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還騷擾我父母。男方:我願意為她改

上面這段話出自於一份法院離婚判決書中的內容,這跟我們一直冷冰冰的法院似乎有著極大的差別。

婚姻不易,不僅是夫妻維繫婚姻不容易,也是指夫妻能夠相遇、相識、相識不容易。那麼一段婚姻,又有哪些維繫之道呢?我們來看看下面這一份離婚糾紛案例吧。

女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還騷擾我父母。男方:我願意為她改

(為了便於大家閱讀,書寫君為大家把法院公開的判決書更有可讀性,案例中的姓名、地址等資訊進行了簡化。)

原告:女,漢族,住浙江嘉興市。

被告:男,漢族,住浙江嘉興市。

原告(女方)訴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女方)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男方)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女方)訴稱:

原告與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二人無共同財產。婚後二人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且二人分居快一年。

原告認為無法在與被告繼續共同生活,故訴至法院,請求准予原、被告離婚。

被告(男方)答辯稱:

我不同意離婚,我願意為她改,我們感情也一直很好。

女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還騷擾我父母。男方:我願意為她改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相識,經自由戀愛後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另查:

1。嘉興市公安局XXX派出所接到原告(女方)因民事糾紛電話報案,根據調取的接處警指揮排程登記表上載明,報警情況為被告(男方)來原告父母家中吵鬧。

2。原、被告分居期間,原告(女方)因病住院治療14天。

原告為支援其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證明原被告婚姻狀況;照片一組、證明原告父母家裡財物損壞的事實,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病案一份,證明原告患有疾病,不能接受刺激;證人證言,證明原、被告性格不和,被告鬧得太兇,且警察多次出警。

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無異議;對其他證據有異議,認為內容不屬實。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法院依照原告申請調取的證據有:接處警指揮排程登記表一份。

原告(女方)對該份證據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無異議,能證明被告(男方)在原告父母家裡無端滋事,干擾原告父母和原告正常的生活的事實。

原告和原告父母認為被告多次騷擾,多次向派出所報警,法院此次調取的登記表,只是多次報警中的一次,特別是派出所的警務人員曾多次去原告母親家勸解被告不要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矛盾。

被告(男方)對該份證據的質證意見為事實不存在,警察是原告報的警,但是我沒有去鬧,法庭可以核實。經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採信。

女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還騷擾我父母。男方:我願意為她改

本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許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許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規定確定夫妻感情確是否破裂。

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識彼此,並確立戀愛關係,於××××年9月9日攜手走進婚姻殿堂,可以看出選擇9月9日這一天,寓意著雙方在攜手婚姻時對這段感情的願景。

且原、被告雙方在婚後不足一年的生活磨合中產生矛盾、摩擦等情況亦屬正常,人無完人,既然選擇對方為彼此相伴一生的伴侶,就應該學會包容彼此,多溝通,多談心,為了對方試著改變自己的小毛病,學會尊重彼此以及雙方父母。

婚姻為雙方開啟了人生另一個階段的大門,它帶來的不僅是在漫長的人生旅途中一個相知相伴的人、一個溫暖的家庭,還有一份對彼此的責任,希望雙方當事人透過本次訴訟之後,理性地審視自身,放下芥蒂,用正確、柔和的方法去處理家庭矛盾,但願雙方的感情可以有所好轉、希望在以後的婚姻生活中二人能夠共同攜手面對生活中不易,努力化解各種困難,相扶到老。婚姻來之不易,給雙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機會,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女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還騷擾我父母。男方:我願意為她改

“婚姻為雙方開啟了人生另一個階段的大門,它帶來的不僅是在漫長的人生旅途中一個相知相伴的人、一個溫暖的家庭,還有一份對彼此的責任。”

婚姻不易,如何維繫呢?

我們來結合案例,看看法院給我們維繫婚姻之道吧。

女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還騷擾我父母。男方:我願意為她改

01。離婚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了5條在法律上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其實在情感上講,出現其中任何1條,夫妻還能在一起,這段婚姻也多半隱藏著一個人的屈辱。

案例中的夫妻爭吵到無可開交,但沒有成功離婚,這就值得他們雙方靜下來想一想,曾經的恩愛和如今的爭吵,有沒有必要,值不值得?

用法院的話來講,案例中的夫妻,“9月9日攜手走進婚姻殿堂,可以看出選擇9月9日這一天,寓意著雙方在攜手婚姻時對這段感情的願景。”

曾經期許的長長久久,卻變味成了如今的彼此爭吵!

其實有很多看似很重要的離婚理由,其本質只是一點,那就是已經不愛了!

02。維繫婚姻之道

其實每一對新婚夫妻,都會經歷一段時間的磨合。原因很簡單,因為無論感情多好,結婚後都是兩個人變成了一個人。

就如法院提到的,“原、被告雙方在婚後不足一年的生活磨合中產生矛盾、摩擦等情況亦屬正常。”

而法院更提到,“人無完人,既然選擇對方為彼此相伴一生的伴侶,就應該學會包容彼此,多溝通,多談心,為了對方試著改變自己的小毛病,學會尊重彼此以及雙方父母。”

從中我們可以提煉出兩點,1。夫妻要學會包容彼此;要學會多溝通、多談心;要學會為了對方改變自己的小毛病;還要學會尊重彼此及雙方父母。

最後再看看法院的良苦用心吧:

婚姻的重要性:婚姻為雙方開啟了人生另一個階段的大門,它帶來的不僅是在漫長的人生旅途中一個相知相伴的人、一個溫暖的家庭,還有一份對彼此的責任。

婚姻中存在的問題:雙方在婚後不足一年的生活磨合中產生矛盾、摩擦等情況亦屬正常。

婚姻問題處理之道:人無完人,既然選擇對方為彼此相伴一生的伴侶,就應該學會包容彼此,多溝通,多談心,為了對方試著改變自己的小毛病,學會尊重彼此以及雙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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