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年度獎金分次發放能否適用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

為建立人員長效激勵機制,我公司對部分員工建立遞延獎金制度,對於年終獎不一次發放,而是在隨後的四個年度內平均發放。年終獎金已經全部在一張單子上計算好。現在正在準備發放上年度遞延獎金,發放給這些員工的遞延獎金,是否可以適用年終獎平均計算的計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第五條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貴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情況給員工發放上年度的遞延獎金可以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但該計稅辦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如貴公司在發放年度已使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則對發放的遞延獎金不得再用本方法扣稅,應將其合併到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中代扣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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