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女孩多次將糞便從高空扔下,現場令人作嘔,原因荒唐至極

《道德經》記載:

“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指出“道”乃是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人世的德性品行,兩者本是分開的兩個事物,沒有“道德”一詞。我國的“道德”詞語,源自一個拉丁詞彙,指的是風俗習慣。後來用久了,道德就成為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

江蘇一女孩多次將糞便從高空扔下,現場令人作嘔,原因荒唐至極

做一個有道德的人,是成為國家公民的基本。可社會上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道德。比如在小區裡高空拋物的,就是沒有素質和道德的典範。可在江蘇常州卻有一個18歲的女孩,不僅多次高空拋物,拋的還是自己的排洩物,導致現場汙穢不已令人作嘔,她的原因和動機更是荒唐至極。

張女士家住在常州某小區內,原本小區的環境說不上多優美,但也有大片綠植和假山水池,讓生活在這裡的業主每天都呼吸到新鮮的空氣。可自從半年前開始張女士便經常在小區內聞到一股惡臭,疑似是排洩物的味道。

具有正義感的張女士立刻在業主群裡質問,是不是有人在小區內隨地大小便。可無論她怎麼詢問,都沒有人站出來承認,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可讓張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在此之後的小區內的臭味久久無法消散,並且日益加重。

無奈之下,張女士只好先找到臭味的源頭。她在臭味最濃郁的地方蹲守的大半天,終於發現了端倪。原來每天都有人從樓上高空拋物,而拋下來的不是別的東西,正是人類的排洩物。嫌疑人用黑色塑膠袋裝好了排洩物後,直接從樓上扔下,有時候裡面的排洩物還會在空中掉出塑膠袋,導致現場一片狼藉令人作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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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狠狠地噁心了張女士,也讓她怒火中燒,原本高空拋物就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拋的還是糞便,純粹實在噁心人。可張女士沒有抓到拋物的嫌疑人,對方似乎也故意選擇在晚上扔排洩物,導致這件事遲遲沒有解決。

無奈之下,張女士只能報警處理,希望警方能夠幫忙解決問題。警方將排洩物帶回去化驗,也沒有確定嫌疑人的身份。久而久之,不僅是張女士,所有小區的居民都對高空拋物的人不滿。在業主的聯合的壓力下,物業只能答應幫助業主安裝一個監視高空拋物的攝像頭,以抓住這樁高空拋物案的元兇。

果不其然,在攝像頭安裝完的當天晚上,嫌疑人再次出現並拋下了一個黑色的塑膠袋。而監控攝像頭精準地鎖定了嫌疑人拋物的樓層和視窗。警方和張女士等業主第二天找上門時意外的發現,拋物的竟然是一個18歲的小姑娘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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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來說18歲的小姑娘應該很愛衛生,小王為什麼會做出這麼噁心且沒有道德的事?說到這裡,小王解釋了自己這麼做的原因。

原來小王本不是常州人,她初中輟學來常州打工,並且認識了一個男朋友。為了省下房租,小王和男朋友住在一起,可男朋友家中還有一個父親,因此三個人住在一起非常尷尬。平時男朋友在的時候還好,可當男朋友出去上班時,小王連出房間去上廁所都不敢。

因此每當男朋友出去上班,小王就不出門,遇到想上廁所時,便在自己房間內解決。然後將排洩物裝在一個黑色的塑膠袋中,從房間的窗戶上拋下。小王自以為其行為神不知鬼不覺,卻不知道無數業主被她的排洩物噁心到作嘔。

最後小王被警方帶回去進行處罰, 其高空拋物的行為不僅不道德,同時還涉嫌違法。我國《侵權責任法》對高空拋物的責任分擔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高空拋物造成的後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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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於故意殺人罪,則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也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高空拋物並不是一件小事,稍有不慎可能引發命案,到時候就不是賠錢坐牢能夠解決的,甚至嫌疑人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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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其行為影響到了公共安全,涉嫌構成高空拋物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等待小王的,將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其實小王應該慶幸自己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否則她要付出的代價就是一年有期徒刑。廣東省吳州市就有一名女子,為了圖方便,從四樓傾倒垃圾。結果正好砸中了一位路人,導致其死亡。

吳川市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和過失致其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而這還是女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50萬元,獲得諒解後才換來了從輕處罰。因為貪圖一時方便,該女子不僅付出了50萬元,還有牢獄之災在等著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