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提出辭職職工可否立即離職

職工在公司幹了三個月,覺得無法適應,準備跳槽。現在新單位要她立即去報到,而原公司卻要她再幹一個月。為此劉小姐十分煩惱。

試用期滿提出辭職職工可否立即離職

據劉小姐反映,她是應屆畢業生,三個多月前入職了現在這家公司。由於對該公司感覺不是很理想,於是她想邊做邊尋覓新的單位。公司和她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並且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她努力工作,可還是覺得不適合。轉眼三個月的試用期結束了,正巧應聘過的另一家公司給她發來錄用通知,要她立即去報到。她按簽約公司人事部的要求,遞交書面的辭職信,並希望公司能早日批准她走人。可人事部回覆她,要先審批,流程一個月,期間她要將手頭的工作都移交完成。這下她傻眼了,如果等到一個月後,她的新工作恐怕就飛了。另外,她聽朋友說,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應該是六個月,所以她還是試用期職工,根據規定只要提前三天辭職,不必等滿一個月。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翟表示,劉小姐不能按照她朋友所說的來操作。

首先,公司設定的試用期沒有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不難看出,根據規定的是“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公司設定試用期少於或者等於六個月都是合法的。其次,勞動者辭職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後,職工如果提前走人可能承擔賠償。《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吳律師還提醒劉小姐,法律規定,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所以,建議劉小姐可以與新單位商量,希望他們能延後報到的時間。

(據勞動報訊息 馬永卿/文崔蔚 貢俊祺/攝)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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