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乾|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

陶乾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要目

一、非同質權益憑證與數字作品

二、nft數字作品及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性質

三、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中的著作權問題

結論

陶乾|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

非同質權益憑證(nft)是用來標記特定數字內容的區塊鏈上的元資料。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線上作品傳播與利用生態,與此同時,也帶來了關於權利歸屬、著作權侵權與否的困惑。同一數字內容在流通領域具備數字作品與數字商品的雙重屬性。從數字商品的角度,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使其能夠像實體商品一樣發生財產權的移轉,區塊鏈上的即時權屬資訊變更發揮著公示的效用。從數字作品的角度,作品的非同質代幣化交易雖不發生著作權的轉讓,但發生了作品的複製、發行與資訊網路傳播。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代幣化構成著作權侵權,但著作權人或經其授權被代幣化並已被首次交易的數字作品除外。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權利窮竭原則可延伸適用於數字作品交易場景。

陶乾|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

2021年以來,藝術界和產業界對nft的關注度急速升溫。nft的英文全稱為“non-fungible token”,被翻譯為非同質權益憑證、非同質代幣或者非同質通證。將特定交易內容以nft的形式進行交易,被稱為非同質代幣化或者非同質通證化,產業界又稱之為“鑄造”。本文為論述的方便,將這一新興交易模式統稱為“代幣化交易”。nft的首次交易,被稱為“發行”,nft最初的鑄造者,也被稱為發行者、創造者或生成者。

nft在網路遊戲、藝術收藏、粉絲經濟等領域得以流行,充分展現出科技對藝術品交易和數字內容商業化利用的助力。2021年3月,藝術家邁克·溫克爾曼以nft形式售賣的一件數字藝術品以6025萬美元成交。在2021年的東京奧運會上,國際奧組委以nft形式發行數字紀念徽章。在我國,騰訊、阿里、網易等公司紛紛上線nft交易平臺,依託其各自的區塊鏈技術,透過網站或者移動應用,向用戶提供訪問、分享、購買nft數字作品的服務。在現有的產業實踐中,以代幣化形式交易的標的物包括實體油畫、照片、黑膠唱片、數字美術影象、動圖、短影片、電子遊戲角色形象、虛擬頭像、數字音樂專輯、3d模型等,這其中既包括有物理載體的實體物品,也包括以數字化形態存在的內容。當交易物件為實體物品時,nft交易與普通的“線上支付、線下交付”電子商務模式無異,故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本文僅以數字作品的代幣化交易為研究物件。

代幣化交易形式的出現為作品的創作、傳播與交易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給產業界帶來了諸多法律困惑。本文首先從技術原理上詳述數字作品的代幣化交易流程,以期釐清nft與數字作品之間的關係;接著,分析代幣化交易的優勢,並提出其帶來的交易性質不清、著作權歸屬不明等問題;然後,從數字作品與數字商品相區分的角度出發,剖析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效果及其性質;最後,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對代幣化交易中的著作權歸屬、侵權及二次交易等問題作出迴應。

一、非同質權益憑證與數字作品

nft與數字作品的關係

nft為區塊鏈技術下的一個新興應用場景。區塊鏈,又稱為分散式賬本,本質上是一個儲存資訊的共享資料庫。由於其具有不可篡改、可溯源留痕、公開透明的特點,將其應用於數字資產交易的存證能夠解決交易主體之間的信任缺乏與安全顧慮,“在國內外的數字版權交易活動中,在有效解決確權難題、實現去中心化交易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nft表現為區塊鏈上一組加蓋時間戳的元資料,其與儲存在網路中某個位置的某個數字檔案具有唯一的且永恆不變的指向性。該元資料顯示為儲存特定數字內容的具體網址連結或者一組雜湊值。點選連結或者使用雜湊值進行全網檢索,就能夠訪問被儲存的特定數字內容。

nft本質上是一張權益憑證,該憑證指向的是有交易價值的特定客體。該憑證與區塊鏈上的智慧合約相關聯,能夠記錄關於該特定客體的初始發行者、發行日期以及未來的每一次流轉資訊。每一個nft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nft與另一個nft不可相互交換,一個nft也不能拆分成若干個子單位,這即為nft“非同質化”的內涵。與之相反,比特幣、以太幣等同質化代幣易於交換和拆分,功能近似於一種貨幣工具。儘管nft的英文名稱中有代幣一詞,但其本質上不是數字貨幣,而是為了使待交易的數字內容產生稀缺性、實際交易產生客體流轉性效果而設計的“工具”。數字貨幣的信用基礎“是基於去中心的不可篡改的區塊鏈技術所建構的社會信用”,但是,“由於其缺乏具有實際價值的錨定物,一旦人們不再相信它,那它就僅僅是一串存在於網路中的數字而已”。nft雖然也是基於區塊鏈構建的,但其價值所依託的是其唯一指向的特定的具有交換價值的知識產品、權利等客體。因此,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根據nft所指代的交易客體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資產型nft和權利型nft兩種樣態。資產型nft是指各種實物或數字化資產的nft。權利型nft是指持有人擁有股權、債券等權利或者享有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比如演出的入場資格、網路遊戲的登入資格等。資產型nft是當下最為普遍的樣態。其中,透過nft進行交易的數字內容以文學藝術領域的作品為常見形態。數字音樂、數碼照片、數字影象、影片動畫等數字作品,在交易平臺上以代幣化的形式作為一個nft出售,實踐中稱之為“nft數字作品”,其本質是以數字化形態存在的、被獨一無二地標記了的、內容具有獨創性的一份檔案。

nft數字作品的交易途徑及流程

nft數字作品交易在網路平臺上進行,一般而言,可以將nft交易平臺分為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人自己運營的官方發行平臺,比如體育公司、遊戲公司等在其官方網站上或者官方移動應用上出售nft數字作品;第二類是第三方交易服務平臺。著作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主體在該交易平臺上發行nft數字作品,平臺將從交易金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一些第三方交易平臺不僅允許買受人轉售或轉贈其購買的nft數字作品,也允許透過其他渠道購買nft數字作品的主體在其平臺上轉售。多數的交易平臺是藉助以太坊這一全球性的公共區塊鏈網路,這為交易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以及交易的互認奠定了技術基礎。

當下,在第三方交易服務平臺上進行nft數字作品買售是主流。網路使用者需要註冊登入一個nft交易平臺,多數交易平臺允許使用者透過數字錢包賬戶來登入。數字錢包是一種類似於支付寶錢包的用於網路支付的賬戶。域外一些平臺使用的是儲存虛擬貨幣的以太坊錢包,使用者將其加密貨幣錢包賬戶與nft交易平臺賬戶相關聯。登入nft交易平臺之後,就可以在其賬戶下新增欲出售的作品。一般來說,其操作流程的第一步是將電腦中儲存的數字作品上傳到nft交易平臺,平臺支援圖片、動圖、音影片等多種文件格式,對檔案大小有上限要求,上傳後可預覽。接著填寫作品名稱、描述資訊、分類屬性等基礎性資訊。一些平臺有附加功能,比如,可設定檔案密碼、兌換碼和連結;可設定僅於交易成功後方對買家顯示資訊。不同的交易平臺,對於被交易的nft數字內容經使用者上傳之後儲存於何處,有著不同的安排。有的平臺要求交易主體將待交易的數字內容上傳至區塊鏈(“上鍊”)。雖然上鍊能夠保證數字內容不受篡改,但由於上鍊儲存成本較高,大多數平臺不採用這種模式。

第二步設定交易條件。選擇“單個”還是對同一個作品的“多個”出售,交易條件完全不同。如果是單個,那麼只有一件數字作品出售,如果是多個,那麼需要設定其欲出售的具體副本數量。這些數量的副本都是同一個數字作品,不區分原件和複製件,也可就賬戶下的多個nft數字作品以資料夾打包的方式出售。由於“多個”出售可能會稀釋一部作品的市場價值,所以,為了保留作品的稀缺性價值,對於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這一類視覺藝術作品,出售方傾向於進行“單個”出售。對於音樂作品、視聽作品這一類聽覺藝術或者綜合性藝術作品,出售方傾向於透過“多個”出售的方式進行限量發售。接著,設定交易價格和出售方式。可以選擇競價拍賣或固定價格,也可以設定出售時間段和浮動價格。有的平臺還允許賣家設定二次銷售版稅率,即在該數字作品售出之後,在下一次流轉時,初始賣家能夠收到的價款的比例。

第三步是選擇本交易的底層智慧合約。通常來說,多數nft交易平臺採用的是乙太網erc721標準的智慧合約。智慧合約是由底層程式碼構成的可被自動執行的程式。智慧合約作為承載交易雙方合意的工具,“蘊含當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約承諾”。然後透過數字錢包支付nft“鑄造”服務費,在數字錢包的彈出視窗點選確認。此時,一個nft就“鑄造”完成,並被自動寫入區塊鏈上的智慧合約中。每個nft均有一個編號,該編號指代的是其在區塊鏈平臺的智慧合約中的編碼。透過編號可以在區塊鏈平臺上找到該nft的合約網路地址,開啟該地址即可看到與這個nft對應的智慧合約底層程式碼。在合約的可查詢函式中,可查詢該nft的元資料。對於nft交易平臺上的買家來說,其發現自己感興趣的數字作品之後,透過數字錢包支付對價和服務費,買家即刻成為平臺上公開顯示該數字作品的所有者,並且智慧合約中嵌入的“自動執行”程式碼也被觸發,在區塊鏈上生成了新的所有者資訊。

數字作品代幣化交易的機遇與挑戰

數字作品的代幣化,體現了網路空間數字商品交易模式的創新。區別於數字作品著作權人透過各種網路平臺傳播作品獲得版權許可費的傳統模式,nft模式下的著作權人自己將作品商業化,透過設定代幣化的數量來決定是以數字作品唯一原件的方式出售,還是以若干數字作品複製件的方式出售。其還可以設定其就該數字作品的未來轉售可獲得價款的比例。代幣化交易模式能夠使著作權人在實現作品經濟價值方面有更大的主動性、便捷性和可持續性。而且,nft數字作品的每一次轉售均不可篡改地被記錄在區塊鏈上,這保證了作品交易的可追溯性、安全性、透明性以及買賣雙方身份的真實性。

同時,代幣化交易模式還改變了以往的虛擬財產權屬證明模式。對於網路環境下的虛擬財產,權利人通常依賴使用者名稱和密碼來實現對財產的“佔有”。代幣化後的數字作品,則依賴在區塊鏈上記載的資訊來證明財產權的歸屬。其最初創作者資訊和上鍊時間,在區塊鏈上留存了永久性記錄。因此,代幣化模式的出現,能夠為藝術家主張創作者身份和創作時間提供有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抄襲起到抑制作用。而且,nft交易模式的出現能夠重新喚醒一些已經淡出公眾視野的作品生命力。

相比於傳統線下交易模式,代幣化交易模式能夠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的社交屬性。透過將作品在nft交易平臺展示,網際網路使用者可以互動式地欣賞作品或者看到售賣資訊。一件數字作品歷史所有者資訊的公開透明,更容易滿足藝術品收藏的社會性。其獨一無二的標記,也更能滿足收藏者和投資者們心理上的佔有慾。一些平臺推出附加服務,允許買家在購買的數字作品上添附具有買家個性化特徵的內容,允許買家轉贈其購買的數字作品。有些平臺還能與社交媒體平臺進行互聯互通。在粉絲經濟時代,nft數字作品的社交屬性更為明顯,具有身份象徵和群體認同的意義。

雖然代幣化交易模式的出現為作品創作者開闢了一個獨立於著作權授權、作品轉讓的新市場,但這其中隱藏著許多有待明晰和解決的法律問題,這是這一新興商業模式必須面臨的法律挑戰。首先,購買了nft數字作品的交易相對方,享有什麼權利?其是否與購買一件實物一樣真正地擁有了財產權?多數的數字作品,並未與nft一起在鏈上永久儲存,而是儲存於中心化或者去中心化的網路伺服器,那麼,如果該數字檔案因為伺服器的關閉而不復存在或者被最初的上傳者刪除,nft數字作品的購買者是否有權尋求法律救濟?代幣化交易模式依賴區塊鏈和智慧合約來實現,如果智慧合約程式遭受駭客攻擊,造成資料被篡改,nft數字作品持有人的損失如何得到救濟?其次,當一個nft的鑄造者並非是其所關聯的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人,那麼,其行為是否侵權以及侵犯哪些項著作權是存疑的。當作者已將其作品著作權出讓或獨佔許可給他人時,其是否有權將作品代幣化?另外,博物館、文化館或任何人是否可以將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數字化之後進行代幣化出售?透過平臺購買了一件nft數字作品的主體,是否有權在社交媒體平臺上傳播該作品以及商業性地使用該作品?

對上述問題的回答,需要解決的前置問題是,nft交易是財產權的移轉還是數字作品著作權的許可或轉讓,代幣化行為本身屬於著作權法下什麼權利的控制範圍。此外,購買了nft的買家獲得的是什麼權利,該問題亦與其後續的展示行為和轉售行為的合法性判斷密切相關。

二、nft數字作品及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性質

數字作品與數字商品

網路上存在著大量的數字作品,根據其產生的初始形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透過計算機技術手段輔助創作的以數字化形式為載體的作品;另一類是對傳統的在物理載體上創作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之後產生的複製件。由於數字作品原件與每一個複製件在形式與內容上沒有差別,所以數字作品無法像紙張、光碟等依附於有形載體的作品那樣,從載體物權的角度具有稀缺性。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使得每一個數字檔案均有唯一的標記,一部數字作品的每一個複製件均被一串獨一無二的元資料所指代,產生了“準有形性”“唯一性”和“稀缺性”的效果。因此,當一件數字作品複製件以nft形式存在於交易平臺上時,就被特定化為一個具體的數字商品。

數字商品是一種虛擬財產。虛擬財產是以資料程式碼形式存在於虛擬空間且具備財產性的現實事物的模擬物,其具有虛擬性、依附性、行使方式的特殊性,但也具備物的獨立性、特定性和支配性。然而,傳統的物權法一直以來是以有形性作為“物”的概念的基礎,劃定在物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邊界。當無形的虛擬財產出現之後,物權法上的所有權規則不能適用。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在定義所有權時,將其規定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虛擬財產,既不屬於依交付而設立和轉讓的動產,也不屬於依法律規定登記而發生所有權變動效果的不動產。鑑於我國民法典在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明確提及了“虛擬財產”,民事主體對一項虛擬財產所享有的權益,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但應受到民事法律保護。虛擬財產體現了人類勞動和金錢的付出,“虛擬財產是權利客體,是毫無疑問的正確結論”。具體而言,對於數字作品,當其複製件儲存於網路空間,透過一個nft唯一指向而成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時,就產生了一項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nft持有人對其nft所享有的權利包括排他性佔有、訪問、控制、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對nft數字作品進行線上交易時,交易雙方成立合同之債,依照合同的約定來確定該商品交易後的各項權益歸屬。

數字作品代幣化交易的本質

當數字作品的複製件進入到流通領域作為商品出售時,同一個客體既是作品又是商品。在該客體之上,既有其作為作品的著作權,又有其作為商品的財產權。理論上,就一部作品的交易而言,既可以是以著作權本身為交易內容的法律關係,也可以是以作品載體為交易內容的法律關係。如果是前者,在交易主體之間形成的是就著作財產權的許可與被許可關係。如果是後者,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以載體的所有權轉移為基礎的買賣關係;另一種是以載體的使用權授權為基礎的法律關係。對數字作品代幣化交易的法律定性,不僅取決於交易雙方所欲達到的法律效果,也取決於交易完成所實現的法律效果。

從交易雙方的合意來看,財產權轉移這一效果符合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心理預期。交易平臺上顯示的“購買”一詞本身及“所有人”字樣均表明,交易雙方的心理認知是交易完成意味著財產權的移轉。這一效果亦是nft產業踐行者所欲達成的。比如,阿里公司nft產品的服務協議載明“您可按照活動規則透過購買、兌換或其他參與方式獲得nft數字作品……您可將所持nft數字作品轉贈給經支付寶實名認證的其他好友使用者”。騰訊公司nft產品的服務協議載明“您購買nft數字作品後,作為購買者,您的相關資訊將寫入該作品的元資料中,作為您擁有該作品所有權的憑證”。“加密貓”nft產品的使用者協議中寫明,“每一個加密貓是一個非同質化代幣。購買加密貓之後,就完全擁有了該非同質化代幣,可以出售、放棄”。

從交易完成所實現的效果來看,購買者支付對價之後,擁有了透過轉售、轉贈等方式處分nft數字作品的權利。當交易物件是遊戲面板、虛擬頭像時,購買者可以在網路遊戲、虛擬社群中使用其購買的nft數字作品。事實上,這已經在nft數字作品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了類似於有形物品轉移所有權的交易效果。區塊鏈記錄著每個nft所指代的數字作品的所有者並且在每一次交易完成後即刻變更記錄,“起到證明其所代表的權益歸屬的作用,而交易中的第三人可以善意信賴區塊鏈上顯示的權屬狀態”。以nft形式出售數字作品,與出售承載作品的實物一樣,是實現作品經濟價值的一種使用方式。數字作品與nft數字作品的關係,正如一副美術作品與印製了該美術作品的絲巾。略有不同的是,絲巾是美術作品複製件的載體,而nft並不是載體,其是每一個數字化複製件的憑證。待交易的數字化複製件存在於伺服器上的無形儲存空間。區別於絲巾所有權變更需要交付,nft數字作品的財產權變更依賴的是智慧合約的自動執行,輔之以區塊鏈上記載權利人資訊的變更。

將nft數字作品交易定性為財產權的移轉,還要釐清兩點困惑:第一,nft數字作品所有人無法實際佔有nft數字作品。在nft數字作品首次交易和後續交易中,nft數字作品始終存在於發行者最初上傳所至的伺服器中,沒有發生數字化語境下儲存位置的變動。儘管如此,區塊鏈上的權屬記錄能夠保證這件數字財產權利歸屬的對世性,權利的所有者能夠“準佔有”該財產和決定財產權的移轉。第二,在一些交易平臺,一件nft數字作品的發行者能夠設定其從該數字作品未來的每一次轉售中獲得收益的比例。對於購買了nft數字作品的人來說,似乎其獲得的是一項不完整的財產權,發行者始終保留著基於交易物件的收益權。但事實上,這是一種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藝術作品追續權的延伸。追續權指的是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在作品首次轉讓後,對於後續轉售後的財產增值部分享有一定比例提成的權利。一些國家和地區在著作權法上規定了追續權,nft交易平臺的設定即為這項權利的實施提供技術保障。在法律未規定追續權的國家,這一追續效果由交易雙方透過合同約定而產生。追續權的存在,並未改變nft數字作品財產權的移轉。

綜上,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在技術上打造的是數字化內容的買賣關係,而非對一項數字財產的使用許可,亦非對一項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授權。著作權人或其授權的人行使複製權將作品複製成為nft數字作品,對該nft數字作品享有數字商品財產權,有權透過買賣合同來處分該數字商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使得這一數字商品能夠產生實體商品相同的交易效果。購買者支付對價之後,獲得了該項數字商品財產權,其可以轉售、轉贈,享受商品溢價收益,不受出賣人的干涉。當該項數字商品的財產權人死亡時,該項數字商品財產權可被繼承、遺贈。如果因系統漏洞、駭客攻擊等原因造成nft數字作品的滅失,可適用侵權法規則進行救濟。

nft與其他形式的數字作品交易

nft數字作品交易改變了網路環境下數字作品交易的一貫規則。以往的數字作品交易,是以著作權本身為交易內容,使用者透過向著作權人支付費用得到了訪問該作品的許可權,比如,在網路影片平臺購買一部電影、在音樂平臺上購買一首音樂、在網路文學平臺上購買一部小說,使用者得到的並不是電影、音樂或者小說的財產權,而是一項基於合同關係而產生的訪問特定作品的權利。智慧財產權法上的許可與被許可關係,是數字化作品交易的一般性法律效果。著作權人透過版權技術保護措施來限制使用者超出許可範圍的行為,以版權侵權、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侵權、違反使用者協議為訴由,來尋求著作權的司法救濟。在網路遊戲領域,遊戲開發商將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遊戲道具、角色面板作為虛擬物品供玩家付費使用。但是,遊戲玩家得到的是虛擬物品的使用權,而其財產權仍歸屬於遊戲公司。遊戲開發商有權改變、升級甚至移除該虛擬物品,有權在遊戲使用者違規時,依據使用者協議,終止玩家的虛擬物品使用權。遊戲使用者之間“買賣網路遊戲武器裝備的交易行為,不是所有權的交易,而是對虛擬財產使用權的交易,在性質上是對其所享受的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然而,nft數字作品交易,是以數字作品的複製件為交易內容。購買者透過支付對價所獲得的是一項財產權,nft數字作品的鑄造者無權改變、刪除購買者所購得的數字作品內容,即便從技術上能夠做到。

隨著資訊網路技術的不斷髮展,經營者在不斷探索新興作品網路傳播與利用方式。美國亞馬遜公司和蘋果公司分別成功開發了允許使用者轉售“二手”電子書、音樂、影片和應用程式等數字檔案的技術,使得使用者可以將其賬戶下的數字內容訪問權轉移給其他使用者,出讓人在其任何終端裝置上將無法再繼續訪問該內容。騰訊音樂平臺也上線了數字專輯轉贈功能。但事實上,這只是在技術上實現了使用者對特定作品訪問權的轉移。

也有一些網路平臺在商業模式上更進一步,使用者透過網路平臺開發的應用軟體,可以將其透過合法途徑下載的數字內容上傳到平臺的伺服器,當有買方支付對價購買該數字內容時,軟體在將數字內容複製件傳送給買方的同時,會掃描賣方的計算機硬碟並將該數字內容自動刪除。這種模式嘗試實現的是在數字內容之上發生與有形物所有權轉移的相同效果。但是,該模式無法從技術上絕對保證在買賣雙方交易前後,一個作品複製件的平行持有者數量不會增加。賣方可以在交易前將數字內容在不同終端裝置或網路儲存空間進行備份,這使得即便其已“轉售”了特定的數字內容,其仍可以透過備份的複製件閱覽數字內容。這種模式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權轉移,根本原因在於其沒有解決待交易的特定物件的唯一性。該模式可以說是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的前身。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將特定交易物件以唯一程式碼所指代,從而解決了交易物件的唯一性問題。

三、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中的著作權問題

數字作品代幣化交易後的著作權歸屬

nft模式下的交易物件是作為數字商品的數字作品複製件,交易產生的法律效果是財產權的移轉。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則,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作為物被轉讓時,所有權發生轉移,但是,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卻並不發生改變。參照適用該規則,nft數字作品在交易之後,著作權不發生轉移,除非有明確的著作權轉讓約定,否則依然屬於原始的著作權人所有。在產業實踐中,多數nft交易平臺在使用者協議中有版權保留條款,明確寫明nft數字作品的版權由發行方或原作創作者擁有,買方無權複製、發行、改編、表演……數字作品。

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不因代幣化交易而發生轉移,這也意味著著作權人售出一個nft數字作品之後,依然有權複製同一數字作品,並透過同一個交易平臺或者其他的nft平臺發行新的nft數字作品。從技術角度看,區塊鏈上的元資料,與每一個代幣化的作品複製件一一對應,就同一個作品,能夠產生樣態上相同但標記不同的若干複製件。同時,著作權人還可以使用不用的使用者賬戶來發行nft,也可以透過對作品進行細微修改,以一件“新”作品來代幣化交易。這並非是物權法上的“一物二賣”,而是著作權人在行使自己的複製權和發行權。但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同一個作品代幣化所欲實現的稀缺性則會大打折扣。事實上,這種現象在非數字作品上同樣存在。比如,一本著作,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被多批次的印刷。不過,一本書不斷的重印是根據市場的需要,而nft的購買者們更關注的則是數字作品的投資價值和收藏價值,而非其使用價值。有鑑於此,著作權人在發行nft數字作品時,其自然會去考量該作品的市場定位,透過控制發行數量來維繫其稀缺性價值。

事實上,nft交易平臺上的數字藝術,較常見的是作為唯一副本在線上發售,或者限量發售並寫明以後不會發售新的副本。一些交易平臺在使用者協議中明確載明使用者不得將同一作品重複上鍊,該使用者協議對平臺使用者有法律約束力。比如,數字藝術nft交易平臺superrare網站的使用者協議載明:“作者知悉並同意其在平臺上的發行鑄造行為,意味著其沒有也不會就同一個作品再行鑄造或允許他人再行鑄造代幣。”有些nft的發行者,在作品描述中明確承諾以後不會再發行同一作品的nft。該承諾構成合同法意義上的義務。

代幣化他人數字作品的行為性質

網路上的售賣,雖然是以nft形式進行,但nft本身不是作品,其只是與一件數字作品具有唯一關聯性的儲存於區塊鏈上的元資料,該元資料本身並不包含任何音樂、美術作品等數字化檔案。鑄造nft,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nft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人,是這個數字作品的作者或者從作者手中繼受取得著作權的主體。雖然區塊鏈技術的運用讓nft數字作品的權利流轉鏈條真實可靠,但弊端在於,其無法驗證nft的鑄造者是否是真正的著作權人。所以,實踐中出現了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代幣化交易的行為,該行為可以解構為鑄造、許諾銷售和出售三個環節。

從nft數字作品的鑄造流程來看,存在對作品的上傳行為。該行為使得鑄造者終端裝置中儲存的數字作品被複制到網路伺服器,產生了一個新的作品複製件。這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其作品的行為,落入了著作權人複製權的控制範圍。即便鑄造者上傳的數字作品是其合法下載並存儲於終端裝置中的數字作品,亦無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出售為目的,複製該數字作品。

nft數字作品的許諾銷售指的是在交易平臺上以出售為目的呈現該數字作品,一般來說,該作品全網可見或者平臺使用者可見。個別平臺採取“盲盒”銷售模式,僅在購買者支付對價之後,方能看到其所購買作品的實際樣態。在作品被呈現的情況下,該展示行為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從而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如果展現的是他人未發表的數字作品,則還會侵犯發表權。

第三個環節是出售。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nft數字作品進行線上交易,事實上是以出售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件,應當落入著作權人發行權的控制範圍。雖然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法中的發行權是基於有形載體上的作品,但“發行權的核心特徵在於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所有權轉讓,無關乎作品載體是有形還是無形”。當網路上的數字作品出售能夠實現與線下有形作品買售相同的法律效果時,有必要擴大發行一詞的法律內涵,將發行權擴充套件適用於網路環境。所以,將他人作品代幣化出售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行權。

綜上,數字作品的代幣化交易涉及對作品的複製、發行和資訊網路傳播。對於著作財產權依然在保護期內的作品,著作權人有權阻止未經其允許的代幣化交易。一些藝術品nft交易平臺設有投訴機制,著作權人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他人代幣化之後公開於nft交易平臺時,可以發通知要求移除。當作者已將其作品著作權出讓或獨佔許可給他人時,其無權將該作品進行代幣化。對於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雖然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任何主體均能夠將其進行數字化並獲益,但是若將他人作品冒充自己數字作品,則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對作品進行修改後代幣化,還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權利窮竭原則在數字作品二次交易中的適用

智慧財產權法中的權利窮竭原則是解決同一個客體之上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相沖突的黃金法則,旨在避免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利的行使影響到物權的合法行使。在著作權法領域,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體現為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又稱為首次銷售原則。當作品或作品的一個複製件被著作權人或者經其許可首次投入到市場上之後,著作權人就失去了控制該作品或者該特定複製件進一步流轉的權利。作品或者作品複製件的買受人,基於其物權,可以轉售、贈與以及以轉售目的展示該作品或者該特定複製件。

著作權法的權利窮竭原則是在作品載體有形性的基礎上發展和建構而來的。20世紀末各國在修改著作權法律制度以適應資訊科技時代時,曾有權利窮竭原則應否擴充套件適用於網路環境的討論,但當時認為還為時過早。在電子書、數字音樂和軟體二次交易商業模式出現並引發法律糾紛之後,這一討論更加熱烈。但正如前文的分析,以往的商業模式無法避免數字商品轉售過程中對交易物件的複製,法院以侵犯複製權為由給轉售行為作出了定性,無需進一步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為這種轉售行為“開脫”。

如今,區塊鏈的代幣化交易模式成功突破了以往轉售商業模式繞不開復制權的障礙,區塊鏈扮演著近乎不動產交易登記機構的角色。從著作權人手中合法獲得nft數字作品的受讓人,不必上傳該數字作品即可在同一交易平臺或者其他合作交易平臺將其轉售。“二手”nft數字作品的買受人,也無需下載該數字作品即可成為將該nft數字作品的所有人。沒有了複製權的“羈絆”,考慮創設數字環境下著作權的權利窮竭問題則是正當其時。

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擴充套件適用於數字作品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第一,該交易產生了特定作品複製件財產權轉移的法律效果;第二,交易標的物是著作權人或者經其授權的主體以出售方式發行至網路空間的數字作品複製件;第三,交易未造成新的作品複製件的產生;第四,一件作品複製件的平行持有者數量沒有增加。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符合這四個條件,從nft鑄造者手中支付對價,nft數字作品的買受人可以轉售、轉贈其購買的nft數字作品,而不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行權。

一件nft數字作品無論經過多少手的交易,在交易平臺上展示的始終是鑄造者最初上傳至伺服器的那個複製件。打個比方來說,著作權人將其美術作品交由一個美術館來保管和代為出售,並同意美術館為收藏和出售目的展覽作品。買受人獲得這件美術作品的所有權時,根據雙方合意,需要接受該美術作品必須永久地在這個美術館保管和展覽這一條件。nft交易平臺就類似於美術館,其透過與儲存特定數字作品複製件的伺服器建立連結,向平臺使用者呈現nft數字作品,該呈現行為是最初著作權人在鑄造nft時已經許可同意的資訊網路傳播行為。nft數字作品的買受人,繼續在nft交易平臺上展示該作品並不構成侵權,但其不能將作品複製之後在其他網際網路平臺上傳播,除非具備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隨著區塊鏈技術市場潛能的發揮,它對數字環境下的版權帶來了變革性的影響”。將權利窮竭原則擴充套件適用於數字作品,不僅是對當下網路產業的商業模式創新的迴應,亦是數字藝術品交易市場發展的內在需求。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的出現,會給創作者和收藏家們利用數字技術和web 3。0時代的網際網路帶來前所未有的機會。權利窮竭原則雖然被各國著作權法律與實踐所認可,但在適用的地域範圍上,則存在發行權的國際用盡、區域用盡和國內用盡三種模式。有的國家對於不同的作品形態採取了適用不同地域範圍的發行權用盡規則。網路的無國界帶來了跨境的數字智慧財產權貿易,nft的誕生更是便利了國際間的數字作品流通。因此,我們不僅需要權利窮竭原則在數字環境下的適用,也需要各國在著作權法領域採取國際用盡模式。

結論

“人類進入數字技術時代,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技術不斷創新,著作權的內容和實現方式日新月異,與著作權相關的產業推陳出新、迅猛發展,由此引發的經濟關係日趨複雜。”nft應用場景解決了數字作品作為商品時的可流通性,也改變了數字作品載體的非稀缺性,這使得每一個數字作品複製件均具有了被標記的唯一的“身份”,從而藉助於區塊鏈的記錄,能夠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發生財產權的移轉。nft給網際網路環境下的作品傳播與商業化利用帶來革命性的影響。以往網路使用者支付對價獲得訪問或使用數字內容許可權的基本模式會被改變,人們終於能夠成為一件數字商品的真正所有者。

“當下以網際網路、區塊鏈、人工智慧為標誌的智慧科技所催生的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革命,對現行法律制度造成衝擊和挑戰的同時,也為構建新秩序注入了強大動能。”我們傳統的著作權制度,最初是在實物作品基礎上構建的。資訊網路技術的變革讓我們過去三十年一直在審視和調整著作權制度,以便使其適應數字化時代的作品使用方式。然而,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的出現,又將我們的視野拉到了數字化“準”有形作品的流轉,在有形作品線下轉讓所有權與數字作品線上許可著作權之外,產生了一個新的市場。在不久的未來,nft必然有更廣闊更多元的應用場景,這不僅需要我們從民法視角重新審視數字財產權的概念,而且需要在著作權法上打破發行權僅限於有形載體的既定思維,數字環境下的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將呼之欲出。

陶乾|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

上觀號作者:上海市法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