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逝後的稱呼——諡號,非普通百姓所能擁有

諡號乃古代社會時期,生者為逝者所議定,是對逝者一生事功與德行之蓋棺論定、定讞,同時用於避其名諱的稱呼。肇自西周,爾後綿延於西漢至明清數朝,成為禮綱之一的諡法制度,確立了朝堂議諡程式與君主的最終定諡權。

有晉一代承漢魏之制而來,其諡號之擬定與頒佈,遵循朝堂議諡、至尊定諡的程式,主要由太常博士、太學博士承議諡之任,尚書省下諸官參與商議,其諡字則選自《逸周書·諡法解》居多。

由此形成並存留至今,能體現兩晉臣子諡法觀點與思想的三十餘篇諡議文中,涉及議諡程式中請諡、議諡、改諡等不同階段,議諡臣官就獲諡物件上對帝王乃至臣子等身份的確認,對逝者的一生評價,以及諡號選字等各類問題進行了商議。

古人逝後的稱呼——諡號,非普通百姓所能擁有

兩晉諡議文涉及物件——臣官為主

類似於喪服等制度,諡法成為典制後,作為維護禮之等差有序的綱紀之一,

嚴格限定其獲諡者,以此區別名分尊卑,故而自上而下並非人人皆得諡號。而得諡與否之確切界定,又與各朝諡法制度相關,不同朝代對於各級爵位、各類身份之人物,形成寬嚴相異的獲諡標準。

現存兩晉諡議篇章中,臣官的諡議涉及了帝王、皇后、太子、諸侯王、世子等皇室宗親。其中,兩晉諡議文又以臣官為諡議的主要物件。

以當前可見兩晉文獻,晉時對帝王、皇后等至尊者,以褒美為尚,已鮮少頒給惡諡,因此諡議較易達成一致,其諡議簡短而無甚爭論,常以程式化的議諡、頒諡進行;而臣官品類有別,行跡互異,且牽扯朝堂上下之利益,故而成為諡議爭執的中心,臣官於此表態之奏章頗多,請諡、議諡、加諡、改諡皆有之。

比如,《晉書》秦秀本傳中載入其兩篇諡議。其一,武帝咸寧四年(278),何曾卒,下禮官議諡,秦秀時為博士,呈《何曾諡議》,以為應諡曰繆醜公,帝不採,先是策諡曰“孝”,太康時何曾之子何劭又上表請求改諡,最終改曰“元”。

其二,賈充於太康三年(282)四月薨,秦秀又上《賈充諡議》,認為應諡為“荒”,武帝不僅不納,更是加以厚葬,並賜予賈充與石苞同享以王功配饗廟庭之恩,定諡為“武”。秦秀此二篇所奏之惡諡,皆為武帝否決。

再比如,東晉王敦之亂,王敦攻入石頭城,時都督石頭水路軍事的周札開城門相迎,以致王師敗績。王敦起先對周札多加重任,不久周氏一門五侯,其權勢又引起王敦猜忌,最終將周氏圍殺。待王敦叛亂平息,周札故吏為其訴訟冤屈,請求追諡。

八坐共議,卞壼《周札贈諡議》以周札失守城之責,助益王敦叛亂,認為不應給諡;王導《議追贈周札》則不以為然,言周札之開城門乃當時未識王敦奸邪之心,贊其忠義而亡;郗鑑《周札加贈議》與卞壼同,王導《重議周札贈諡》與之相抗,郗鑑再駁,而朝廷最後以王導之議為允,對周札進行追贈。

上述諡議篇章,是兩晉時期以禮官為主要奏議人,諡號討論,以數量觀之,又以臣官為最主要物件,從帝王的最終定諡來看,其所賜臣官的諡號,仍以寬容之美諡為主,即使辯駁再激烈亦難以撼動,甚者還有逝者後代隨後的上表請求改諡、追諡等。

然而其中過程,出現了善惡分明、持正公平的據實力爭;亦存在死者為大、為勢所趨的人情偏私。如此過程,是朝廷議諡較自由、民主之體現,而對不同逝者的不同諡議篇章,則代表了奏議人的議諡原則與議諡思想。

古人逝後的稱呼——諡號,非普通百姓所能擁有

兩晉諡議文中論爵、行、諡三者關係——定諡原則的變革

兩晉之諡議文,體現了兩晉諡法制度承自前朝,在獲諡物件上憑爵得諡的身份認定,及以逝者行跡來考察善惡的定諡原則,與此同時,尚可探析兩晉諸臣關乎獲諡物件爵位、行跡與諡號關係的具體討論與變革。

漢魏按爵給諡與論行跡定諡先後相結合的給諡原則,為晉初延續持用。所謂按爵給諡,即給諡資格的獲得,取決於逝者有爵與否的這一大前提,《通典》卷第一百四即載曹魏時劉輔、衛覬、趙諮、荀俁等人共論賜諡一事,最終以爵位有無依次給予相應諡號。

此次以議官員諡號為主題,在爵位與官職上確定獲諡者身份界限,為晉初所順承。惟有爵者有獲諡資格,此後方可進一步論其行跡。

先爵後行這樣的原則極大程度上限定了獲諡群體,盡忠職守治政之無爵者即使賢能辛勞仍無以得諡,帝王宗室襲爵者雖庸碌無為卻享有尊諡,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諡法制度立美刺、彰善惡的理念,也是恩賞責罰頒行之不公的體現。

按爵給諡與論行跡定諡本作為諡議中有先後之序的給諡原則,在諡法制度的施行中,二者矛盾日益激化,至晉初劉毅諡議一事,引發了議諡官員關於逝者爵位、行跡與諡號三者關係之討論,形成對按爵給諡這一原則的反對觀點,在相關諡議文中具體呈現。

武帝對於劉毅,是重其為臣忠貞,治政嚴明,而不拘於其直諫之心。劉毅忠君、善政,又受晉武帝的重用與寬遇,然而正是這樣的一位忠臣,他的逝世,武帝卻無法賜予諡號,不得彰顯劉毅多年為晉室效力的功勞,著實不公。

兩晉關乎爵位、行跡與諡號關係之討論,若以西晉之初劉毅之諡議無疾而終,那麼在晉室南渡中興後則實現了重大突破——不再借為某一官員請諡而論按爵給諡原則的革除,而以談論諡法制度徑直上疏。

晉室南渡中興,門閥政治形成,元帝君權旁落,士族掌權而為己謀求利益名分,同時諡法制度自身矛盾之激烈化,故王導上疏獲允,一改漢魏、西晉前制。

兩晉諸臣關於諡法中爵位、行跡與給諡之關係的討論,與晉初形勢、武帝治國才姿、諡法制度發展之矛盾、東晉門閥政治因素等相關,終結於王導,實現了諡法制度不以爵位限定而只論行跡的議諡原則,既是對諡法“大行受大名,細行受小名”本質的重申與恢復,也可視為士族名士為自身謀名成功之過程。

古人逝後的稱呼——諡號,非普通百姓所能擁有

兩晉諡議文中諡字選定的依據與議諡思想的體現

逝者喪制之卒哭結束,其遺體下葬前,便不再稱呼逝者之名,以示對逝者之敬意。對給死去的人除日名以外另加美稱的情況,這就是諡號。然則日名或廟號、諡號,其初始皆為避諱、代替逝者生前之名所起。

只是發展到後來,僅帝王可擁有廟號,亦非所有帝王都有廟號。而諡號,由最初之美稱,發展為有善惡之別的稱呼,但其使用範圍,較廟號更廣泛,如晉朝一百五十餘年十五帝,自晉武帝廟號世祖,至孝武帝廟號烈宗,加以武帝所追封宣、景、文三帝的廟號分別為高祖、世宗、太祖,僅有十個廟號,可知廟號之難得。

相較之下,諡法度雖以按爵給諡為前提形成限制,而即使是同一任皇帝,其朝堂自帝王至皇室宗親,以及因功封爵之臣官者,諡號之頒行也可謂眾多。作為生前之名的替代,諡號亦作為一種稱謂,與名相同,兩晉諡法制度承繼漢魏,在選字上形成了較普遍且穩定的參照標準——《逸周書·諡法解》,這在諡議文中有具體體現。

諡號作為辨別逝者的名號,類比生時之姓氏名字,起初並無善惡的分別。在儒家以給諡行美刺之說,藉此約束與規範人的行為後,世人對諡號的擬用,則由議諡、定諡者依據逝者一生行跡進行判定,善行者獲美諡,惡行者給醜諡。

僅從諡議文對《諡法解》的數例引用中,以上便出現了簡、文、孝、襄的美諡,也有繆、醜、荒、靈的醜諡,可知兩晉時期在諡字的選用中,美醜色彩兼而有之,尚未進入完全美諡的諡法制度發展階段,因此諡法對於世人尤其以臣官為主要物件的約束與規範作用仍是強有力的。

而美諡與醜諡的頒佈,不僅是個人身後名聲的褒貶傳揚,對於其整個家族的榮損與發展更是息息相關,就醜諡而言,已逝官員揹負惡諡,一己聲名全毀的同時,後輩子孫將一直籠罩在先祖的惡諡之下,榮光盡失。

此外,兩晉臣官的諡議文體現出忠君為本、抑奢崇儉的主要議諡思想,其中,忠義為本緣於諡法制度執行的根本目的,而抑奢崇儉則與兩晉奢靡成風的時代風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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