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規範使用暫行、試行、草案、討論稿等公文(值得收藏)

在公文寫作或閱讀中,有時會在公文的標題中或題末以括號形式標上“暫行”“試行”“草案”“討論稿”等附加說明,這從字面上比較容易理解。但如果從公文規範上來說,也不是隨便就能理解和應用好的。

公文標題標有“暫行”“試行”“草案”“討論稿”等附加說明是什麼意思?如何規範使用?

請“關注”公文寫作之道,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一文讀懂規範使用暫行、試行、草案、討論稿等公文(值得收藏)

一、暫行、試行、草案、討論稿等辨析

一般文秘人員或者小白,很容易會把上述的概念混為一談。認為是同一個東西。只是字面意義上的不同,實際使用起來沒有多大分別。但如果細考究起來,他們還是有比較明顯的區別,他們使用的語言環境與場景、用途、作用等都有所不同,必須有加以掌握。

(一)先說下暫行與試行

暫行和試行沒什麼區別?

暫行一般來講要有一定的期限,而試行法律的效力一般也應低於正式法律的效力。暫行是指在一時間段內予以暫時的執行,一般以緊急的為準;

試行是指在某個範圍內予以執行,如果不存在異議的話,在全範圍內予以執行。它具有將來長期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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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條例:暫且實施、執行的條例,適用於已知的特殊環境、暫時環境條件下的檔案。試行條例:嘗試實行的條例,適用於未知、不確定其效果效益條件下的檔案。

如《XX省教育廳會關於高等教育課程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

(二)草案、討論稿等

1、草案

指未正式確定的或只是公佈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 只是指初步的方案。未正式確定的或只是公佈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

2、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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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批准釋出以前的標準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它是承擔編制標準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任務書或工作計劃起草的文稿。擬成而未經有關機關審定透過、公佈的,或雖經公佈而尚在試行的法令、規章、條例等:土地管理法草案,交通管理條例草案。

3、決議草案

決議草案,是“決議案”的草案,指按照決議檔案格式起草的對討論議題的解決方法,未透過表決的決議。在現實中,是要走的前一道程式,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4、討論稿

,可能各個單位用得比較多,也比較容易理解。也可以叫做“徵求意見稿”、“送審稿”、“草稿”等,意思大同小異。討論稿與草案性質、作用類似,都是已形成了檔案,但是還沒有正式透過,為了廣泛徵求意見便於檔案以後執行可行性、科學性而走的流程,但“草案”相對於“討論稿”來說,它有特定的使用範圍,特定的使用機關,特定的權威性。比如一般由人大、政協以及有關政法機關使用,而“討論稿”使用面更廣泛一些,使用頻率更高一些。日常公文中經常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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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暫行、試行、草案、討論稿等“準”公文的現實意義和作用

(一)暫行條例和試行辦法

從本質上說都是法律條例制定出來以後為了檢驗其社會效果,需要先將制定出來的法律實行一段時間,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加以修改,然後再正式頒發。便於法律、法規頒佈以後易於執行。也就是說,先暫行、試行接受實踐的檢驗,待時機成熟了再正式頒佈。

雖然從理論上概念上而言,法律效力來說,與正式的法律法規權威性有差別,但是從實踐意義上來說,它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這是必須需要要注意的。

就是說,暫行規定與規定一樣,都是規範性的檔案。它具有強制性,執行中不能打折扣。但是,暫行規定只是暫時性行為規範,可能隨時調整或廢止,也可能修正上升為規定。

(二)暫行、試行有期限嗎?

這在公文理論與實踐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從理論上來講應該是有期限的,但是在實際中,有些暫行條例試行規定,執行十幾二十年還在繼續生效。當然也有一些三兩年後就出了正式的條例、辦法。各地機關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相關的辦法。如《XX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對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暫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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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文寫作和排版中如何標註

當公文標題中出現“暫行”“試行”“草案”“討論稿”等附加字樣時,應該放在什麼位置?有兩種標註方式。

(一)置於標題末,加括號,書名號之內

。人們往往困惑,這些附註說明,具體來說,是將它們置於書名號之內還是放在書名號之外?在公文標題的擬製過程中,有時用到如“試行”、“暫行”“草稿”“徵求意見稿”、“討論稿”、“草案”等說明性詞語,用以對公文內容成熟程度作出限定, 在書寫或印製時需要將這種說明性詞語用括號括入。

這裡涉及一個問題是,當行文中需要引用該法規或規章名稱時,括號及相應的說明性詞語是應當置於書名號之內還是之外?目前使用較為混亂,不夠統一。例如《x x市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試行)》《x x市建立文明單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一個括在題內,一個括在題外,就這兩個標題而言,究竟哪一種寫 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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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較為權威的說法,認為應當是前者。因為公文標題中的這種說明性詞語,表明了該公文內容的成熟程度,它與公文標題內容關係密切,是公文標題的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因此在擬製時必須將其置於書名號之內。否則,就會有損於原標題內容的完整性。

(二)不用另外加括號附註,直接融入標題整體之中

公文標題中的這種說明性詞語,都是依據公文內容的成熟程度及公文文種選用的,其位置可以出現在題尾,也可以出現在題中。括號只在題尾說明時才使用,而題內則不需用標點符號,例如《x x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不能寫作《xx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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