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臺相關立法,無人駕駛汽車有望合法上路

深圳出臺相關立法,無人駕駛汽車有望合法上路

丨園區無人駕駛

編輯丨劉小畫

5 月 27 日,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被提請審議。

《草案》中明確規定智慧網聯汽車經登記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後,可上特區道路行駛。

該條例的提請代表著深圳在智慧網聯汽車這一新興領域的先行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任彤表示,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管理、促進智慧網聯汽車產業發展進行立法,將有力推動深圳市智慧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從而有效帶動電子資訊、人工智慧、工業製造等相關產業進一步轉型升級,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向更高層級邁進。

除了明確規定智慧網聯汽車可以上路行駛外,《草案》還做出了以下規定。

1、智慧網聯汽車可不配備駕駛人

《草案》進一步放寬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相關條件,規定智慧網聯汽車可以上特區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開展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示範應用,經市相關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可以不配備駕駛人。同時,

授權市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及商業化試點。

2、發放專屬號牌鼓勵制定產品標準

《草案》明確規定,

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持有相應車輛駕駛證的駕駛人,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可不配備駕駛人。

智慧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智慧網聯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上路行駛。鑑於國家目前尚無針對智慧網聯汽車的專門號牌,對經登記的智慧網聯汽車發放的是深圳智慧網聯汽車地方專屬號牌。

3、交通違法罰車輛控制人所有人

最為重要的一點,《草案》中明確規定不配備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慧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慧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智慧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在運用自動駕駛系統執行駕駛任務時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車輛管理、使用、維護不當引發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所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

《草案》還規定,智慧網聯汽車在上路行駛必須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不少於五百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具有載人功能的智慧網聯汽車還應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草案》將加速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

對於無人駕駛汽車而言,《草案》的提請或將加速無人駕駛產業的發展。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智慧交通處副處長楊東龍指出,

智慧網聯汽車立法是中國智慧網聯汽車發展的第二個里程碑

,而深圳將藉助智慧網聯汽車立法,提升自身在該產業的國際影響力,進而集聚起一大批行業翹楚和優秀企業。

據瞭解,在政策扶持和汽車技術突破的推動下,無人駕駛產業化將提速,並催生硬體終端、感測器、運營服務在內的車聯網市場空間,潛在規模達千億級別。而目前,選擇佈局無人駕駛汽車的企業已有北汽藍谷、長安汽車、上汽集團、江淮汽車、一汽解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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