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遛狗糾紛致死案 打人者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十年

2018年8月23日,上海市青浦區練塘鎮練北新村內,張某某在遛狗時未栓繩,與被害人屈某及其女兒周某發生爭執,後衝突升級,演變為互毆。期間,張某某對屈某拳打腳踢致其倒地,並數次蹬踹其胸腹部。當晚8時許,當120急救人員趕至現場後,屈某已當場死亡。

記者獲悉,這起因遛狗未栓繩而引發的案件,已於2020年6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該案判決書詳細記錄了這起悲劇發生的前因後果。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偵支隊《案發及抓獲經過》顯示,當晚7時38分許,有人報警稱在青浦區練塘鎮練北小區由於遛狗糾紛引起打架。民警接報後即趕赴現場並瞭解到,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準備出門遛狗時,未能將狗看住,也沒有及時牽狗繩。後其聽聞狗叫聲前去檢視,卻因狗是否咬人一事與屈某、周某某父女倆發生爭執,引發口角。後張某某的母親萬某聞聲趕到現場,雙方爭執後演變成互毆。

期間,張某某拳打屈某致其倒地,打倒後再用腳踹,被萬某和周某某拉住。待屈某爬起後,張某某脫掉T恤繼續拳打腳踢,再次將屈某打倒在地。

經法醫屍檢鑑定,屈某系生前在飽腹狀態下,因胸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內容物返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張某某作案後得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當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後將其抓獲,其當場即如實供述了毆打被害人屈某的主要事實。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的起因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等情況,在量刑時一併予以考慮。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相關法條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上海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