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二十七天後,發熱死亡,誰之責?清代“鬥毆致死案”全解

餘某踢傷盧標的小腹,官府決定由余某對盧標進行保辜(我國古代刑法中一種保護受害人的制度),盧標被餘某治療數日後步行回家。時隔二十多天,盧標身體發熱,治療無效死亡,餘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清代江南名幕汪輝祖在其《病榻夢痕錄》中記載了這樣一樁案件。

踢傷鄰居,保辜治療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汪輝祖擔任浙江龍游縣知縣王晴川的幕僚。這年正月十三,當地農民盧標在外出賞燈時,和鄰居餘某發生衝突,兩人互不相讓,發生鬥毆,餘某踢傷盧標的小腹,盧標當場痛得話也說不出來。當晚,盧標的家屬將盧標抬到餘某家,要求處理。事情上報後,經衙門負責緝捕與監獄的典史驗傷,盧標交付餘某進行保辜。

受傷二十七天後,發熱死亡,誰之責?清代“鬥毆致死案”全解

保辜,是我國古代刑法中一種保護受害人的制度。清律保辜條注:“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凡是鬥毆傷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內對受害人的傷情變化負責,若受害人在限期內因傷情惡化死亡,被告按殺人罪論處。

尋根究底,保辜制度的確立,是因為限於技術條件,對內臟、內出血等傷,當時沒辦法檢驗定性。西漢初年規定保辜的時限是二十天,這是現存最早有關保辜的法律條文。唐律明載“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明清兩代的辜限作了一些延伸,即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十日以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二十日以內;如受害人確係因原傷身死,對被告也按殺人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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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回家,發熱身亡

既然衙門已確定由余某對盧標的傷情進行保辜,餘某按理就該想方設法為盧標療傷,以免承擔刑責,事實上餘某也的確請來郎中。在郎中的積極治療和餘某的精心護理下,盧標的傷情好轉。正月二十八,在告知餘某後,盧標步行回家,這時距兩人發生鬥毆的正月十三,已過去十五天。

二月二,龍抬頭,正逢文昌神會,盧標久病初愈,耐不住寂寞,跑出門到神會上逛蕩,大醉方回,一醉方休。翌日起床,他身體突然發熱滾燙,痛苦不堪,家人立即喚來郎中汪某診治,仍然無濟於事。天有不測風雲,盧標竟每況愈下,病情愈演愈烈,二月初九,便撒手人寰,一命嗚呼。這時距兩人鬥毆之日,已整整二十七天。

因此前餘某曾毆打盧標,官府確定讓餘某對盧標進行保辜,現在盧標不幸身亡,其家屬當然要求餘某承擔責任。人命關天,官府聞報,立刻驗屍,檢驗由隔壁湯溪縣的老仵作何君代為。結果表明盧標小腹上有傷痕,該傷痕與原先餘某踢傷盧標後,司法官員檢驗的傷痕尺寸大小、顏色深淺都完全吻合。令人遺憾的是,案卷材料對餘某踢傷盧標的相關情節,記載得非常詳細,而對盧標請汪姓郎中療傷一事,根本沒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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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亡故,另有蹊蹺

知縣王晴川決定對此案重審。汪輝祖提出,如果說是餘某踢傷,導致盧標丟命,則踢傷造成的必是致命傷,按一般情形,被害人死亡時間,從致傷之日起算,不會超過三天。盧標二月初九死亡,距踢傷之日有二十七天,已超律法規定的保辜期限。再者,餘盧兩家相距一里有餘的路程,正月二十八,盧標從餘家步行返回,足以說明盧標的傷情已經痊癒。事情的起因是踢傷,官府既已明確保辜,如盧標傷情未好,根據常理推斷,他也斷不會輕易離開餘家。最後,盧標家人聲稱,二月初三盧標酒後發病,請的是擅治內傷的郎中,這證明被害人治的不是所踢之傷,而是其它病症。

知縣王晴川仔細聽過汪輝祖的分析後,立即傳喚為盧標看病的汪郎中,仔細詢問,並調出其為盧標治病的藥方和醫案。果然不出汪輝祖所料,當時治的是因傷寒而引發的病。他並未就此罷手,而是繼續查究,一般的外傷,在停留一段時間後,傷痕就會消失。盧標死亡時,距踢傷發生已足足二十七天,為何驗屍時,小腹上的傷痕,還同踢傷時檢驗的結果一模一樣?他建議知縣王晴川先訊問相關檢驗人員,再行重審。

受傷二十七天後,發熱死亡,誰之責?清代“鬥毆致死案”全解

十月份,開堂會審,老仵作何君固執己見,堅稱自己的驗屍結果正確可靠。知縣王晴川專門上報,由浙江按察司與衢州府另選得力人手重新驗屍。很快,金華府蘭溪縣仵作梁某,行文借調龍游縣,經其檢驗發現,盧標屍體的腹部已完全腐爛,牙根和頂骨沒有紅色。對此結果,梁某也大吃一驚,不敢填寫屍格(驗屍報告)。為查明真相,十二月,王晴川攜盧標屍骨到杭州複檢,事不湊巧,此前驗屍的老仵作何君因吏部考察時遭受彈劾,不能參審此案。

將錯就錯,勢難挽回

抵達杭州後,按察使李封因與仵作何君是舊相識,欲按其遞交的最初驗屍報告為準(欲遷就初詳),王晴川不同意,又託請處州(今浙江麗水)楊知府、衢州王知府複驗,結果表明,盧標牙根和頂骨確實沒有紅色。李封親驗,認為屍體下身骶骨發黑,應是小腹踢傷所致,擬判餘某抵命。汪輝祖以宋慈《洗冤集錄》內載,並無小腹受傷需要查驗骶骨之說,且盧標“傷痊則歸期可證,病死則醫藥有憑”反覆頂辯,無奈臬司衙門俱不批閱,只言知縣王晴川固執倔強,不從上意。

受傷二十七天後,發熱死亡,誰之責?清代“鬥毆致死案”全解

浙江總督兼巡撫陳公頗為認同王晴川的論斷,杭州眾多官員與幕僚也認為盧標死於律法規定的十日保辜期限外,餘某縱然論絞,也應奏請朝廷批覆,可酌情減罪流放。王晴川議請汪輝祖堅持頂復,汪輝祖嘆道:“區區不過一屬吏,一心以律例學識輔佐您治境安民,只知奉法行事,法止於刑,若要強加餘某死罪,此心難平。”晴川因此更堅信自己的判斷,“然其勢不能與臬司抗”,最終官府以方骨(骶骨)為證,餘某擬絞。案子以“方骨案”為名,與杭州新城縣的“逼嫁案”一道傳得沸沸揚揚,引得杭城百姓議論紛紛。(新城寡婦逼嫁案內情)

汪輝祖在《病榻夢痕錄》中,有關此案,感嘆自己自習幕始,佐幕二十餘年,但凡出任賓客,一直依律闡義,明辨是非,不敢絲毫假借當吏做官,顓頇剛愎,不想一兩年的時間,風氣頓易,律例幾不可憑,而為幕風氣日下。當時督撫一身,大權集於一人,吏治難清,案子初審時不能很好溝通,督撫又樂於將自己的屬吏幕客派往省內各府道常駐行館。各縣也累計有三四十號幕僚,稽留省城,有人請求返回任地,督撫就很不高興,故地方人員不敢不留。這些幕賓每天除了拜謁上官,就無所事事,有事也是聚飲賭博,甚至“盲女彈琴,娼妓陪酒”,毫無顧忌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