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
團隊編輯整理
(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
涉黑犯罪、
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
以下是
四川
省
會東縣
人民法院關於
重婚
罪
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四川省會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
被告人孫某某。
公訴機關指控,
XX
年
11
月
16
日,被告人袁某某與會東縣江西街鄉村民吳某在會東縣江西街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現均已成年)。
XX
年,袁某某與被告人孫某某交往,孫某某在明知袁某某未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自
XX
年
2
月起與袁某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於同年
9
月
13
日生育一女。案發後,二被告人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明知其有配偶的被告人孫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人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規定,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二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判處刑罰,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
1。
會東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結婚證、情況說明、出生醫學證明等書證;
2。
證人袁某
1
、何某
1
、何某
2
、鄧某等人證言;
3。
被害人吳某陳述;
4。
被告人袁某某、孫某某供述;
5。
現場勘查筆錄、指認筆錄、圖、照片;
7。
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袁某某、孫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在已與他人生育兩名小孩的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被告人孫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告人孫某某明知袁某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與之共同生活,並生育一名小孩,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符合共同犯罪的規定,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均系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XX
年
5
月
13
日起至
XX
年
12
月
12
日止)
二、被告人孫某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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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