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發處罰交通違法不能依據市民“隨手拍”

丁家發處罰交通違法不能依據市民“隨手拍”

作者:丁家發

10月5日,江蘇宿遷。一男子拍下近百張佔應急車道的車輛照片,傳送給交警舉報。經宿遷交警調查核實,85輛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事實清晰,目前已被錄入系統並進行處罰。(10月9日澎湃新聞)

江蘇宿遷這名男子“路見不平”,對違法佔用應急車道的近百輛車“隨手拍”,併發送給交警舉報,其中85輛車將面臨交通違法的處罰。該男子的義舉當然值得稱讚,但處罰交通違法不能靠市民“隨手拍”,證據來源必須合法。市民“隨手拍”只能作為交通違法的線索,交警部門應當透過正當手段取得合法的證據,才能依法進行處罰。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行為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可見,普通市民透過手機拍攝的圖片或影片,如果作為處罰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依據,顯然已失去了必要的合法性,執法和處罰的正當性令人質疑。

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市民拍攝的交通違法照片,認定某車主有交通違法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結果被車主告上法庭。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託公民行使,終審裁定車主勝訴。這起典型案列,說明普通市民對交通違法取證,具有不合法性。在這名男子舉報的近百張違法交通車輛照片中,經過交警調查核實,有85輛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事實清晰,但如果處罰的依據,僅僅是該男子“隨手拍”的照片,顯然是不行的,必須透過道路監控等手段,取得違法交通行為的合法證據才行。

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是法律賦予交警部門的工作職責。市民對交通違法“隨手拍”舉報,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當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交通違法行為。但對市民“隨手拍”的舉報,只能作為執法機關查處的線索,交警部門可以透過現場電子警察抓拍、監控影片調取等方式,獲取交通違法行為的合法證據。這樣依據合法證據予以處罰,能讓交通違法者心服口服,既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也能避免不良舉報者透過偽造交通違法現場進行栽贓。

筆者認為,執法必須具有合法性,交警部門應真正履行工作職責,運用現代高科技手段逐步完善各類交通監管設施,透過嚴格執法,讓每一起交通違法行為都難逃“法網”,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將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