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的弊端,兩稅法下,土地私有制演變下的內在邏輯

唐代均田制的弊端,兩稅法下,土地私有制演變下的內在邏輯

唐代均田制較有效地推行了僅僅30-50年。

但在這幾十年內,均田制維持了唐代封建國家的正常運轉,形成了以均田制為特徵的農業經濟體制,承擔著封建國家的稅賦和徭役。

同時,均田經濟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維持了社會的穩定,並有力地推動了王朝國家的發展上升。但是,均田制推行的過程也就是它敗壞的過程。

隨著均田制的日趨廢弛,唐初培植起來的均田小農生產方式,日益支撐不起沉重的國家財政開支。廣大農戶不得不變賣土地而逃避稅賦和徭役,土地的集中和兼併進一步加速了均田農戶的破產程序。

唐代均田制的弊端,兩稅法下,土地私有制演變下的內在邏輯

到玄宗開元、天寶之際,均田制事實上已經瓦解,大多數均田農戶經濟已經破產。

接著發生的歷時近八年的安史之亂,徹底摧毀了唐初以來百餘年的均田經濟生產方式。亂後藩鎮割據,唐代中央政府失去了財稅控制權,封建國家機器運轉困難。兩稅法是在這種形勢下推出的。

這表明唐王朝已經不再在法律和制度上維持均田農戶經濟,均田農戶經濟至此徹底破產並退出了歷史舞。

唐代稅收體系和結構的發展變化,從根本上說,是土地產權公、私轉化的結果,封建國有土地一步步減少,逐漸轉化為私人所有和大土地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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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性質的變化,體現為社會財富佔有關係的變化。而封建國家的賦役制度,既是維持國家機器運轉的必要手段,也是對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必要要求。

為了順應土地私有化的財富分配方式,唐代賦役制度不得不拋棄與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調製,推行兩稅法抓住了土地作為財富之源的根本,因為土地是一切資產的代表。

兩稅法舍人稅地,表明唐代封建國家的稅收制度改革已是大勢所趨,同時表明封建國家的賦稅徵收原則、徵收方式以及財政運作方式起了重大變化。

但更為根本的是,唐王朝終於承認了土地產權的私有,並以此為據的資產稅才有了合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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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唐代土地產權的變化有一過程。

唐初,土地私有透過買賣和兼併己初現端倪。唐太宗貞觀年間,豪富之人己開始吞佔良田。隨後高宗、武后朝,土地集中之勢業已形成。

當時的權貴和豪富結盟,在全國範圍內大肆侵佔土地資源。

玄宗開元、天寶之際,社會上的大土地現實私有步入快速發展期,大規模的私人田莊蓬勃興起。

最為典型的是當朝高官,競相侵佔良田私造田莊。權相李林甫則“京城邸第,田園水榿,利盡上腴“。

為了制止土地私有化的發展,唐王朝也下達了禁止土地兼併的詔令。但這些詔敕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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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證明土地買賣、兼併早已席捲全國;二是這些禁令遭到權貴豪富們的抵制和反對,基本上徒具空文。安史亂後,唐代封建國家的中央權威幾乎全部喪失,大土地私有發展得更加兇猛。

大土地現實私有日益膨脹的不可逆轉,以及王朝中央加以遏制的努力的不斷失效,唐代封建國家惟有承認土地買賣、兼併和集中的合法性,即土地歸私人所有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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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土地產權的演變自有其內在的邏輯。

第一,唐代均田制並非絕對平均分配土地的田令。在授田之初就有存在私有土地,而且封建國家予以承認。

第二,唐初地曠人稀,封建國家鼓勵人民墾殖,允許有力量的人民請射荒地。

第三,均田制要求土地往復還授,在此過程中永業田和口分田的產權屬性不斷髮生變化,私有土地增加,公有土地逐漸減少,一致最後沒有土地可以還授。

第四,經過往復還授的土地逐漸條塊化和隔離化,增加了農民的作業成本,不利於農業集約化生產,這就內在地要求土地要集中經營才有效率。

所以說,土地產權的私有化有其內在的演變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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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地比例始終是我們分析古代土地產權演變的重要工具。唐初人地比例較小,進入開元、天寶時期人口滋勝,人地比例逐漸變大,人地關係漸趨緊張,表現為封建國家己無土地可授。

另外,就均田制本身的制度而言,它包含著土地產權私有的傾向。

在土地政策上,唐代王朝國家寬鬆的土地買賣政策,為土地需求者提供了合法的政策環境和暢通的交易渠道。

這一點早就為學界所共識,不僅近代學者已經觀察到了,早在宋代也有人認識到了均田制的內在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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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化有其自身的發生、發展的規律。既然是一條規律,只要符合規律的條件具備,這條規律就起作用,就能解釋和說明具體事物的演變過程。

唐代,雖然是中國的古代社會,但其土地產權的變化條件和發展方向等都是滿足這條規律的,所以唐代的土地也是可以用這條規律來解釋的。

具體來講,唐代允許土地買賣或有條件的買賣,就意味著土地的商品化。

土地商品化以後,就會有大量資金進入土地市場,加劇土地的集中和私人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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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曆來就有“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財富積累傳統,就是透過從事工商業快速致富,再把財富轉移到農業中去,實際上就是購置土地、田宅。

所以,唐代封建國家對此是禁而不止的。

兩稅法的施行,表明國家土地政策和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再對土地資源的佔有、買賣和集中進行制度性約束。

實質上是唐代封建國家確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化,只是這個過程是漸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