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案打到最高院:在派出所形成的證據,決定了迷案走向

​千萬案打到最高院:在派出所形成的證據,決定了迷案走向

文/宗欣川

一、疑案風雲

這是一宗迷霧重重的案件:

被告堅稱只在2007年拿到原告本人175萬本金,而原告2011年向法院起訴時候,主張的本息達到近2000萬;

被告到底有無拿到原告除175萬外的其他鉅額借款?原告有無借款給被告的支付憑證?原告稱,前面的借款證據被其當被告面全部撕毀了;而原告證人卻稱,憑證給了被告,是被告銷燬的;

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互稱曾遭遇對方限制人身自由;

兩次一審中沒有出現的幾位警察,在二審中突然現身作證,導致案件最終被改判;

此案還牽涉進了縣檢察院反貪局科長、市公安局刑警副支隊長、當地黑老大的酒店、鎮政府和副鎮長、市稅務局人員、派出所所長……

二、原告敗訴

一審中,原告提供了一份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欲證明總欠款1000多萬協議是在行政第三方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但是法院經審查,該協議既沒有公安機關印章,也沒有警方人員署名,涉案公安機關也不能提供調解主持人和調解筆錄,最終認定此書面證據仍為私人協議。

法院認為,原告對借款發生負有合理說明義務,對借款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無正當理由不能做到,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

於是,2012年7月,一審中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後,省高院以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三、再次敗訴

第二次審理中,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約定的月息4%明顯高出法定利率的4倍,屬無效條款;原告提供的一份蓋有公安機關印章的情況說明,但是因為無法核實來源,因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原告仍然不能證明其出借款項的交付事實。

經過合議庭評議與審判委員會討論,和第一次一樣,2015年7月,一審法院還是堅持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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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終審逆轉

原告還是不服,再次上訴。

省高院主審法官前往當地,向派出所2位民警進行了調查,筆錄稱:雙方對賬時情緒平和(言下之意,就是被告沒有被脅迫)。法院認為,在派出所形成的憑證,考慮到地點等因素,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因為鉅額財產被查封,案件又久拖不決,被告很焦急。在和主審法官交涉無果後,被告找到媒體人求助。2016年11月,一位知名媒體人致函當時的省高院院長,反映了具體情況。

很快,2016年12月,終審判決下來了:認定了1050萬欠款的真實性,判決被告在前期履行740萬基礎上,再支援310萬本金與利息給原告。

沒想到,原被告俱不服,先後向最高院申訴。2017年7月,最高院駁回了2人的再審申請。

2020年12月,省檢察院作出決定書,也沒有支援被告的監督申請。

五、尚未完結

至此,一起案件,兩級法院,不同法官,結果迥異。

我們回望發現,最終決定本案結果的,主要是派出所裡簽定的還款協議與形成的欠條,以及幾位警察的證言。

當事人認為自己被脅迫簽訂了協議,打了欠條,幾位警察是在作偽證。迄今,他還在維權之路上苦苦奮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