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賽規則常識

籃球賽規則常識;把球放在兩腿之間,並假裝投球計是違例犯規;持球方的罰球未碰到籃筐前防守方不能進。

1、直線,並在罰球時用假動作也算作違例犯規,接球不得超過5秒,八秒鐘不得超過半場,手握球的人不得再運球,否則應視為“雙運”,三步必須上籃(持球、運球、突破雙手抱球,第三步起跳將球放進籃筐,多走一步就可以走步)。

持球者;當持球者突破或在投籃過程中有攻擊籃筐的意圖時,不得拉拽、打擊身體手臂,在三分線內。

2、罰兩次,三分線外罰球3次,罰球一次可搶籃板,賽程,籃球賽有

兩對

參賽。

每個球隊出場5名球員,球隊的目標是到對方籃下得分,防止對方隊得分。

三步起跳將球投進籃筐,再往前一步判罰。

得分型別;球投進

籃筐

,經裁判同意後,

計算

得分。三分線內側可以投2分,三分線外投。

射門得分為3分,罰球得分為1分。跳球比賽,在籃球中,兩名跳球隊員要站在本隊球籃一附近。

在邊緣的半圓形中,一隻腳靠近直線的中心。隨後,裁判在兩名跳球運動員中間使球垂直向上。

擲球;投擲的高度要超過運動員跳起時所能達到的高度,

足球

在兩人之間落下。

走步:是一種有許多情形的違例,因為動作連貫下走3步,並不算走步,走

慢,2步,也是走步,搶到籃板後只能走一步,這其實是中樞腳的問題,不算走步。

二次運球:自運球開始後,一旦兩手同時觸球,只能停止,選擇投球或傳球,若再運球就是二次運球。

夾球:帶球時,身體任何部位和運球手同時觸球,都是夾球,必須停下來,選擇投球或傳球。

籃球賽規則常識

擴充套件;籃球賽是奧運會的核心賽事,是以手為中心的對抗性體育,籃球賽起源於美國。詹姆士·奈史密斯是美國馬薩諸塞州的基督教青年會培訓學校的體育老師,他發明的籃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