搶來來養?這個狗屁恩情,誰稀罕?

養父母為孩子做再多,也抵消不了惡

還有人說,起碼他們沒有虐待孩子,把孩子好好養大了,說明他們是善良的。

講真如果真的善良,作為一個有孩子的人,就應該想得到人家親生父母找孩子的心焦,遇到被拐賣的孩子了,應該報警幫孩子找親父母,那樣保證誰都會顧念你的恩情,你買孩子所花費的錢,人家親生父母肯定感激涕零的還給你。

如果真的喜歡孩子,可以透過正規手續,去領養孤兒,去福利院,但是他們嫌麻煩,選擇了直接跟人販子對接,拐走別人的心肝寶貝。

更何況,郭父這個尋親鬧得全國皆知,郭父帶著孩子的照片,找遍那麼多地方,他們會不知道嗎?他們全家的人,都沒看過《失孤》嗎?

這樣的情況下,他們是怎麼好意思心安理得的抱著別人的孩子享受天倫之樂的,我真的想不明白這世上的人心怎麼能自私到這樣的地步。

就因為他們家沒男孩,所以要讓人偷走別人的兒子,來給自己家延續個香火。那延續的是香火嗎,是罪惡吧。

如果這樣的惡作下來了,還能繼續安享晚年,享受孩子的孝敬,我懷疑大家都要義憤填膺。

我的心臟壞了,那我去花錢把別人健康的心臟挖來我自己用,我還用藥物好好保養,我也對那個心臟很好,行不行?

買個贓物都犯法要被判刑呢,買孩子不犯法,不該得到懲罰?

對惡人的善良,就是對好人的殘忍。

郭剛堂專門發了一個宣告,說尊重孩子的意願,把孩子的養父母當親戚走動,盡最大的努力,把關係處理好,讓孩子去孝敬撫育他長大的親人。

我能想象到,他發這個宣告的時候,心裡頭有多痛,有多恨。

只是為了孩子,通通忍下來了。

他有什麼辦法,他除了為孩子著想,還有什麼辦法?

他為了孩子著想,卻不知道誰為他著想。為了尋找被拐的孩子,毀了一生,最終還要他向傷害他的人,跟人販子合謀拐走他孩子的人示好,跟仇人做親戚。

他的心裡,有多憋屈,有多悲哀?

我很討厭有人說養父母對孩子視如己出,給孩子買房買車是恩。

重男輕女的家庭,寧願買個男孩來買房買車,也不給女兒積攢家財,還吸女兒的血,讓女兒做伏地魔,這樣的人本身已經夠惡。

更何況,那個男孩,本來是別人家的心肝寶貝,他們挖了別人的心肝,讓自己的女兒去幫他買車買房,有什麼值得感恩戴德的。

縱使他們為那個孩子做再多,也抵消不了他們做下來的惡。

永遠抵消不了!

他們不配那份天倫之樂,不配擁有兒孫,不配讓郭新振孝敬,真的不配。

願天下再也沒有人販子,願人販子的買家最終都人財兩空,還被追非法買賣的責,接受法律懲罰跟對親父母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