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男孩踩兩腳石頭被攤主索賠80萬,家長:80塊都嫌多

廣東深圳,一小男孩調皮踩壞街邊攤主的兩塊石頭,攤主稱自己石頭價值連城,向家長索賠80萬。但家長覺得石頭一文不值,80塊都嫌多。雙方發生激烈爭吵,劍拔弩張。最終攤主報警,石頭價值有待進一步調查。(來源秒文影片)

法律:男孩踩兩腳石頭被攤主索賠80萬,家長:80塊都嫌多

【法儀說法】

1、“賭石”在法律上是一種風險合同,石頭切開賺了,老闆不能要回去,虧了,買家也不得退貨。這就是規矩,一行有一行的規矩。

但小孩在街邊踩壞一塊石頭被索賠80萬,正常人都覺得攤主是瘋掉了,想要訛錢。石頭的價值究竟如何需要鑑定,但是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孩子的父母都是需要對攤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2、根據《民法典》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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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無論石頭的價值多少,小孩把攤主賣的石頭踩壞了,就屬於對攤主的侵權,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孩子的父母對小孩的這種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小孩父母盡到了監護職責,是可以減輕賠償案責任的。比如小孩無意中踩壞石頭。

現在雙方爭執的不是該不該賠,而是該賠多少的問題!

3、攤主要索賠80萬,家長認為80塊都多了。

攤主賣石頭的的行為屬於一種“賭石”行為,如今石頭被小孩踩壞,構成侵權責任,無論最終價值多少,我認為都應該按照損壞前的市場價值進行賠償。

侵權責任是一種填充責任,是將受害者的損失填補到沒有受到侵害之前即可,受害人並不能因為石頭被損毀而獲得多餘的利益,最多是可以獲得本可以獲得的利益,不能以此來牟利。

當然,如果攤主惡意以此來敲詐家長,索賠80萬,那另當別論。即便是真的存在訛人行為,在法律上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律:男孩踩兩腳石頭被攤主索賠80萬,家長:80塊都嫌多

《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的本質是以暴力等手段使得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孩子父母不相信這石頭能值80萬,並沒有因為攤主的索賠陷入恐懼,而是劍拔弩張的反駁,這完全達不到心理恐懼的程度,所以攤主是不構成本罪的。

我個人認為,攤主可能是出於激動,彼此之間的爭吵要爭口氣,隨口一說,爭口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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