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縱橫】歷代巡視與巡察

【文史縱橫】歷代巡視與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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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行政系統的巡視又稱巡察、巡查、巡行、循行,是行政監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行政監察的重要方式之一。巡視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監察活動,而是指透過巡行這種方式進行的、以糾察百官、揚清滌惡為主要目的的巡察巡視活動。中國古代的巡視主要有帝王親巡、帝王遣使巡視、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進行巡察,以及地方行政長官和監察機構對所屬州縣巡視四種主要形式。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行政巡視方式,自上而下地對行政及吏治狀況進行明察暗訪,舉報彈糾,以保證中央政府的政令制定和貫徹執行,懲罰儆戒官員違法亂紀,在監察官吏、反腐肅貪和維護吏治清明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先秦

中國古代的巡視制度發端於何時,目前學界仍有分歧。有學者認為,其萌芽於夏商周,形成於秦漢,逐步完善於隋唐宋,強化於明清,代代相傳,久盛不衰。也有學者認為,堯舜禹至夏商、西周乃至春秋是巡視慣例化時期,戰國至秦朝才是制度開創的時期。

雖然自堯舜之時就已有了天子“五載一巡狩”的巡察慣例,還設有專司收集民情的官員,這些官員“夙夜出入”到各地聽取民間意見,向舜報告,同時又把舜的意圖傳遞給民眾。時稱這些人是“喉舌之官”。當然,嚴格地說來,這些人還不能算是巡行官員,他們並不專職於監察,只是採風和宣傳,或介乎於採風和宣傳之間,與以後主司監察巡行的“博擊之官”有很大的不同。周朝建立後,天子也派“行人”每年到各諸侯國巡視,徵集詩歌民謠,以觀諸侯政績,被稱為“軒使”。各國的諸侯也都設有“采詩之官”,負責考察和關注民間的輿論動向,這就比堯舜時的“喉舌之官”更進一步接近於巡視職能了。春秋戰國時期特別是戰國時期,諸侯有巡縣之制,官員有主糾察的御史之職,最為典型的是齊威王派使巡行阿城和即墨,結果使者回來謊報了情況,齊威王透過調查發現了實情,於是懲處了使者。這兩個派下去的使者,大致可看作臨時的巡使。

秦漢

秦統一六國後,設定了較為健全的監察機構,中央有御史大夫,與丞相、太尉併為三公,負責監督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員。地方郡縣則設有監御史,監督地方官員。但是,秦朝的御史監察制度仍處在制度建構的程序中,巡行御史臨時受帝王派遣,還負責一些與監察巡視不相關的特殊使命。而且御史行使職責也沒有相關制度保障,致使御史沒有真正發揮其應有的監督功能。

漢承秦巡行監察的制度,又多有創設。所以兩漢是中國古代巡視制度形成的重要時期。其巡視的方式有七種:其一是皇帝巡行天下;其二是由中央監察機構派出刺史巡行郡國;其三是郡國派出督郵巡行縣域;其四是縣令縣長派出廷掾巡行鄉里;其五是京畿地區由司隸校尉巡行視察;其六是皇帝臨時派遣特使循行視察;其七是地方官下鄉巡查工作。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漢代制定了巡使職責的“六條問事”,成為此後歷朝歷代巡行制度所仿效的藍本。例如,隋朝的“六察”,唐代的《巡察六條》,都是在漢朝“六條問事”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

魏晉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監察巡行較弱的時期,對地方的巡視沒有固定的機構和官吏,主要是由中央派出使者(使、大使、臺使)不定期出巡地方。這一時期監察巡行制度發展的最大亮點是御史臺發展成為獨立的監察機關,原本隸屬於少府的御史臺從少府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的、自成系統的獨立監察機關。自東漢開始司隸校尉巡察京畿的職權逐漸發生變化,由監察巡視官到兼理地方政務,再向二者合一成為專職的地方行政長官演變,到東晉時最終廢除司隸校尉,將其監察權合併歸於御史臺。兩漢時的刺史是非常典型的受皇帝指派,代中央出巡地方的巡行官,但到東漢末年,刺史成為集監察、領兵、行政三職於一身的封疆大吏,也成為割據地方的隱患。到西晉武帝時,武帝試圖恢復州刺史的專職巡視制度,但是惠帝時八王之亂,兵事頻頻,於是刺史又重蹈舊轍,兼監察、領兵、治民行政三權。從總體上看,三國時魏國的巡行監察強於蜀漢、孫吳,晉文、武帝時也相對重視。南北朝的情況是北朝較南朝有更多大使出巡,而北朝中又以北魏為最。

隋唐

如果說漢代地方監察巡行的刺史制度是非常顯著的時代特徵和制度創新的話,那麼隋唐時期中央對地方的巡察制度安排,則是其令人矚目的創制。隋朝承先啟後,既沿襲了此前的中央御史臺制度和地方巡行的刺史制度,又為唐朝中央十道巡按制度的創設作了實踐上的準備。隋朝的監察巡行機構主要是御史臺、司隸臺和謁者臺,合稱為“三臺”,為唐朝臺院、殿院、察院三院制的創立提供了雛形。唐承隋制,並有發展。中央最高監察機構是御史臺,下設臺、殿、察三院,臺院受皇帝直接指派、糾舉百官、參與審判,在中央形成對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監察制度。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主管地方官吏監察。唐中宗神龍二年始創“十道巡按”的經常性地方巡視制度,即在全國置十道巡察區,每道設員兩名,由左右臺及五品以上官員擔任,每兩年輪替一次。但該制度存廢不定,名稱也時有變動。唐玄宗開元年間,正式將之固定和規範下來,全國分為十五道巡察區,每區設一名採訪處使為長官(中宗時稱巡察使或按察使,玄宗時稱採訪使,後來又有稱觀察使)。唐朝監察巡行體系中,除了御史、按察使、觀察使、黜陟處置使巡行政務、懲貪罰佞、激濁揚清外,還有專門督察財政稅收金融流通等經濟政務的租庸使、稅錢使、鑄錢使等。唐開元前,這些財政監察的事情由尚書省來管理,開元以後,則根據需要,既有常設的專項巡察使,也有臨時設定名目的巡察使,如轉運使、租庸使、鹽鐵使、度支鹽鐵轉運使、常平鑄錢鹽鐵使等,隨事立名,沿革不一。唐朝的御史臺透過對稅收、倉庫、鑄錢、鹽鐵等專項事務的巡行監督,對官吏的經濟犯罪進行察訪和彈劾,非常有效地加強了對國家財政的監察,保證了唐朝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宋元

宋元時期的監察巡視制度承襲前代又有所損益,宋代仍在中央設御史臺,其長官是御史中丞。與唐一樣,御史臺下分設三院:臺院、殿院、察院。其察院人員最多,負責巡按中央及地方官的巡視御史,就由察院管理和派出。宋代的地方監察機構統稱為監司或監州,宋初曾將全國分為十道,後改稱為“路”。宋代的“路”在規模上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轄有幾個州。宋代在“路”這一級分設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由中央派官員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即“提刑官”)、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這三個監司機構都負有監督巡察官員之職,同時各機構也有各自分工。宋代還在沿邊之河北、河東、陝西、川峽等地邊防地帶設定走馬承受公事,加強對邊地的控制,走司承公事主司按察,不僅巡察將帥,防止其不軌,也巡察地方官吏,防止其違法。

元代的監察機構有從宋代繼承的御史臺,並將之一分為三:御史臺、殿中司和察院,仍由察院負責巡視中央和地方。地方巡視機構則是將全國劃分為二十二道,各道有派出的肅政廉訪司。廉訪司的長官是肅政廉訪使,由察院派出御史擔任,常駐地方,負責巡視所屬路、府、州、縣。宋元時期的巡視監察制度形式多元,相互間的分工趨於合理,職責也更明確,制度體系也趨於健全。

明清

明初設立新的中央監察巡視機構,撤銷以往的御史臺而創設了都察院,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長官。明代巡視監察制度設定的第一個特色是十三道監察御史,不僅監察十三道各軍政官員,還協管兩京(北京、南京)直隸衙門。甚至連都察院也在十三道監察御史監察範圍內。每道監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監察物件。明代巡視監察制度設定的第二個特色是巡按御史。明朝設立了監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的巡迴監察制度。巡按御史之說,前朝已有,但是直至明朝,巡按御史才成為一項正式的常規監察制度。

巡按御史的職責為:“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力斷。”巡按御史本身為監察御史,僅為正七品官職,但是因為其出巡是代表朝廷,代天子巡狩,也即代表皇帝在場,代表皇帝行使權力,被皇帝賦予了特殊的職權。因此,巡按御史成為位卑權重的代名詞,官位卑微,但許可權極大,可糾察諸事,並直達天聽。因此,朝廷不僅對其責任負擔予以嚴格規定,而且對其出巡的衣食住用、一言一行都作了非常細緻的制度約束。明朝巡視監察制度設定的第三個特點是向地方派遣巡撫和總督。明朝派遣巡撫和總督到地方,最初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對地方進行巡視監察,初衷並非總領一方,其成為超越地方三司之上的封疆大吏,則是後話。明代巡視監察的制度設定的第四個特點是皇帝直屬的巡察機構。如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建立了明朝巡視制度的特設機構——拱衛司,即後來的錦衣衛,全稱“錦衣親軍都指揮使司”。

清代也沿用了都察院制度,都察院“專掌風憲,以整綱紀為職。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關於國計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在地方設十五道監察御史,各設監察御史,職官相對明要精簡。清代巡視地方的制度有所鼎革,明代盛行的御史巡按制度在清中期被廢止,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監督功能納入了地方行政系統本身。清初,都察院設有巡按御史,“專以察吏安民為要”。但巡按御史制度發展到清初,已現頹勢,派往各省的御史巡按地方,往往“多受屬員獻媚,參勤無聞”,與清順治帝要求巡按御史“察吏安民”的職責要求背離甚遠,於是順治帝在順治十七年(1660年)下令裁革淘汰。此後,雖仍有御史巡視地方,但權力大受限制,成為臨時特派的巡視,其制度特點是儘量減少巡察對地方行政的干擾。例如,雍正三年(1725年),分派御史及部員巡察各省,明確規定“不干預地方事”,巡察之員實際上成為調查處理專項事件的特派官員。乾隆元年(1736年),鑑於“專差御史巡察,恐地方又添供應之繁”,將巡視之責歸為各省原設之守道和巡道,從此“著為定例”。此後,雖然中央仍有派監察御史出差巡行,但都屬於“奉旨欽差查辦事件”。因此,清代都察院的監察御史對於行政的監察作用弱於地方而側重於中央。地方的監察巡視歸於地方各道守、巡。此外,清代各地方總督、巡撫既是地方常設之官,且皆帶有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之銜,而對其所轄省份於行政權外兼行監察權。

(作者:國瑞巡 文章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