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金瓶梅》西門慶支"鹽引",看明朝中期吏治腐敗和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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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瓶梅》西門慶支"鹽引",看明朝中期吏治腐敗和潛規則

從《金瓶梅》西門慶支“鹽引”,看明朝中期吏治腐敗和潛規則

01

在《金瓶梅》第四十七回《苗青貪財害主 西門枉法受贓》一節裡,苗表害死了主人苗員外,被安童告到巡河周守備府內。“周守備見沒贓證,不接狀子。安童又告到提刑院。夏提刑見是強盜劫殺人命等事,把狀批行了。……衙門透信的人,悄悄把這件事兒報與苗青。苗青慌了,把店門鎖了,暗暗躲在經紀樂三家。這樂三就住在獅子街韓道國家隔壁,他渾家樂三嫂,與王六兒所交極厚,常過王六兒這邊來做伴兒。”

苗青透過王六兒搭上了西門慶的關係,苗青答應了西門慶多花錢買命。西門慶收了賄賂錢,分了一半給夏提刑。“火到豬頭爛,錢到公事辦。西門慶、夏提刑已是會定了。次日到衙門裡升廳,那提控、節級並緝捕、觀察,都被樂三上下打點停當。……一千兩贓貨已追出大半,餘者花費無存。這裡提刑做了文書,並贓貨申詳東平府。府尹胡師文又與西門慶相交,照原行文書疊成案卷,將陳三、翁八問成強盜殺人斬罪。”

苗青逃過一劫,撿了一條命。逃回了揚州。

這邊,主兇放回,安童不服。安童遇上了清官巡按御史曾孝序,曾御史審清案件,寫本參劾提刑院兩員問官受贓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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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得意的西門慶清明節率家眷上墳祭祖,並慶賀墳上新蓋捲棚山子房屋建成。就在這時,接到夏提刑報信,得知已被曾御史參劾,西門慶只有急忙打點金銀禮物,差僕人來保與夏提刑家人夏壽星夜攜書上京行賄。

蔡太師的翟管家收下禮物書信,並拿手貼關照兵部餘尚書將曾御史參本壓下不上呈。後來,皇帝聖旨準下太師所奏七件事,來保央太師府門吏抄了份邸報,等得翟管家回書,與夏壽取路回清河縣找西門慶報喜。

“來保道:‘太師老爺新近條陳了七件事,旨意已是準行。如今老爺親家戶部侍郎韓爺題準事例:在陝西等三邊開引種鹽,各府州郡縣設立義倉,官糶糧米。令民間上上之戶赴倉上米,討倉鈔,派給鹽引支鹽。舊倉鈔七分,新倉鈔三分。咱舊時和喬親家爹,高陽關上納的那三萬糧倉鈔,派三萬鹽引,戶部坐派。如今蔡狀元又點了兩淮巡鹽,不日離京,倒有好些利息。’西門慶聽言問道:‘真個有此事?’來保道:‘爹不信,小的抄了個邸報在此。’向書篋中取出來與西門慶觀看。因見上面許多字樣,前邊叫了陳敬濟來唸與他聽。”

按照《金瓶梅》書中交待,蔡太師向皇帝上奏共有七件事,其中第三條為“更鹽鈔法”:

“三曰更鹽鈔法。竊惟鹽鈔,乃國家之課以供邊備者也。今合無遵復祖宗之製鹽法者。詔雲中、陝西、山西三邊,上納糧草,關領舊鹽鈔,易東南淮浙新鹽鈔。每鈔折派三分,舊鈔搭派七分。今商人照所派產鹽之地下場支鹽。亦如茶法,赴官秤驗,納息請批引,限日行鹽之處販賣。如遇過限,並行拘收;別買新引增販者,俱屬私鹽。如此則國課日增,而邊儲不乏矣。”

在上面的簡單複述《金瓶梅》故事中,出現了一個專有名詞:“鹽引”。這是中國兩千多年鹽業專賣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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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食鹽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在中國古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交易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同時期都曾實行專賣,鹽是其中實行專賣時間最長,範圍最廣,造成經濟影響最大的品種。

鹽的專賣(或專營)最早始於2600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自己獨佔,不允許他人涉及經營。

具體到鹽專賣制度,就是獨佔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從中賺取鉅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有一個詞叫“利出一孔”,說的就是食鹽專賣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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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國的丞相管仲主張,海濱產鹽之國,可以計口授鹽。當時鹽的生產,政府和百姓都可以煮海為鹽,而運銷,分配、進出口歸國家管理,零售歸商人。這就是管仲向齊桓公提出“官山海”制度,即專營山海資源,主要對鹽實行國營。據管仲粗算,齊國據此一年可獲6000萬錢。

到了漢朝漢武帝時,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和漢武帝窮兵黷武獲得財政支援,桑弘羊建議,從富商豪強手中奪回鹽鐵等重要經濟事業,扭轉國家的財政困難局面。

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國實行鹽業官賣制度。在產鹽的28郡和36縣設定鹽官(均由原來的鹽商擔任),招募百姓由政府提供“牢盆”(煎鹽之鍋)等工具製鹽,成品鹽由政府定價收購、設官販運,實行專賣。

漢武帝之後舉行了著名的鹽鐵會議,廢除鐵酒專營,部分放鬆鹽業專營。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唐朝安史之亂,此後食鹽專賣再度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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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末,就有私鹽販子出現,其中最著名的私鹽販子就是黃巢。他成了唐朝掘墓人之一。

在食鹽專賣的制度設計下,食鹽普通的商品屬性發生變化,成為特殊的商品。其一,鹽的生產者為鹽戶,與普通人不同,單獨另立戶籍,在官府中有專門的部門管理,不得轉換其他行業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製鹽生產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產之鹽也必須全部上交官府,官府發給工本錢和糧食。除官府認定的鹽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從事鹽的生產活動,違者處以重罪。

其二是鹽價,在古代漫長的歷史上,鹽的價格總體水平是遠高於其生產成本,且隨著官府財政狀況的不斷惡化而不斷調高。

以唐代為例,唐朝前期鹽業政策為民眾自由經營,官府徵稅,安史之亂髮生後,財政狀況惡化,開始實施鹽專賣政策。《新唐書·食貨四》載:天寶、至德年間,“鹽每鬥十錢,……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鬥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貞元四年,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鬥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鬥為三百七十。”

這是一筆很好算的賬,鹽專賣實施前後鹽價上漲三十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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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金瓶梅》雖然假託宋代背景,其實寫的是中晚明時代的社會生活。吳晗《金瓶梅的著作時代及其社會背景》一文考證:“《金瓶梅》的成書時代大約在萬曆十年至三十年(公元1582至1602年)這二十年中。退一步說,最早也不能超過隆慶二年,最晚也不能後於萬曆三十四年(公元1568到1606年)”

西門慶的僕人來保從京城裡探聽到的商業資訊“鹽引”,就是明代經濟史上食鹽專賣的制度安排設計。

明朝鹽專賣最主要實行的是開中法。中鹽之制起於宋,以鹽、茶為中介,召募商人輸納軍糧、馬匹等物資的方法,有宋一代,實行的並不認真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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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三年(1370年),因山西等邊地急需軍糧,政府募商人輸糧換取鹽引,憑引領鹽運銷於指定地區,稱為開中。《明史食貨志》記:“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曰:‘大同糧儲,自陵縣運一至太和嶺,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以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

從這個記載可以知道,開中法的制度,主要是為了節省轉運費用。

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鹽例,根據里程遠近,一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一小引(二百斤)鹽引。此例以後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而不斷有所變動。計道路遠近,運糧多寡,考慮中納商人能否獲利等因素,以確定糧引兌換額。

開中之意為軍守邊,民供餉,以鹽居其中,為之樞紐,故曰開中。此法具體實施步驟大一致分為報中﹑守支﹑市易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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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中是鹽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糧食運到指定的邊防地區糧倉﹐向政府換取鹽引﹔守支是鹽商換取鹽引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市易是鹽商把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

實行開中法後,鹽商們因為長途運輸糧食的耗費巨大﹐曾在各邊僱傭勞動力開墾田地﹐生產糧食﹐就地入倉換取鹽引﹐便於更多地獲利。因這種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經營的﹐和軍屯相對比,故又稱商屯。

根據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

明代前期,鹽引不準交易,鹽商領到鹽引後,趕往產鹽地,再花上一段時間等候支鹽。大約從明中期開始,食鹽市場形成了“邊商”與“內商”的分工:“邊商難於守支(即守候支鹽),故賣引於內商;內商難於報中(即在邊關入納糧草),故買引於邊商。一專報中、一專守支……彼此交易,兩利俱全。”

後來從內商中又分化出囤積鹽引的“囤戶”。他們在無鹽可支時壓低引價,大量收購鹽引,等到有鹽可支時再高價拋售。這對明代中後期的經濟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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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憲宗朱見深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於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

隨著明王朝統治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佔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也嚴重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孝宗朱祐樘弘治年間﹐葉淇為戶部尚書﹐改舊制為商人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餘萬﹐國家的財政收入驟增。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遷﹐商屯迅速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

明世宗朱厚熜時﹐楊一清又請召集商人開中﹐實行商屯。明穆宗朱載垕隆慶二年(1568),龐尚鵬為右僉都御史﹐管理鹽政﹑屯田﹐督辦九邊屯務﹐他與陝西三邊總督王崇古詳細規劃在邊地推行屯田開中﹐但因此制敗壞日久﹐已難收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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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十五年(1617)變革鹽法,廢除鹽引制,實行綱鹽制:官府編制綱冊,只有綱冊上有名的綱商才准許販鹽,而且,綱商的身份是世襲的。

從開中法的制度設計來看,“鹽引”是其中的關鍵,類似於政府發給鹽商的食鹽運銷許可憑證,源於宋朝鹽鈔法。

宋慶曆八年 (1048年),兵部員外郎範祥變通鹽法,由折中法的交實物改為交錢買鹽鈔,商人憑鹽鈔購鹽運銷,官則用所得之錢收購糧草。由於鹽鈔發行過多,鹽鈔法敗壞。宰相蔡京於徽宗政和三年 (1113年) 行鹽引法。鹽引分為長引和短引。長引銷外路,短引銷本路。嚴格批繳手續和繳銷期限,長引1年,短引1季。限定運銷數量和價格。每“引”一號,分前後兩卷,蓋印後從中間分成兩份,後卷給商人的,稱為“引紙”,前卷存根稱為“引根”。

04

不同朝代鹽引的“引法”並不完全相同,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釐,稱為“窩本”,另稅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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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鹽政議》說,當時的鹽業內資本非常集中,“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這還不算“私鹽”的交易額。

明王朝每年全國的稅收總額平均不過“一千萬兩”,鹽引“一本萬利”的重要作用可見一斑。

剛開始實行開中法時,商人納糧於邊,官府償以鹽引,商人憑鹽引在指定鹽場支鹽,然後到官府指定的銷售區域派賣。軍、民、商各得其利,執行狀況良好,但到後來,開中為官僚所把持,少納糧,納次糧,還要多支鹽,支好鹽,正當鹽商受到嚴重排擠,有鹽引而支不出鹽來,從原來“旦輸粟夕受鹽”變成“祖孫相代不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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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裡的西門大官人鑽的就是這個“鹽引”的空子。

從上面的引文“咱舊時和喬親家爹,高陽關上納的那三萬糧倉鈔,派三萬鹽引,戶部坐派。”中可以得知,西門慶舊時,也就是上年,與喬親家在高陽關上納了三萬糧倉鈔,按規定可以派給三萬鹽引。

鹽引是最賺錢的東西,西門慶的三萬鹽引按當時的市值可以值1000兩銀子。

《金瓶梅》第五十一回:“正說著,只見琴童兒背進個藍布大包袱來。月娘問是甚麼,琴童道:‘是三萬鹽引。韓夥計和崔本才從關上掛了號來,爹說打發飯與他二人吃,如今兌銀子打包。後日二十,是個好日子,起身,打發他三個往揚州去。’”

同一回裡,吳月娘問西門慶:“‘幾時打發他三個起身?’西門慶道:‘我剛才使來保會喬親家去了,他那裡出五百兩,我這裡出五百兩。二十是個好日子,打發他每起身去罷了。’”

《明實錄》記載:嘉靖三十四年,“兩淮巡鹽御史高鏞議上戶部所核鹽法事宜,……通計止加一十四萬引,得價僅四萬餘兩。”

從這個史料上的記載,可以看出,正好和西門慶所買鹽引價格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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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明代中期以後,單單隻有鹽引並辦不了事,或者說作用並不大。開中法的制度設計中,有了鹽引,如何如期支鹽才是最重要的關鍵所在。《明史》上有清楚記載,有商人交納糧米後,自永樂中期開始等待支鹽,竟然祖孫三代而不得。

鹽引是你的,就是沒有鹽給你,等於一張白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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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西門慶不一樣,他有強大的後臺:兩淮巡鹽御史蔡大人。

《金瓶梅》第三十六回,蔡太師管家翟管家來信詢問替他物色女子一事,並順便告知西門慶太師假子蔡狀元回籍省親,途徑清河,望代為款待。吳月娘託馮媽、薛嫂等媒婆物色好女子。

西門慶在家中迎接款待蔡狀元、安進士,臨行各有厚禮饋贈,算是同蔡狀元拉上關係。“如今蔡狀元又點了兩淮巡鹽,不日離京,倒有好些利息。”

來保口中的兩件好事兒,一是指鹽引,二是指蔡狀元點了兩淮巡鹽這個肥缺,而且同西門慶家的鹽引關係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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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回,上任途中的蔡狀元路過清河縣,在西門慶家住了一夜。西門大官人招待盡心盡力,好酒好菜,還用上了性賄賂,晚上找了兩個妓女陪蔡狀元睡了一夜。

西門慶正好找到蔡大人說鹽引的事。“西門慶笑的往前邊來。走到儀門首,只見來保和陳敬濟拿著揭帖走來,與西門慶看,說道:‘剛才喬親家爹說,趁著蔡老爹這回閒,爹倒把這件事對蔡老爹說了罷,只怕明日起身忙了。教姐夫寫了俺兩個名字在此。’西門慶道:‘你跟了來。’來保跟到捲棚槅子外邊站著。西門慶飲酒中間因題起:‘有一事在此,不敢幹瀆。’蔡御史道:‘四泉,有甚事只顧吩咐,學生無不領命。’西門慶道:‘去歲因舍親在邊上納過些糧草,坐派了些鹽引,正派在貴治揚州支鹽。望乞到那裡青目青目,早些支放就是愛厚。’因把揭帖遞上去,蔡御史看了。上面寫著:‘商人來保、崔本,舊派淮鹽三萬引,乞到日早掣。’蔡御史看了笑道:‘這個甚麼打緊。’一面把來保叫至跟前跪下,吩咐:‘與你蔡爺磕頭。’蔡御史道:‘我到揚州,你等徑來察院見我。我比別的商人早掣一個月。’西門慶道:‘老先生下顧,早放十日就夠了。’蔡御史把原帖就袖在袖內。一面書童旁邊斟上酒,子弟又唱。”

這裡所寫的是鹽引掣放之法,兩淮巡鹽一個人就可以做主,不須經過其他人同意;放鹽地點在揚州;早放是一種恩惠,說明放鹽是需要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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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別的鹽商還沒有支到鹽的時候,西門慶比別人早支了一個月,自然是奇貨可居,有大賺頭了。

從《金額瓶梅》後來的情節描寫看,韓道國,來保和崔本到揚州找到蔡御史支鹽後賣掉,並往湖州、南京採辦綢緞,帶回了價值三萬兩的貨物。支出的這批鹽,在湖州、南京發賣,獲利多少還沒有計算在內。

這同有些弄不到鹽引,或者有鹽引而支不出來鹽,竟然等了數代人相比,真是天壤之別。有鹽引無關係支不出來鹽,或等待曠日持久,那不但賺不到錢,反而會虧本。時間就是金錢,在明代鹽引的支取上,表現得極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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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西門慶獲得鹽引並支出來鹽,並沒有違法,但實際的“潛規則”則讓他和蔡御史操縱法律條文,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這就是富商西門慶的原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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