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榷酒、稅酒,歷史上的酒政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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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酒政,是指國家為管理酒而對酒的生產、銷售、使用所制定並必須實施的一系列法令和制度。

禁酒、榷酒、稅酒,歷史上的酒政是什麼樣的?

在公元前11世紀,周王朝建立了酒政。在管酒方面,也就出現了許多職官,如“掌酒之政令”的“酒正”;管理釀酒的“大酋”;“掌王之六飲”的“漿人”。“六飲”為“水、漿、醴、涼、醫、酏”。據有關學者研究認為,其中的“漿、醴、酏”是不同名稱的酒。此外,還有專管供祭祀用的“鬯”酒的“鬯”人等酒官。從周朝開始設定酒官後,歷史上各個朝代雖情況各異,但大都設定諸如“酒士”、“酒丞”、“酒務”等酒官,不一而足。

禁酒、榷酒、稅酒,歷史上的酒政是什麼樣的?

另外,在距今3000 多年前的周朝的周公釋出《酒誥》後,也就標誌著中國酒政的開始。長期以來,對酒的管理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管理內容也越來越豐富。但就基本政策而言,主要體現在禁酒、榷酒、稅酒三個方面,其中包括帶有承包性質的“撲買”制、“特許”制等形式。

禁酒

所謂禁酒,是由朝廷釋出禁酒令,禁止釀酒、賣酒、飲酒。其目的有二:一是減少糧耗,節約民食,備戰備荒;二是防止沉湎於酒,傷德敗性,以免招致殺身之禍,這主要是針對統治者自身而言的。

禁酒、榷酒、稅酒,歷史上的酒政是什麼樣的?

禁酒令主要有5種:一種是絕對禁酒,即官私皆禁,全社會均不允許制酒、賣酒;二是禁酒麴,即酒麴由官府專賣,不許私制,這是一種特殊的禁酒方式;三是因各地區糧食豐歉程度不一,故對區域性地區禁酒,這在元朝等朝代較為普遍;四是完全禁私不禁官,由國家全面控制酒的生產和銷售權,嚴禁私人釀酒和賣酒,這種情況,相當於榷酒中的壟斷型專賣;五是實行“寓禁於征”的法令,即先秦時代商鞅推行的酒的重稅高價措施,以限制酒的產量和消費量。

榷酒

榷酒,指酒的專賣。它始於漢武帝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共執行了17年;唐中後期實行酒的專賣,至唐朝亡共執行17年;五代的酒以專賣為主;兩宋時期實行酒的專賣時間共370多年。歷史上實行酒專賣的時間雖短於稅酒,但影響很大。歷史上的酒專賣有以下多種形式。

禁酒、榷酒、稅酒,歷史上的酒政是什麼樣的?

壟斷型,或稱直接專賣,即官釀官賣,相當於前述的禁酒中的禁私不禁官。

半壟斷型,或稱間接專賣。例如由官方釀製的酒或官方收購私釀的酒,透過中小商人零售;或官方只壟斷酒麴的生產,相似於前述禁酒政策中的禁酒麴,民眾可買官方的酒麴進行釀酒,通常僅限於自釀有用;還有采用名叫“隔槽法”的方式,即由官方提供釀酒場所、釀具、酒麴,酒戶自備原料,進行釀酒和銷售,並向官方交納一定的費用。

特許制,又可稱為委託專賣或商再賣。即官府不生產、不收購、不運銷酒,而由特許的酒戶或商人,在交納一定的金額並接受管理的條件下,進行自釀自銷或經理購銷事宜,非特許者則無此權利。

禁酒、榷酒、稅酒,歷史上的酒政是什麼樣的?

實行酒的專賣政策,若政策得當,則寓稅於榷,向有錢人加徵消費稅,可有利於調節酒的產銷,有利於保證酒質及價位的合理性,並有防止擴大貧富兩極分化的作用。

歷史上的專賣還可分為如下兩大型別。一是為增加財政收入,而對酒的生產和消費不加限制,多釀多銷,惟恐民之不飲,稱為擴大型專賣,如南宋的做法;二是對酒的生產和消費加以限制,稱為收縮型專賣。

稅酒

稅酒,指對酒徵收專稅,但人人都有從事酒業的機會。酒的專稅與一般市稅的概念不同,酒稅與其他稅相比,應是較重的。

例如在秦商鞅變法時,對酒實行的高價、重稅政策很有名氣。當時,酒價10倍於成本,其用意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限制消費,使“農不慢”,將精力集中到生產上。這實際上是前面提到的“寓禁於征”的酒政。在秦以後的2000多年中,各個朝代大多實行稅酒政策。稅酒政策通常在國家經濟狀況尚好、糧食有餘的時期實行,酒的釀造和銷售的自主權掌握在酒戶和酒商手中。在清代後期和民國時期,還徵收特許專賣的牌照稅等雜稅。

禁酒、榷酒、稅酒,歷史上的酒政是什麼樣的?

民國時期,雲南省財政廳徵收菸酒稅稅票。

綜上所述,歷史上酒政的形式和程度處在不斷變化之中,但基本上總是在禁酒、榷酒、稅酒三者之間變來變去。從根本上說,是糧食及經濟利益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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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與宣告

本文摘自康明官老師的《酒文化問答》,圖片源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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