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農村要一戶一宅而城鎮卻沒有這種要求?

一戶一宅”的原則已被廣大農民所知曉,在全國新農村改造的大背景下,宅基地的治理不斷加強。“一戶多宅”的農民朋友充滿疑惑與害怕,疑惑的是為什麼只能一宅,害怕的是多宅要被收回去。今天就這些問題為大家做一個簡單分享。

首先,先了解一下什麼是“一戶一宅”?《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據此,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裡的一戶以戶口本來算,一個戶口本算一戶。

為什麼農村要一戶一宅而城鎮卻沒有這種要求?

其次,我們來講一下農村為什麼要限制一戶一宅?很多網友會問為什麼城市裡不限制一戶一宅,農村就要限制,法律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城市和農村的土地性質不同。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本身帶有極強的公共利益屬性,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給村民無償使用的,不涉及任何土地部分的費用。為了在農村內部公平分配,則只能要求“一戶一宅”。

城市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城市居民想要獲得土地使用權必須交納土地出讓金,進而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在此基礎上的房屋買賣則屬於私人財產買賣,不涉及公共屬性的利益糾紛。也就是說城市的房子具備了商品的性質,根據地域的不同,一戶是可以購買兩套或者更多的。

為什麼農村要一戶一宅而城鎮卻沒有這種要求?

再次,我們來了解一下如果一戶多宅怎麼辦?是不是一定得拆除?根據上述第62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宅基地的面積沒有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即使多宅也可以算一戶。

此外,一戶多宅的還可以進行分戶。比如子女已經成年的、達到法定婚齡的、或是結婚的。因為有的地方規定成年才可以分戶,有的地方是結婚才可以分戶,分戶後就不再受一戶一宅的限制。

另外,要看一下一戶多宅的成因。在農村有些人的一戶多宅是由於繼承造成的,我們知道雖然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其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因為繼承而形成的一戶多宅,也不屬於要整治的一戶多宅,這種情況下,村委會要收回宅基地需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人或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

最後我們來了解一下,“一戶多宅”遇上徵收時能獲得補償嗎?這要區分一戶多宅的原因。如果屬於上述情況,則可以獲得補償。如果是非農戶口人員在村裡買房投資,這種情況下很難得到補償。該問題就涉及到宅基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如果合同有效,那麼購房人可以獲得一定補償;如果合同無效,購房人就得不到補償。

對此,大家是怎樣看待呢?歡迎留言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