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

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並沒有對新提拔的領導幹部在試用期是否能夠調動工作作出明確規定,雖然新提拔的領導幹部即使屬於試用期,其實如果是組織需要,調動工作也是可以的。

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

但是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你想調動工作並不是組織的需要,而主要的原因還是想回縣城,如果屬於個人行為,自己要去跑調動,在新任領導幹部的試用期內,難度還是比較大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目前我國的領導幹部屬於選任制和委任制兩種形式,選任制主要是針對主要法定程式,需要進行選舉形式產生的幹部,委任制主要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討論決定任命的幹部。

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

選任職領導幹部,在鄉鎮一級主要是鄉鎮黨委班子成員,需要召開鄉鎮黨的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的,包括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等,進入鄉鎮黨委委員的幹部都屬於副科級領導幹部;鄉鎮政府班子成員,包括鄉鎮長、副鄉鎮長、鄉人大主席團主席,這些幹部需要召開鄉鎮人大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在黨委會或是鄉鎮人大閉會期間,如果在屆中對鄉鎮領導幹部進行調整的,比如新調整提拔為黨委副書記,或是新提拔為副鄉鎮長的,只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式,屬於新提拔的,新提拔時是屬於委任制的,都要有一年的試用期。如果遇到換屆選舉時,由委任制變成了選任制,由於提拔時已經經過了試用期的考驗,所以不再有試用期的規定,但是如果屬於再提拔的,比如由副科級提拔到正科級,就需要適用試用期的規定。

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

對於新提拔的鄉鎮一級副科級領導幹部,如果還屬於試用期的,也就是說還不滿一年,還沒有轉為正式的領導幹部,按照一般的常規,是不允許調整其到其他工作崗位工作或是調離本崗位工作的,雖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沒有規定不能調離的規定,但是在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用人的具體操作實踐中,一般是不會輕易調動試用期幹部的崗位的。如果從組織需要的角度去考慮,是否可以調動呢?這種可能性也是比較小的,畢竟組織上在考慮提拔你作為副科級領導幹部的同時,在提拔不到一年的時間裡,特別是在試用期期間,既不能符合幹部晉升的條件,也不符合降格使用的規定,沒有正當的理由是很難調動的。

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

其實你作為一個剛剛提拔起來的,並處在試用期崗位的副科級領導幹部,不應該在試用期內有這種想法,也不能為了回縣城去想如何調回縣城的事情,如果你付諸了行動,比如到處託關係,走後門,這在以前可能能夠辦成,但是在現在的形勢下,還是不要動這個念頭,等過了試用期,在縣城有合適的位置,可以透過合法的申請渠道向組織部門提出,走正規的調動程式,今後回到縣城,不管是到哪個部門,都可以保住副科級領導這個位置。如果硬要在試用期內想辦法回去,不但無法調回,還有可能組織上會認為你不服從組織安排,不服從組織決定,即使你回去了,在公務員隊伍中,可能你就永遠只能是一個普通的公務員,那你呆在公務員隊伍裡,又有什麼作用呢,這一輩子的前程可能就提前畫上句號了。

新提拔的鄉鎮副科級人員,未滿試用期,是否可以調動到其他單位?

綜上所述,你作為新提拔的副科級領導幹部,雖然這個職務不高,但也是一個幹事創業的平臺,也是一個能發揮自己能力的崗位。如果僅僅是為了能夠回到縣城而不顧自己今後的前程,那麼你這個公務員可能就白當了。既然已經進入了公務員的行列,就要按照體制內的規矩來約束自己,規範自己的言行,以後有了好的成績或是工作業績,要回縣城機會肯定比現在要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