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信用卡安全意識 嚴厲打擊利用信用卡實施網路犯罪活動

增強信用卡安全意識 嚴厲打擊利用信用卡實施網路犯罪活動

正義之聲網訊【朱崇豔】近年來以網路詐騙為代表的網路犯罪活動一直是危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犯罪活動。資訊網路的發展給人民帶來資訊便捷的同時,也為犯罪活動滋生了土壤。縱觀該類犯罪的特點,往往利用了網路傳輸受眾的不確定性以及信用卡這一支付工具的便捷性。犯罪分子在實施網路犯罪過程中為規避公安機關的查處,往往花重金購買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資金轉移,給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規範信用卡的使用管理、增強信用卡安全意識是從源頭上打擊網路犯罪的一個重要內容。

案例:2020年7月至12月,劉某以200元至5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銀行卡(一套銀行卡包括一張銀行卡、配套的u盾、銀行卡密碼、u盾密碼、繫結銀行卡的手機號碼、卡主身份證號碼)22套,並以1300元至2000元的價格向他人出售,非法獲利8000餘元。法院認為:劉某購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其行為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依法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量巨大”。

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信用卡安全意識,管理好自己的信用卡,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減少犯罪分子可利用的犯罪手段。

編輯: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