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好定密工作?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礎和源頭,打好基礎,抓好源頭,保密工作才能事半功倍。這個觀念,已經廣受認可。就目前來說,我國的定密法制體系已經比較完備,但是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不規範、不科學的現象仍然存在。

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機關單位乃至承辦人、定密責任人主觀上定密“就高不就低”等不合時宜的觀念需要扭轉,思想層面的內在因素需要改變,畢竟,不管定密法制如何完備,定密工作還是需要具體的人來做。那麼,做好定密工作需要樹立哪些思想觀念呢?

堅持合法性原則。

定密必須依據保密法律法規,按照合法的程式,站在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對密與非密進行科學界分,進而準確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合法性原則包含三個方面內容:一是主體合法,二是依據合法,三是程式合法。主體合法包含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

宏觀層面是指,定密權的行使主體必須是具有相應定密權的國家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這就限定了行使定密權的主體範圍,排除了非國家機關單位的定密權,如民間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等。

微觀層面是指,定密權必須要由定密責任人行使,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定密,排除了定密權行使的隨意性,有利於定密的專業化和準確度。

依據合法是指,定密必須要以保密法律法規尤其是保密事項範圍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程式合法是指,定密的整個過程必須符合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由承辦人提出定密的具體意見,再由定密責任人稽核批准。

樹立合法性觀念,就要求承辦人、定密責任人開展定密時,先看看自己的單位有沒有定密權,有哪一範圍層級的定密權,然後再依據保密事項範圍與擬定密事項進行比對,進而履行合法的定密程式。

怎樣做好定密工作?

堅持必要性原則。

某一事項是否要定密,必須要依據保密法律法規,站在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進行必要性的分析。保密法對國家秘密概念和國家秘密基本範圍的界定,勾勒了密與非密界限,為規範定密提供了法律依據。

某一事項只有符合這些基本要求時才可能被確定為國家秘密,有保護的必要性。這裡需要重點考慮的是,要求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必須把握必要性觀念所包含的定密界限性要求,即按照國家秘密的定義、基本範圍和具體的保密事項範圍,審慎甄別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內部事項的區別,準確定密,確定擬定密事項的保護必要性,避免“非密成密”。

堅持可保性原則。

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定密時,必須考慮保不保得住的問題,只有保得住的事項才可能會被定密。如果某一事項難以保住,就不應當列為國家秘密。一般而言,不能控制知悉範圍、內部掌握的不宜公開宣傳等事項不能定密。如各種自然災害及人員傷亡數字,機關單位的機構設定(特殊部門除外)、工作職責、人事安排、電話號碼等。

如何判斷是否具有可保性,可以考慮幾個條件:一是擬定密事項是現實客觀產生並面向未來的。國家秘密事項自產生之日起應當定密,過去已經發生的非密事項不太可能現在定密。二是擬定密事項的知悉範圍是可控的。三是擬定密事項洩露存在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四是可能造成的損失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堅持限縮性原則。

主要目的是在堅持合法性、必要性、可保性觀念的前提下,按照“保核心、保重點”的立場定密,把國家秘密限縮在較小範圍,或者說做到國家秘密最小化。一是要把握好保密與公開的關係。認真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把握好保與放的關係,做到保放適度。對某一資訊是否應當定密產生疑問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透過權衡利弊關係,從而確定相關資訊是否應當保密、在什麼範圍內保密以及在多長時間內保密。

這要求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必須考慮,保密是否有利於依法行政的推進,是否有利於增進社會和諧、是否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二是集約使用保密資源,最佳化保密資源分配,真正讓有效資源投入到核心重點國家秘密的保護上,同時降低保密成本。

堅持協調性原則。

對於是否應該定密存疑時,必須注意有關事項過去和現在定密情況的協調性。在定密比較科學規範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橫向遵循先例。透過對比類似事項過去是否定密的情況,可以大致確認擬定密事項是否應當列為國家秘密,保持類似事項過去與現在定密之間的協調性。

二是縱向區分重要程度。可以將擬定密事項與其他不同事項進行重要性程度的對比,包括密與非密,可以大致確定擬定密事項的重要程度,從而決定是否應該定密,定多長保密期限,確定多大知悉範圍,保持擬定密事項與其他不同事項定密之間的協調性。

三是要照顧現實的客觀需要。某一事項過去沒有出現過,或者沒有被定密,但是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革,可能現在應當定密。反之亦然。這就需要根據保密的現實需要,進行是否定密的判斷,保持擬定密事項與現實需要之間的協調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