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過程中請客戶吃飯遇車禍,是否屬於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網友諮詢:

2017年5月,鄒某進入瀋陽某外資企業,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8年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鄒某去煙臺拜訪客戶。在請客戶吃飯後乘車回酒店的路上發生了車禍,鄒某受傷入院,直至2019年3月出院。鄒某能夠認定為工傷嗎?

員工出差過程中請客戶吃飯遇車禍,是否屬於工傷?

貴州恆發律師事務所朱陽律師解答:

鄒某是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到煙臺出差的,出差在外的時間都應當視為工作時間。而且請客戶吃飯也是此次拜訪客戶的工作之一,代表公司行為,在工作時間發生交通事故,應被認定為工傷。

朱陽律師補充:

《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它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