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漢族,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被申請人
:
公司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位:聯絡方式:
案由:申請人對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月0日作出的(20)03民終x號判決不服,特申請再審。
請求
事項:
請求省高階人民法院對申請人訴廣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
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錯誤判決,依法撤銷該二審判決,原告訴訟請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相應違約金應依法按約得予支援;
請求貴院判決一、二審相關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具體事實與理由:
本案審理的焦點為:申請人要求的每天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按雙方合同約定究竟該從何時起算?按約定應從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算。
一、二審法院在其判決書第
7
頁認定本案訴訟時效從
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算是錯誤的,認定該基本事實不清,缺乏證據證明。
1
、本案雙方約定
最後辦證日為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再延展
180
天還不能夠辦證才開始起算按日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故該訴訟時效期限應從
180
天后的
201
4
年
7
月
1
日為起算點
2011年11月2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房開公司)之間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購買商品房一套並如約支付價款,被申請人有義務依合同約定取得房屋初始登記並向申請人交付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手續的有關文書,
且約定被申請人交付義務的履行期限為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止,
逾期未能履行上述合同義務的自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80天內交付辦理商品房移轉登記有關文書的,按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承擔違約金責任;超過180天之後仍然不能按約履行義務且申請人亦不退房的,自約定日起按日向申請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
25
頁為證)
。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則合同效力及於合同雙方,既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180天的延展期,訴訟時效的計算應從延展期屆滿之日起算。那麼關於本案訴訟時效的起算,應以履行寬限期滿後的2014年7月1日為起算點,則從2013年12月31日起算的180天延展期(暨到2014年6月30日止的期限)應在計算訴訟時效時加以扣除,不能作為訴訟時效期限一併計算。
2
、本案並未過訴訟時效
本案表面上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給付問題,實際上應當是房屋產權的辦理登記,房屋產權一天未辦理,從法律上講,房屋的權屬就當然的未交付給購買方,因此,本案實為物權交付的爭議,故由此而延伸出來的違約金給付就不應當存在2年的訴訟時效問題。
本案作為一種繼續性權利的存在,該權利一直因為被申請人的不作為而存在,因此,不應當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期限。
二、申請人在一審訴狀中有
4
個訴訟請求。
1
、第二個請求為要求支付從
201
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
6
年
1
0
月
31
日止
1033
天的違約金
106296.4
元
。
該請求按雙方合同第25頁的約定最後辦證日為2013年12月30日,要再延展180天還不能夠辦證才開始起算按日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只要一天未辦證,就一天未過訴訟時效,屬於繼續性債權,不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
2
、第三個請求為要求支付從
201
6
年1
1
月
1
日起按每日
102.9007
元計算違約金支付至能夠辦證時止的違約金,該請求中違約金支付的終止日為辦證日,但直至立案時都不能辦證,辦證時間不確定,因此該請求時效也沒有屆滿。
申請人是2016年11月1日立案起訴,要求支付的是從2016年11月1日起算的違約金當時還沒有開始發生,起訴後請求支付起訴後的違約金,這樣的請求不知訴訟時效從何起算,所謂訴訟時效已過的法律依據何在?
以我國《民法總則》第137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關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之規定,
本案申請人的該訴訟請求要求的是
201
6
年1
1
月
1
日後按天算的違約金,就算起算時效也要至少在
201
8
年1
1
月
1
日才屆滿呀?
更何況,直至今日,被申請人仍未能履行協助辦證的根本合同義務,是現實中並未實際發生的事,還不可能有計算時效的起算點。
可見,該第三項請求並未超過法律的上述規定,因此,二審法院適用理解法律錯誤。
三、二審審理程式違法,有損公平正義。
關於本案二審,申請人從未接收到過任何關於本案二審何時受理,何時審理的通知,更不知道審理的結果,只在事後接到一份既成事實的判決書,卻對審理過程一無所知。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然而,申請人不僅沒有收到過二審的開庭傳票和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更沒有機會陳述意見,進行答辯。明顯二審法院審理程式違法。
綜上所述,現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項: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特申請再審,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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