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蒸汽鍋爐質量鑑定

某冷暖裝置公司出售給某食品公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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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的燃氣蒸汽鍋爐一臺。後該食品公司以涉案鍋爐銘牌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屬於以次充好為由,拒絕支付裝置尾款,而冷暖裝置公司認為自己提供的鍋爐裝置配置符合約定,不存在違約行為。雙方協商未果,案件上訴至當地人民法院。

為審理案件需要,法院特委託華碧對涉案燃氣蒸汽鍋爐進行鑑定。隨後華碧出具鑑定意見

涉案鍋爐、鍋爐控制器、給水泵銘牌型號均不符合合同約定;加裝冷凝器後,鍋爐系統裝置配置符合合同中裝置配置約定;經冷凝器後排入煙囪的煙氣溫度符合合同附表中要求,連線煙道存在未保溫引起熱量損失的現象,造成燃料使用量增加。

案件庭審階段,法院邀請鑑定人員出庭協助案件審理,鑑定人員表示:“拋開銘牌載明的型號標識,根據合同約定的技術引數、技術要求以及裝置構成,看不出案涉鍋爐與合同約定鍋爐不一致的地方”鑑定人員表示冷熱裝置公司所提供的裝置配置和合同約定是一致的,鍋爐排出的溫度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可以達到使用目的。從銘牌型號的表述方法上看不出來是一體式鍋爐還是分體式鍋爐。鍋爐型號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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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國家統一標準。安裝冷凝器時沒有加保溫層,導致熱量散失,增加了燃氣用量,可以加一個保溫層予以解決,但冷凝器基本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要求。

法院採信了華碧的鑑定意見。

法院認為,案涉鍋爐經監督檢驗合格,目前也處於正常使用狀態,食品公司亦未舉證裝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同時依據鑑定結論意見,儘管鍋爐銘牌型號與合同不一致,但交付的鍋爐符合合同約定的裝置配置和技術要求,故裝置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對食品公司要求的退貨退款法院不予支援。同時對食品公司主張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問題,系食品公司自身生產許可證到期問題,故其該項損失與裝置公司無關。綜上,案涉鍋爐裝置符合合同約定,食品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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