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一隻蝸牛,算不算虐待動物?
本月,一名男子因將大量鹽潑灑在蝸牛身上,導致蝸牛嚴重脫水死亡,警方依《殘酷對待動物罪》將其逮捕,目前許正被拘留等候相關調查。
據報道,這名26歲男子姓許,據稱是香港理工大學的博士生。本月4日晚18時,他在尖沙咀東東海商業中心噴水池附近,將大量鹽灑在雨後爬出來的幾隻蝸牛身上,導致蝸牛脫水而死,只剩下空殼。
路人質問,他辯稱蝸牛會危害生態,必須消滅。8月16日晚,該男子被警方逮捕。
對此,有網友提出質疑:
太無聊了嗎?去賣蝸牛的餐廳抓人吧,那裡很多
吃魚吃肉不僅要宰殺,還要煎炒烹炸,不是殘酷對待動物?
看到有人把蟑螂踩死了,是不是要去報警了?
據瞭解,蝸牛屬於腹足綱生物,它們的特點在於並沒有內骨骼,而且水嫩水嫩的,撒鹽後造成體內外濃度差導致的滲透勢不同,體內水分向外滲透,導致脫水而亡。
蝸牛具有較高的食用價值,蝸牛菜餚號稱“世界四大名菜之一”,鹽水蝸牛的第一道工序就是“縮頭工藝”,即將蝸牛置於4—10%的鹽水溶液中浸泡約10分鐘,由於蝸牛受到鹽分的刺激,會自行將頭部和足部縮排殼裡。
然後是殺菁工藝,即用一大鐵鍋將清水燒沸,把縮頭後的蝸牛放入沸水鍋中,加熱5—10分鐘撈出,用淨水沖涼即可。再下來就是用針狀物掏出蝸牛肉烹調了。
詳細報道
香港博士生向3只蝸牛撒鹽成“狂徒”被捕畫面曝光
01
最近,在香港讀博的小許遇到了麻煩事兒,他被警察抓了。
理由竟然是因為給三隻蝸牛撒鹽致其死亡,被指“虐殺動物”。
這件事還上了香港的新聞,標題很是勁爆:《涉撒鹽虐殺3只蝸牛,26歲狂徒尖沙咀落網》。
更有新聞稱其“手法殘忍”,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小許今年26歲,是香港理工大學的計算機科學博士生。
也許你要問,26歲“狂徒”“屠殺”三隻蝸牛,究竟是道德的淪喪,還是人性的扭曲?
事情還要從8月4號那天說起。
那天,小許在居住的小區裡看到了3只巴掌大的蝸牛,小許一眼就認出,這不是一般的蝸牛,而是入侵物種非洲大蝸牛!
這個非洲大蝸牛可不是什麼“好東西”,對園林植物危害極大,被稱為“田園殺手”。
它愛吃樹葉和腐肉,甚至連水泥都吃。被它們啃食過的植物千瘡百孔,容易誘發軟腐病,導致植物死亡。
非洲大蝸牛也是人畜寄生蟲和病菌的中間宿主,爬行後留下的黏液裡極有可能存在病原體和寄生蟲,會傳播一些疾病,比如結核病和嗜酸性腦膜炎。而食用的話危害更大。
因而早在2003年,非洲大蝸牛就被列入了中國第一批外來入侵物種名單。
小許本來也不想多管閒事的,但是看到幾個小區裡的孩子已經蹲下來玩蝸牛了,有的還要往嘴裡塞,非常危險,他立即去買了一包鹽。
小許曾經看過科普,這種大蝸牛非常頑強,對付它們的最好辦法就是撒鹽,致其脫水而死。
只見小許拿出鹽往3只大蝸牛身上撒去,沒過多久,它們就奄奄一息了。
這一下,引來了不少鄰居的圍觀,小許給大家科普了一下非洲大蝸牛的危害,引來鄰居們的稱讚。
本以為做了一件好事,可沒成想,好事做了不到半個月,小許就被抓了……
02
原來,他在撒鹽的時候,就有動物保護人士趁機拍了照,之後報了案……
然後,動物罪案警察專隊出動調查,順藤摸瓜,將小許“抓拿歸案”。
那麼,這個動物罪案警察專隊是幹什麼的呢?
2012年,香港發生了一起令人髮指的“虐貓”事件。
四男一女將一隻流浪貓當球踢,致其脊柱斷裂,半身癱瘓。
這件事引起了公憤,香港就專門分撥出一部分人負責處理虐待動物的案件調查,即為“動物罪案警察專隊”,編制每隊約5人至6人。
警方表示,他們非常重視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殘酷對待動物使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罰款20萬港幣(約合人民幣16。6萬人民幣)及監禁3年。
“動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也就是說,野生的非洲大蝸牛也包括在內。
這件事聽起來有點匪夷所思,但是的確是真事兒。
不過好在警方聽了小許的解釋後,不打算起訴他,但罰款可能是免不了了……
被保釋出來後,小許決定把這件事公開,就是希望大家引以為戒,不要重蹈他的“覆轍”。
03
看完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後,華妹表示極為不解,卻大受震撼。
不僅華妹不懂,香港網民同樣大為疑惑:
“從未聽過,殺害蟲,也會被捕。”
“按照這樣的法律,法國餐廳的大廚個個都是虐待動物,法式紅酒煎蝸牛也是犯法?!”
“街市阿叔天天殺魚,豈不是要終身坐牢?”
但其實,這個條例又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條例》特別指出:“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也就是說,如果宰殺動物是用作食物的話,則屬於例外,不算違法。
這樣制定,本身就有漏洞。
打個比方,如果非洲大蝸牛是用來吃的,殺死它就沒有問題,如果不是用來吃的,那對不起,你就是違法的。
那麼,這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又有多嚴格呢?
曾有市民因虐待貓而被檢控,還有人用鏟子打死一隻瀕危小鹿而被判入獄6個月。
香港大學陳弘毅教授說,他所在的香港大學有個規定,聚餐報銷必須拿著當天點餐的小票。如果小票中有魚翅,就不能報銷。
因為校長認為,吃魚翅雖然不是違法行為,但違反了保護動物的倫理道德。
保護動物固然重要,但很多時候未免小題大做、矯枉過正。
比如小許連殺死害蟲都要被抓,真是遭遇了無妄之災。
有個網友留言說,好多年前,有一位香港親戚和小許一樣倒黴。
因為他在拿活雞時倒吊著拿(提著雞抓),而被指虐待動物並罰款。
華妹想問,按照《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打死蚊子、蟑螂和老鼠算不算違法呢?
耗費人力物力去“緝拿”一個殺死3只蝸牛的人,這是資源的嚴重浪費,拿著納稅人的錢,不知道的,還以為是破什麼驚天的世紀大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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