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彩禮是否可以返還?如何界定彩禮?

基本案情

劉某某與戴某某於2012年7月網上相識,同年9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2月4日按農村習俗舉辦理婚禮,2013年4月6日生育男孩戴勇翔;劉某某曾於2013年4月23日向法院起訴與戴某某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夫妻關係未得到改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添置共同財產,亦未形成共同債權、債務;訴訟中,戴某某提交了由其母親李梅香出具的四份借條及四位證人證言用以證明給付了劉某某結婚彩禮70000餘元,劉某某認可戴某某給付的結婚彩禮為10800元,並提出婚前給付了戴某某的母親5000元紅包,但劉某某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戴某某還提出婚後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劉某某提出婚後雙方有在其孃家共同生活過,但劉某某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另查明,雙方均認可戴勇翔與戴某某無血緣關係,戴某某婚後構成了精神殘疾。

裁判結果

一審裁判理由及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判決,准予劉某某與戴某某離婚;戴勇翔由劉某某撫養成年,小孩撫養費由劉某某自行承擔;劉某某返還戴某某結婚彩禮10800元;劉某某給予戴某某經濟幫助20000元。

二審裁判理由及裁判結果: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對離婚均無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彩禮數額如何認定;戴某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可否得到支援。

關於彩禮數額的認定。彩禮是當事人(一般指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在結婚前或者結婚時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對方的較大數額的金錢及其他財物。本案中,戴某某父母按習俗給付劉某某購買金器的現金、送喜日支付的現金、打發的費用等41700元,皆發生於結婚前、結婚時,且與結婚目的緊密相聯,故該部費用屬於彩禮的範圍,原審僅認定男方給付女方用於購買金器的現金10800元為彩禮不當,應當予以糾正。但逢年過節、小孩滿月設宴等所支付的禮金,因該支出發生於雙方登記、舉辦婚禮之後,也與婚姻的締結不具有直接關聯性,故該部分支出不應視為彩禮的範圍。

關於戴某某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得到支援。法律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本案中,劉某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隱瞞婚前與他人同居並懷孕的事實,婚後生育與他人同居期間懷孕的小孩,違背婚姻雙方互負的忠實義務,構成二級精神傷殘,劉某某依法應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原審未予認定精神損害賠償不當。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可以酌定劉某某對戴某某承擔15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戴某某上訴提出劉某某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應當予以支援。

律師解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情形,但對什麼是彩禮及如何來認定彩禮未作進一步的規範。

其一,彩禮不限於禮金,可以是價值較大的任何財物形態,既包括金錢、動產等有形財物,也包括有價證券等無形狀態的財產權利。隨著資產權利形態的多樣化發展,將彩禮限於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禮金的這種認識是不適當的。貨幣僅僅為財產的一種形態,且越來越呈現出弱化的趨勢,為保值、增值,現代的人們用貨幣購買不動產,投資金融理財產品,股票,購買債券等資產,貨幣物化為不同的財產形態的趨勢越來越頻繁。所以,對彩禮的解釋應符合現代社會財富形態的發展趨勢。

其二,彩禮的給付目的,是為了婚姻的締結。所以,認定為彩禮須把握給付的時間條件。彩禮一般為婚姻締結時(婚禮舉辦前後),與婚姻締結緊密相聯,另婚姻締結時之前,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的禮物,係為增進感情的自願付出,雙方一般也未形成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且在此期間,一般也不會發生較大價值財物的給付,故也不應認定為彩禮;

其三,彩禮的給付物件與價值。根據傳統的習俗,一般情況下,彩禮是支付給女方或女方家屬的較大財物。從給付物件來說,不僅包括直接支付給女方本人的財物,還包括支付給女方的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等)關係密切的旁系親屬(叔、伯、舅、兄弟姐妹等)的財物。從財物價值來看,一般認識為財物的價值比較大。小額的財物給付,可歸屬於傳統的禮節,由道德予以調整。

基於此,彩禮的認定,首先是依據當地的風俗習慣,然後綜合考慮給付的財物價值大小與婚姻締結的緊密性,不限定給付的財物形態與給付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