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專欄《勞動合同法》第24章 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勞動合同法】第32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勞動合同法

【釋義】勞動安全條件,是指保護勞動者免遭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性傷害的勞動條件。勞動衛生條件,是指保護勞動者免遭職業危害因素的慢性傷害的勞動條件。用人單位不得以企業效益差,無經費改善工廠安全設施及工作環境為藉口忽視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如因此給員工造成危害的,用人單位負全部責任。

《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勞動合同法第32條

勞動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一,工廠安全。如廠房、建築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生產裝置的安全要求;個人防護用品的安全要求等。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安全。如施工現場的安全要求;土石方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等安全要求。第三,礦山安全。如礦山建設的安全要求等。

勞動衛生的基本:第一,防止有毒物質危害。第二,防止粉塵危害。第三,防止噪音和強光危害。第四,防止電磁輻射危害。第五,通風和照明。第六,防暑降溫、防凍取暖和防潮溼。

對於因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而依法行使批評、檢舉、舉報權的勞動者,或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案例】1998年4月,狄東進入職松宏電器公司。

2019年7月,狄東進發現工資3500元比以前少了250元。其多次找公司領導協商要求恢復其原來工資待遇,公司經理當場表示:不幹就拿辭職報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