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歷史,宋太祖趙匡胤以法治國,任人唯才

大家好,今天給大家推薦趙匡胤以法治國,任人唯才。法律和軍隊一樣,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五代時期,軍人實力派掌權,連皇帝的廢立都操縱在他們手裡,國家的法律對他們來說只是一紙空文。趙匡胤即位後,決心改變五代諸侯跋鹿,多枉法殺人,而無人過問的積習,著手進行法制建設。

古代歷史,宋太祖趙匡胤以法治國,任人唯才

首先,從藩鎮手中收回了司法權。在各州設定司法參軍,負責本州刑獄,為防止司法參軍權力太重,又設了司寇參軍,而且他們有明確的司法分工。宋廷還規定,對於各地上報的死刑案,要由大理寺詳斷,刑部核實。但趙匡胤還是擔心刑部、大理寺用法不當,又另設審刑院,再做稽核。司法程式理順的同時,對執法官員的任用和要求也較嚴格。凡御史、大理官屬,“尤嚴選擇”,執法者讀職枉法,就再無進身之望,這就保證了國家法律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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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匡胤對以法治國是有深刻認識的。為了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他在位期間,頒佈了一系列法令,如“竊盜律”、“茶法”、“鹽法”、“折杖法”、《重定刑統》等。要求各級政府必須依法斷案,任何人都不能無視國法,不能設私刑,洩私憤。在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時,趙匡胤遵循“立法之制嚴,用法之情恕”的原則。他提出:“禁民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珍”,因而在很多詔令中,對前代苛法加以修正。如:趙匡胤認為後周規定販私曲至5斤者處死的律令太苛峻,於是下詔規定民販私曲巧斤,“始處極典”。他還勉勵執法官員以漢代張釋之、於定國為榜樣,秉公執法,使天下無冤民。嚴懲貪汙,是趙匡撤法律實踐的一大特色。他在位期間,因貪贓枉法被處以死刑者比比皆是。趙匡胤還明確宣佈,犯貪汙罪的官吏,遇有大赦,均不予以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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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匡胤即位後,還透過一系列措施開創了宋代“優禮儒士”、“重文輕武”的社會風氣。他黃袍加身之時,就明智地對兵變者提出了約法三章,要求他們保護周帝及太后,毋施暴於臣僚,嚴禁剿掠。這使宋政權建立伊始,就向世人預示著興文教時代的到來。後來範質等人仍被重用,在新政權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趙匡胤以“興文教,抑武事”為指導思想,大大提高文臣的地位。從建隆四年(963年)開始,派文官知州縣事。以文臣為地方長官,不僅可使州郡長官不能擅兵逞強,據地自雄,而且文人知書達禮,能夠依法辦事,對推行教化是有益的,這對文人是一種優禮,對國家的鞏固有利。史稱:“太祖即位,罷藩鎮權,擇文臣使治州郡……每一詔下,雖擁眾兵,臨大眾,莫不即時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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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廣泛吸收知識分子參政,北宋之初即恢復了科舉制。最初幾科,取士較嚴,錄取者較少,後來宋廷不斷擴大錄取名額,爭取地主階級知識分子的支援。開寶三年(970年),趙匡胤為“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的106人,賜本科出身,稱為“特奏名”。這種以皇帝特恩名義錄取是宋代科舉制中的一項新內容,是籠絡知識分子的一個重要手段。開寶五年(972年),趙匡胤又在講武殿召見科舉合格舉人,然後下詔放榜,以示重視。第二年,又透過殿試,考核了195人的優劣,從此殿試成為定製,錄取之權掌握在皇帝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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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匡胤憑著自己的雄才大略,大刀闊斧地改變了五代以來武人跋息,文人受歧視的局面,大大提高了文人的社會地位。其次,趙匡胤還實行略其細而求其大,久其官而責其成的原則。靠半部《論語》治天下的趙普,深得趙匡胤的信任,雖然有人檢舉他的不法行為,趙匡胤卻略而不問,而認定其為“社櫻之臣”,仍委以重任。這就使趙普在重要崗位上為宋初各項政策的制定,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又如張美,是位有才能的人,但他搶民女,掠民財,趙匡胤認為如果對張美教育好了,他的才能發揮出來,對國家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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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對他進行勸誡後,仍委以重任,結果張美在滄州頗有政績。李漢超駐守關南,是獨當一面的大將,當有人把他在榷場走私的事報告後,趙匡胤隨即下詔:“漢超私物所在,悉免關征。”在趙匡胤看來,朝廷損失點商稅,來換取沿邊守將的忠心,保一方平安是值得的。趙匡胤統治時期,他所任用的邊將任期多者達40年,少者也不下10餘年,如:何繼綺屯棣州20餘年,董遵誨屯通遠軍40年,郭進控扼西山10餘年等等。這種略其細而求其大,久其官而責其成的做法,體現了趙匡胤的勇氣和氣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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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趙匡胤還用人不惑。平南唐時,他委大任於曹彬,並授給他尚方寶劍,全權負責滅南唐事宜。他以戶部員外郎範昊當淮南諸州並淮北徐、海、沂等州水陸許度轉運公事時,也授予範昊全權,凡是有關“除去民隱,嘈輩軍儲”之事,均可便宜從事,不用一一上報請示。郭進的部下曾告發他不法,但趙匡胤認為這是因為郭進對部下嚴格,引起不法分子的不滿所致,不僅處死了誣告者,而且還為郭進造了一處只有親王、公主才能享用的高標準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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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匡胤能夠在短時間內撥亂反正,鞏固新政權,進而基本完成統一,與他的用人方針是密切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