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的範圍

野生動物保護在世界範圍內已經經歷了較長的發展階段,相關保護理論和實踐均取得豐富成果,但是對於野生動物的概念這一基礎性問題卻未有統一的界定。在普通法上,動物分為兩類:野性動物與馴化的動物。野性動物是指根據其本性被認為對人類具有危險性的動物,如獅子、虎、熊等,這些動物通常是危險的,儘管個別或多或少有些馴服;馴化的動物是指根據其本性對人類無害的動物,家畜與家禽屬於馴化的動物,如牛、馬、羊、雞等。

野生動物的範圍

在英國成文法上,1971年的《動物法案》將動物分為危險動物和非危險動物,將危險動物定義為:“在英倫島上沒有被普遍馴化的動物種類,而且這類動物完全成熟後通常具有這種性格,即它們很可能(除非受到約束)造成嚴重損害,或它們造成的任何損害都可能是嚴重的。”除此之外,即歸於非危險動物種類。一般認為,普通法上的野性種類動物相當於法案上的危險動物,普通法上的馴化動物屬於法案上的非危險動物。可見,在英美國家,為劃分動物致害責任,野生動物被界定為未經或較少馴化的、對人類具有危險性的動物,與普遍馴化的動物相區分。

野生動物的範圍

我國目前尚未對野生動物的概念進行明確闡述和界定,而是透過對野生動物分級分類進行保護管理。野生動物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是基於野生動物的種群特徵和珍稀程度,對相應類別和級別的野生動物採取差異化、針對性保護和管理的機制。首先,在分類上,我國目前將野生動物分為陸生、水生兩類,分別由林業、農業部門進行保護管理。

野生動物的範圍

其次,在分級上,根據珍稀程度,將野生動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地方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等三個級別,並對不同級別的野生動物分別規定了對應的保護措施和違法責任,級別越高則保護手段越嚴格。尤為重要的是,野生動物分類分級保護還需要野生動物名錄與之配套,透過公佈的名錄確定野生動物的保護級別。對照分級分類制度所對應的野生動物名錄可以較為簡單地識別我國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種類,但是未納入名錄野生動物的特徵仍有待明確。

野生動物的範圍

從森林生態學上看,野生動物是指天然分佈在自然環境中的動物種或其種群,或出於保護、管理和科研等目的,人工馴養但尚未形成明顯遺傳變異的動物種或其種群。這一定義與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內容一致,將特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納入野生動物範疇。而在環境法學界,在一般意義上,野生動物是指未經過人工馴化、在自然環境下生存的各種動物。從字面含義上理解,“野生”動物與“馴養”動物相區分,特指在自然環境生息繁衍的動物種群。而從生態學上理解,野生動物不僅包括野外動物種群,還應包括經過人工馴養但是種群特徵為發生明顯變異的動物,此種界定更利於野生動物保護,強調人工馴養野生動物種群同樣需要遵循野生動物保護相關要求,也為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採納。具體到野生動物致害問題上,結合英美等國為劃分致害責任所對野生動物進行的界定,野生動物應為未經馴化、天然分佈在自然環境的動物種群,其致害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相區別。

野生動物的範圍

綜合上述分析,對於野生動物概念的界定應從兩個維度出發: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野生動物指分佈在自然環境中的動物種群以及經過人工馴養但尚未形成明顯遺傳變異的動物種群,人工馴養野生動物需受到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的限制;在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方面,野生動物特指天然分佈在自然環境、未經人工馴養的動物,野生動物致害責任不同於人工馴養動物致害的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