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宏偉律師談執業的三個禁忌

律師(lawyer)是指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

由於律師是法律行業的從業人員,其專業性和職業化很強,在代理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產品過程中有著方方面面林林總總的禁忌,這在《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都有這方面的規定。筆者是執業20年的資深律師,總結出律師執業的“三個禁忌”:

劉宏偉律師談執業的三個禁忌

1、風險告知不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律師這個行業屬於服務行業,律師透過豐富的法學理論基礎和實務經驗為當事人提供的是訴訟和非訴訟的法律服務,如法律諮詢、提供法律文字支援、參與庭審發表代理(辯護)意見、參與審查合同、草擬合同監督合同的履行,進行商務談判,上述活動都是服務,而絕不能對當事人要求的案件結果做承諾,這也是與《律師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的,在律師實務中接單之前要有一個“前置程式”就是風險告知,對當事人要求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合同的,首先明確釋明:不對案件的結果做承諾。在律師實務中卻有部分“萬金油律師”拍胸脯打保票:放心,我願意接您的案子,確保勝訴,幫助你“擺平和搞定”。

案件結果不能承諾這是世界各國律師普遍的禁忌性要求,因為一個案件的結果不是律師個體能決定的,它受各種因素的限制:時間、事實、管轄、證據、律師的水平和法官是否具有高尚的道德操守以及訴訟對方的實際履行能力,在現實的法律實務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律師在法庭上有理有利有節,但主審法官一句話“不予採信”,那麼可能應當勝訴的案件也敗訴。

隨著“依法治國”時代的到來,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納入議事日程“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錯案追究制”使得律師的職業環境越來越好,但是“風險告知”仍然是律師必須高度重視的,絕不能對案件結果做承諾。

2、做好流程沒有流程一切歸零:律師最害怕的是當事人投訴“代理案件延遲”或“不盡職”,在這方面筆者最深的體會是一定要做好代理案件的“流程”,因為“如果沒有流程,一切歸零”比如一起合同糾紛的訴訟案,一定是備訴、申請立案、法院受理、遞交證據和證據目錄、開庭參與庭審、發表代理意見;法院也毫無疑問是7天立案期、15天答辯期、30天證據交換期;簡易程式3個月普通程式6個月。在上述流程中,任何代理律師都不能缺失一個環節,否則就是沒有盡到代理義務。

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一定要忐忑不安如履薄冰,盡到應有的謹慎再謹慎的義務,就是發一個普通的《律師函》都有一個流程:收集證據、撰寫律師函、修改和確認《律師函》、交郵《律師函》、預留特快專遞的《律師函》憑證。筆者就遇到一起投訴所有代理案件的程式和實體是基本沒有問題,在律師協會舉行聽證會上,這個“基本”害了筆者,有一個筆者給對方當事人交郵的《律師函》檢索不到特快專遞小票,無奈筆者把8。3萬元代理費全額退給當事人,這就是流程的要求。

劉宏偉律師談執業的三個禁忌

3、不透過資源以及網際網路干擾司法:依法治國在政法系統和律師的實務中要求的是“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紀委和中央政法委也對公檢法司辦案有嚴格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關於禁止過問案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不得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請託人,過問職務外的案件。

第三條不得私下接收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請託人的有關涉案材料,應當告知其透過法定程式和正常途徑辦理;在無法拒絕的情況下,不得將上述有關涉案材料直接交給辦案法官,可報請庭領導說明來源,予以批轉。

第四條不得以受託人身份,宴請辦案法官及其他合議庭成員、庭領導,為案件當事人疏通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向辦案法官打招呼、過問案情。

筆者作為一位資深律師認真貫徹中央政法委、中紀委以及《律師法》等法律法規方面的嚴格要求,從不利用資源或媒體干擾司法,堅決遵守全國律師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第三十七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律師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參與者監督者和踐行者,應當做依法治國的旗幟和典範,在具體執業過程中一定要遵守各項禁止性規定,做遵紀守法的楷模和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