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女婿替亡故女友供養父母14年。“準岳父”車禍身亡獲賠30萬

“男子漢的承諾。”一位網友給出了這樣的評價。說實在的,承諾很好出口,但真的要是履行的話,真的很難!但成都的一個小夥子卻真正的做到了。

這是一位與老人沒有血緣關係的“兒子”的故事。

先介紹一下這個“兒子”——鄭冬。

1977年出生的他在2000年與王正昌20歲的獨生女兒王靜相識並確認了戀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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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雖說是令經人介紹認識的,但兩人相處得很好。雙方都時常去往對方家中,對各自父母的稱呼從“叔叔阿姨”轉變為“爸媽”。很快,他們就張羅著談婚論嫁。

然而,天公偏偏不願成人之美。2002年,王靜得了白血病。在病床上,王靜向男友傾訴了她心中的“放不下”:父母就她一個孩子,父母年紀大了,以後誰來照顧他們呢?

鄭冬安慰王靜:你若不能盡孝,我就代你為父母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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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來得快,發展得也快。雖經過積極治療,怎奈無力迴天,王靜最終還是撒手走了。

2003年,鄭冬與王靜父母在當地村委會和鄰居的見證下籤訂了《撫子協議書》。他還將其戶籍從安仁鎮遷移到了王正昌居住的晉原鎮大樹村(現大邑縣大安路288號)。鄭冬表示:“我就成了他(王正昌)的兒子。”

他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

從此以後,鄭冬承擔了對兩位老人的養老責任。他們三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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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母親”劉建琴(王靜的母親)因肝癌晚期去世。鄭東一力承辦了老人的喪事。

2005年,鄭冬結婚成家。婚後的鄭東在家裡開起了桶裝水送水店,退休後的“父親”王正昌就為他看店。老人怕他資金週轉不過來,還將大半的退休金給了自己。

就這樣,他們一家人很平穩地過著日子。三年前的一個夜晚,王正昌被一輛衝入人行道的轎車撞倒身負重傷,次日不治身亡。

當時,大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小車駕駛員姜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正昌無責。

處理完“老父親”的喪事後,鄭冬將肇事司機姜某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並提出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在內共計34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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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表示,王正昌的愛人以及獨生女兒均已經死亡,而鄭冬與王正昌並無血緣關係,也非近親屬,且並非合法收養關係,其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鄭冬與王正昌簽訂《撫子協議》後,進行了戶口遷移,並一直與王正昌一起生活並以父子相稱,在生活上,鄭冬對王正昌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鄭冬對王正昌予以慰藉,王正昌因本次事故死亡後,安葬事宜也是由鄭冬全權處理,鄭冬已經成為王正昌生前最親近的人,從維護公序良俗的角度,應賦予鄭冬享有賠償權利人的主體資格。同時,鑑於王正昌與鄭冬之間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賴,王正昌的死亡,也會給鄭冬造成精神傷害,應當予以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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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最終支援了鄭冬的訴訟請求,並判決保險公司向鄭冬支付各項損失31萬餘元。

保險公司不服,堅持上訴。

2019年12月,二審法院認為,儘管與鄭冬沒有血緣、姻緣關係,但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消費,彼此之間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財產相互混同,雙方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關係。鄭冬作為對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實際扶養人,應當獲得物質的補償和撫慰,其行為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會傳統道德。

二審法院最終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實在的,像鄭冬這樣有情有義的人確實很難見。要說照顧其女友父母一段時間或者說經常去看望一下,一般人也容易做到。但這位小夥子比親兒子還“親兒子”。

據王正昌的鄰居反饋:鄭冬自打搬過來後,考慮到兩個老人年紀大了,他從來不背井離鄉出去打工,他就在家附近掙錢養家,後來在家開了個水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