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勞改犯在服刑期間的生活,他們有工資

監獄勞改犯在服刑期間的生活,他們有工資

因此我國很多犯人,都屬於勞改犯,需要在監獄服刑的同時參與勞動改造。一方面可以改變其好逸惡勞的惡習,另一方面也能夠充分利用其勞動力,培養他們自律自強的習慣,甚至還能讓大部分無一技之長的犯人學會一門手藝,一邊出獄後能夠養家餬口。

對此就有很多人提出疑問,既然犯人在監獄裡會勞動改造,那麼監獄會給勞改的犯人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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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監獄內,有著一個小超市,超市內含有泡麵、沙琪瑪、餅乾、榨菜、牛奶、花生米等食物。也有牙膏牙刷洗潔精、肥皂臉盆毛巾等日用品。犯人可以利用自己的報酬,以及家人寄來的生活費,經常購物。

從案例中不難看出,監獄的犯人工作是能夠得到酬勞的,也就是說勞改犯在服刑期間是有工資的。只不過這個工資和我們正常意義上的工資並不一樣。實際上我國《監獄法》明確規定: 監獄裡的罪犯需要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產勞動,沒有工資,只是給予適當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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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勞改犯在監獄內的勞動屬於強迫性質,並不屬於勞務交易,與社會企業等生產單位的性質截然不同。自然不需要遵從勞動法給予勞改犯工資和薪水,但是所有監獄都會按照勞改犯的工作程度,給予其相應的報酬。

這一點參考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至於勞改犯的報酬如何發放,根據監獄的不同,發放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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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監獄還會對一些特別的犯人進行政策式照顧,比如沒有家人和親朋好友接見,無人匯款的犯人,監獄會定期發放一定數額的零花錢,用於購買基本的生活用品。比如在江蘇某監獄就曾經發生過一起真實案例。

江蘇某監獄中一位犯人,家裡父母親戚皆不願意接見,也不願意探望。而犯人本身更沒有任何財產,因此其在進入監獄後,無人匯款寄錢。監獄方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對其進行了政策式照顧,每月給予定額的零花錢,以供其正常的生活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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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我國監獄對犯人組織勞動改造,並不只是為了懲罰犯人,也不是為了壓榨其勞動力。最關鍵的還是希望培養其生產技能,改正其不勞而獲的想法。為此我國不惜透過給勞改犯發放補貼的方式,來穩定勞改犯。

一來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權,即使是犯人也有人權,罪犯參加勞動,就有勞動報酬權。因此國家不能夠忽視罪犯的權益。其次給罪犯發放報酬,也有利於監獄執法和管理,只有公平公正,才能夠進一步規範對犯人的管理。

最重要的還是為了穩定監獄內部的改造秩序,實行勞改報酬制度後,許多罪犯透過勞動獲得了收益,以來可以減少從家人處領取的零花錢,而來也解決了不少犯人的生活困難。這不僅有利於穩定監獄的內部秩序,更可以減輕犯人家屬的經濟負擔。

綜上所述,勞改犯在服刑期間,雖然沒有工資,但是卻有相應的報酬。而給勞改犯支付報酬,也是國家在深思熟慮後才制定的政策。既保證了犯人的人權,也能夠促進監獄的穩定,可謂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