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交大研究生被害,受害者家屬沒有安全感

蘭州交大研究生被害,受害者家屬沒有安全感

8月18日,蘭州交大研究生楊國珍(26歲)在校內被人割破頸動脈,兇手系校內小賣部店家之子張某。事發後,警方沒有釋出警情通報,校方也沒有作出具體迴應。

目前對於案件的起因,兇手的殺人動機、兇手何日因何事進校、兇手是否如網上所言存在精神疾病、是否如知情人所說曾在今年5月以同樣方式割傷了同校一名本科生等等,也一無所知。

蘭州交大不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學生被害案上也處置失當、缺乏溫情關懷,應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縱然校方不是直接的兇手,但無疑兇手可能曾經傷害過本科生、校方未通報訊息提醒師生注意安全、未禁止兇手入校、校內安全管理措施的不足、對進校人員審查不足是導致楊國珍被害的其他因素,校方雖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蘭州交大在處理學生被害案件上顯得冷漠有餘、關懷不足,學生被害,校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家屬、提供住宿、派教師職工與家屬溝通,安慰家屬、穩定家屬情緒並表明校方對學生被害案件的重視、對事件處理的積極態度,但現實中的校方卻任由家屬哭訴、露宿在校門口、外賣是好心學生點的、為了不影響開學才“強制”帶離家屬、學生幫助還被威脅,這種種行為不僅讓人心寒,也看不出他們對該事件的重視。

網上所傳兇手有精神疾病的訊息是否屬實?兇手是否最終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眾人更擔心、也不願意看到是——一個精神病人殺害了一個優秀的學生、最終卻不承擔刑事處罰的結局。對於兇手是否有精神疾病,需要依法進行法醫精神疾病鑑定,如果經過法定程式,最終確診兇手在精神疾病發作時、喪失辨別能力和控制能力而殺害了學生,依據《刑法》第18條、《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的規定,兇手可能不負刑事責任,而被強制醫療或者由家屬進行監管和醫療。

但兇手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其名下財產賠償受害者家屬的損失,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另外,兇手家屬對兇手精神疾病是否存在隱瞞?如果其故意隱瞞兇手存在攻擊他人可能、存在極大的危險,無疑看管不嚴、監管不力,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兇手是個正常人,對於故意殺人,且主觀惡性極大、手段極其殘忍的,依據《刑法》第232條,便可能判處死刑。

無論最後賠償責任如何,也不能彌補一個優秀學生被害的損失,校方處理不當、警方的暫不通報,既沒有給予受害者家屬安全感,也沒有給予社會公眾責任感。

蘭州交大研究生被害,受害者家屬沒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