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跳槽,請注意職業道德問題!寫辭職報告,請三思而後行!

文|時時拍案說法/360度拍案說法,全文1908字,閱讀全文4分12秒。

一個人如果被迫同一個自己不喜歡的人結婚,那麼他的婚姻毫無幸福可言。同理,一個人勉強幹一份自己並不喜歡的工作,那麼他的事業也無發達的可能。因此,面對從事自己喜歡而擅長的工作機會,不管有多大困難,都主張冒險一搏,努力爭取這個機會。

【小編幫幫忙】聘期內想跳槽怎麼辦?

人才流動是國家政策允許的,你完全可以透過法定程式解除聘任合同。上級領導再怎麼厲害也不可能不依法辦事吧!當然,在這“背水一戰”的過程中,你可能“流點血”,但從長遠利益來看,這是完全值得的。因為你目前的一點點付出,得到的將是一個展現自我、體現自身價值的空間。你總不會因為怕“流血”就心甘情願看著機會流失而被“套牢”吧?

想要跳槽,請注意職業道德問題!寫辭職報告,請三思而後行!

首先,自己找領導坦誠地談一次,說出自己的想法和希望。同時對領導所給予的目前這份工作和對你工作上的幫助表示真誠的感謝,讓他們感到你是真正尊重他們。這算是感情上的溝通吧。相信大多數領導都有同情心和寬容心,能心平氣和地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放你走。

另一方面,動用自己的關係網,找一些在本單位舉足輕重的人物幫你,讓他們在你的領導面前“吹吹風”,委婉地提醒領導,你去意已堅,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即便你勉強留下來,對以後的工作開展也無益。相信你的領導得到這些資訊之後也會在心裡權衡利弊的。

另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學會道歉。因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你,你應該向領導和單位道歉,要發自內心。這樣,一般領導都會產生一種包容心,你就能實現“跳槽”的目的了。

這就是比較成功的“跳槽”三部曲。

不過,小編想到了事情的對立面,即“跳槽”失敗,失敗後怎麼辦?小編以為,即便跳槽不成也不要耿耿於懷,對工作也不能三心二意,踏踏實實幹好目前的工作,才是自己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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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想想想】關於職業道德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兩方面:

首先,找準個人位置,遵守職業道德。

從個人的角度看,任何一種選擇都包含責任的成分,包含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它並不是簡單的個人選擇,而是一種社會性行為,即對個人和社會都要承擔相應責任。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每個人的心態都在發生急劇的變化,社會並非要求人們死守一個單位,但是每個人都應當忠誠於自己的選擇,即使合同到期,若想重新選擇單位,也要提前與部門或公司領導打招呼,這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則。

頻繁地調換工作會打亂個人的生活秩序,使人們失去了相對固定的行為標準。人們應當認識到,獲得一份工作的意義,遠遠超過了他所獲取的那份工資。人與人以及個人與單位之間的關係同樣非常重要。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講究理性和遵諾守信,一切活動都按規則進行。認為是市場經濟就可以為所欲為,絕對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其次,單位之間的競爭也要遵守基本的職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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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再叮囑】不要輕易寫辭職報告

經常有人詢問:“老闆讓我寫辭職信,我就寫了,有什麼問題嗎?”回答很明確———當然有問題,而且是很大的問題。因為寫不寫辭職信,決定著勞動關係存在或解除,並進而決定著勞動關係解除後用人單位要不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兩條規定,即第24條和第28條。根據第24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說明員工的辭職信和用人單位的同意表示可以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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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則區分了兩種不同的協商解除情況,即用人單位先行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先行提出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員工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的關鍵。而辭職信則意味著勞動關係的解除是由員工先行提出來的,根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許多情勢下,即使員工不寫辭職信,如果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不能再維持下去,用人單位也是會找理由辭退員工的,如提出員工不勝任工作或者是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狀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等。無論用人單位以哪種理由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首先必須提供支援這些理由的證據;其次,還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除非員工確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錯,用人單位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過錯包括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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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信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的同意,表明雙方已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經協商達成一致。

提醒大家:如果不是你自己真的想辭職,而是與單位有不同意見,或是單位想與你解除合同,你千萬不能經率地遞交辭職報告。

本文為時時拍案說法/360度拍案說法原創文章,轉載請標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