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判決書顯示,阜陽中院認為,姜志平委託他人生產的“槍托”為塑膠材質,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散件,且大部分尚未出售,從其材質和價格來看,可能用於製造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氣槍,綜合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
[檢視更多]重審判決書顯示,阜陽中院認為,姜志平委託他人生產的“槍托”為塑膠材質,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散件,且大部分尚未出售,從其材質和價格來看,可能用於製造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氣槍,綜合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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