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是定金還是訂金?合同不寫清楚吃大虧!

預付款是定金還是訂金?合同不寫清楚吃大虧!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3日,原告張某(需方)與我司客戶(供方)簽訂了一份《鍍鋅帶鋼訂購合同》(下稱“訂購合同”),要求由原告提供圖紙,我司客戶按要求製作,需製作400噸帶鋼,合同總價款為160萬元,交付定金26萬元。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鋼材價格上漲等原因,我司客戶(供方)在交付130噸鋼材後,剩餘的270噸鋼材無法繼續履行,導致原告工地延期,故原告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我司客戶雙倍返還定金56萬元。

【法院判決】

原告的主張與事實不符,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訂購合同中的“定金”的性質?且是否適用定金條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是典型的承攬合同,原告作為需方,向我司客戶訂作特種鋼材,約定由我司客戶包工包料。關於定金的約定,雙方僅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定金28萬元,驗收合格後發貨,發貨時付全款。”除此之外,雙方對定金無任何其他條款約定。

其次,在案件的審理中,原告主張該款項為定金,我司客戶則主張該款項為預付款。根據雙方簽訂的訂購合同中約定“預付定金28萬元,驗收合格後發貨,發貨時付全款。”、“交貨時間:定金到賬後交貨。”同時,由於該合同已經部分履行,在履行過程中,原告在每次貨款的打款中是已將上述預付定金28萬元在發貨款項中進行了抵扣的,原告的主張與其實際行為是自相矛盾的。故關於上述合同中的預付定金28萬元的性質應理解為預付款或訂金更符合合同的約定以及雙方實際結算的情況。

最後,我國關於定金的相關規定主要是規定在《擔保法》中,根據《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擔保性質的,不能用於合同履行過程中支付或抵扣貨款的。但訂金則不同,我國法律雖然對訂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可以結合本案雙方簽訂的《訂購合同》也可以看出雙方是達成的是定作合同,在實際操作中,訂金一般是指需方提前支付部分貨款用於供方購買原材料或者是訂做材料的前期貨款。從原告與我司客戶雙方的交易行為來看,也可以看出28萬元該合同中的性質更傾向於是訂金。

綜上所述,針對合同中未能明確約定的定金,建議結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在實際履行中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不應看見“定金”二字就判定適用的《擔保法》中規定的定金條款,而是應該重點分析合同中該款項的實際意義,從而判斷其是定金還是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