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債務糾紛是很麻煩的,那麼怎樣避免債務糾紛呢?

發生債務糾紛是很麻煩的,不僅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來處理,也影響團結與和睦。要避免債務糾紛,就要透過一些方法來確保產生債務的時候,要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包括對方的資金實力情況等。債務合同要完備,債權人應當透過適當的方式來確保債權的實現。

發生債務糾紛是很麻煩的,那麼怎樣避免債務糾紛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1)可以找個保證人來擔保債務的履行。法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來追償。

(2)可以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來抵押,確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3)可以要求對方給付定金。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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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對方的財產。即對方如果超過約定期限給付應付款項,就佔有留置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總結上述幾條,可以看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保證債務履行的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幾種方式。抵押和質押是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需要辦理一系列的手續,如抵押登記等,因此,如果要辦理抵押或質押,最好找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進行諮詢。實踐中,採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最好。

另外,從實踐中看,許多債務糾紛和債務官司,都是由於在產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害怕影響團結而沒有要求對方留下字據,或者是雖然有借款協議,但借款協議寫得不詳細、不具體,以致到最後打起了官司,傷害了固結,這樣的教訓是應該汲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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