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和“刑拘”都是拘留,都指被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或處罰,
共同之處在於它們都是對人身自由的暫時限制
。但是其雖然一字之差,但是卻大相徑庭,其中之一關幾天就出來了,另外一種可能從此就失去自由,可能還要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究竟有什麼區別,如何區分呢?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什麼是“行拘”?
“行拘”顧名思義,是指
行政拘留
,也稱
治安拘留
,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適用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人,對其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
什麼是“刑拘”?
“刑拘”是指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兩者的具體區別是什麼呢?
1.法律依據不同。
“行拘”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而採取的一種處罰辦法。
而刑事拘留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2.性質不同
“行拘”
屬於一種處罰方式,對於行為人由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拘留之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這件事件也就結束了。如張三打了李四一個耳光,則張三報警之後,根據情節,可能因《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拘”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處罰。隨著“行拘”的結束,這件事情也就處理完畢了。
“刑拘”
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有人說都限制自由了怎麼還不是處罰,沒錯,“刑拘”不是處罰,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為了防止嫌疑人,繼續犯罪或毀滅證據,或逃跑等,限制其自由,準備接受後續的司法行為的處理。
3.目的不同
治安拘留
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結果是治安拘留期滿即教育處罰結束。
刑事拘留
的目的則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更大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
4.結果不同
治安拘留
期滿即教育處罰結束。治安案件終結。
刑事拘留
有三種結果:
結果一
:經進一步偵查,發現無罪的,立即釋放(有重大犯罪嫌疑,或對於現行犯才會給予拘留,因此,既然能夠被拘留,被無罪釋放的可能性較小)
結果二
:有犯罪嫌疑,滿足一定要求的,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監視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由刑事拘留變更為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也就是說,具有犯罪嫌疑,可能被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社會危害小的,或患病,懷孕等,及羈押期滿,案件尚未辦結等,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
結果三
:犯罪證據確作,被逮捕,準備下步公訴,審判,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5、適用物件不同。
治安拘留的物件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刑事拘留的物件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羈押的期限不同。
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一般在一15日以內,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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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至7日,最長不超過37日。
7.執行場所不同
治安拘留羈押在拘留所
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拘留包和看守所的區別,本有另文介紹)
8.後果不同
被治安拘留的人,在治安拘留結束之後,不屬於有前科,一般情況下不會對個人的就業有影響,也不會影響到子女的政審就業。
被刑事拘留的人,如果沒有被法院判處有罪的,屬無罪
被刑事拘留的人,如果被法院判處有罪的,屬於有前科,通常不能報考公檢法,公務員等崗位,對就業有一定影響,對於子女的政審等也有影響,特別是影響子女報考公檢法類等崗位。
透過以上我們得知,被“行拘”一般表示事情比較小,一般失去自由至多15天,最多不大於20天,就會重新獲得自由,一般對個人影響較小,對子女無影響。
被“刑拘”,表示事情可能不小,大機率觸犯了刑法,很可能會坐牢,最高可
判至
死刑,但是也有可能因犯罪證據不夠,僅是嫌疑,經偵查無罪被釋放的。
不知道大家清楚了沒有?
作者/來源:西安法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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