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小區內賣菜意外身亡,家屬起訴陪同送醫的保安索賠49萬

物業保安看到小區裡邊走邊賣菜的老人暈倒,立即撥打120並陪同送至醫院。老人不治身亡後,家屬將保安和物業告上法庭索賠49萬多元,認為保安履職巡邏時曾驅逐賣菜老人,陪同去醫院也是因群眾一定要推他去,間接說明群眾認為保安與老人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最近,這件事終於有了結果——法院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為何?

一個路邊賣菜,一個正常巡邏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老太手提兩大袋玉米出門,在小區內道路上一邊走動,一邊向路過的居民出售玉米。而保安小葉同往常一樣,在小區內巡邏,對小區內隨意擺攤賣菜的行為進行勸退,維護小區的正常秩序。

傍晚時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邊,路過的居民將她扶起坐在馬路邊上休息,沒過幾分鐘,王老太暈倒了。保安小葉正好路過,他擠進圍觀的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立即撥打了120。王老太的丈夫也聞訊趕來,救護車到後,小葉隨同王老太和她的丈夫一起上了車。當晚王老太的丈夫報了警。

老人小區內賣菜意外身亡,家屬起訴陪同送醫的保安索賠49萬

王老太年過七旬,患有嚴重的高血壓、糖尿病等多種疾病,在住院治療10天的過程中,王老太一直處於持續昏迷狀態, 經家屬一致同意後出院,並於出院當日死亡。

家屬把保安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王老太的家屬將小葉和物業公司一同訴至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合計49萬多元。家屬訴稱,王老太在自家樓下賣玉米,遭到保安勸退後雙方發生爭執,才導致王老太摔倒昏迷。而小葉陪同去醫院,也是因為群眾一定要推他去的,間接說明群眾認為小葉與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保安小葉和物業公司辯稱,王老太突發暈倒,保安發現後第一時間撥打120並陪同送至醫院,是做好人好事;況且,王老太是一名73歲高齡老人且患有嚴重高血壓,當天拎著兩大袋玉米超出她體能範圍而突發腦溢血,是自身疾病導致死亡;另外,王老太所在小區為大型拆遷安置小區,住戶達8000餘人,人流量極大,小區內只有一條主路且路面狹窄,一旦有人在路邊賣菜,極易造成交通堵塞,保安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區內賣菜行為,是履行物業服務的職責,在履職過程中也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兩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南湖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物業公司負有對小區的衛生、秩序等進行管理的職責。事發當天,被告保安對小區內隨意擺攤賣菜行為進行管理,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從監控影片中看,王老太獨自在小區內行走並時而停下向居民銷售玉米, 沒有與保安進行過接觸,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驅趕和與其激烈爭執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據住院病歷資料等並結合當事人的意見,王老太暈倒並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系基礎性疾病導致“腦溢血”後病情進一步發展的結果,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不能排除事發當日氣溫高、負重長時間行走產生的勞累等因素是其發病誘因。綜上,被告保安與物業公司系履行物業服務企業職責,維護小區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職過程中亦不存在所謂對王老太的“暴力驅趕”或其他侵權行為,對於王老太病亡的後果依法不承擔責任。法院遂判決 駁回王老太家屬的訴訟請求。目前,民事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保安小葉及物業公司根據物業合同約定履行維護小區正常秩序的職責,對王老太的死亡結果不存在過錯行為,依法不承擔責任。王老太不顧年邁仍辛苦賣菜補貼家用,賣菜過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但是訴請的相對方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因情感或者結果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在具體司法案件中應體現明確的是非觀,發揮司法判決正風俗、定人心、明是非、曉善惡的社會功能,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原標題:《老人小區內賣菜意外身亡,陪同送醫的保安被起訴,判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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