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議請減的配合運用,唐代受賄性質犯罪的法定刑已轉化為適用刑

戴炎輝認為,唐律對犯罪官員的處罰根據是不可以真刑,指將真刑與官當、贖銅之刑相類似。受賄性質犯罪法定刑,常常被另一種刑罰所替代,這種代替的方式為受賄性質犯罪的適用刑。

經過議請減的配合運用,唐代受賄性質犯罪的法定刑已轉化為適用刑

議。皇上的親戚、皇上的古舊、德行出眾的人、有大才能的人、為國家做貢獻的人、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勤於政務的人、前朝國君的後人這八類人。議貴專指三品以上官員的特權。

依十惡條,受賄罪不在十惡之內,故三品以上官員犯任何種類的受賄罪,都可享受議的特權。議貴之官不管犯何種受賄罪,死刑均可免除,流罪以下均可減刑,唐律對高階官員受賄使用刑罰可謂寬大。

經過議請減的配合運用,唐代受賄性質犯罪的法定刑已轉化為適用刑

請,指上請,黃太子妃條規定,凡皇太子和有大功的皇親、若官爵在五品以上,犯死罪的,可享受上請;流罪以下,減一等。但犯十惡罪者,不用此律。

此條規定了五品以上官員,享受請之特權的資格和內容,但也規定了禁止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受賄性質犯罪。具體說,五品以上官員受賄,只要不是受財枉法罪和監臨官枉法娶人妻罪,均可享受請之特權,即減刑一等。

經過議請減的配合運用,唐代受賄性質犯罪的法定刑已轉化為適用刑

減。指減刑,七品以上官簡章中規定,凡七品以上的官員和官爵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和孩子犯流罪以下的都可減一等。七品以上官員受賄,只要不是觸犯受財枉法、監臨官恐嚇所部取財、主守受囚財物致使有所增減的犯罪,都可以自動減刑一等。

經過議請減的配合運用,唐代受賄性質犯罪的法定刑已轉化為適用刑

贖。指用銅贖刑,根據《名例律》中應議請減條的規定,凡九品以上官員受賄,只要不屬於應斷加役流之受賄性質犯罪,斷流以下原則上均可使用。

官當。指用官職抵當徒流刑。《名例律》官當條的規定,內容及其豐富,從受賄罪的角度講,流內品官受賄應斷徒、流以上,均可以官當刑,當然也必須適用官當,而不能用銅贖。

經過議請減的配合運用,唐代受賄性質犯罪的法定刑已轉化為適用刑

經過議請減的配合運用,唐代受賄性質犯罪的法定刑已轉化為適用刑,也就是刑罰的執行。即官當、贖銅、除免及加役流刑的執行。官員因官當解除官職後,經過一定期限讓可被重新任用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