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業“新零售”模式之一:汽車融資租賃

近兩年來汽車金融市場一路高歌,汽車融資租賃大受歡迎,既然汽車融資租賃這麼火咱可沒有理由不瞭解啊。自2004年,銀監會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560號檔案出臺,標誌著汽車融資租賃得以合法准入啦!

1、 什麼是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最早出現在美國。與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不同的是,它是把汽車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顧客以長期租賃的方式獲得車輛的使用權,之後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賃期滿後,顧客可以選擇按照車輛殘值購買該車輛。

顧客租車期間,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融資租賃的優勢在於可以使原本不具備購車能力的潛在客戶,轉換成為真實的消費者。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其改變了“人”與“車”的關係,重構了居民的汽車消費習慣與體驗, 通俗來說,是一種新型的大額分期購車方式。

汽車行業“新零售”模式之一:汽車融資租賃

2、融資租賃業務特點

1、有三方當事人,通常需要簽訂兩種合同

汽車融資租賃涉及到出租方、承租方和供應商三方當事人,並擁有汽車銷售合同和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兩種及以上合同。部門企業為了滿足承租方的需求,出租方需要參照承租方的信用程度授予一定的融資額度。

2、風險與收益相統一

與經營性租賃不同的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實質上是將與汽車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收益轉移給了承租方,合同期間內出租方不承擔該車輛的任何風險和相關收益。

3、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三權分離

在經濟層面,車輛在合同期內的維修、保養和保險等產生的費用以及由該車輛帶來的收益等,均是承租方承擔和獲取,即使用權和收益權屬於承租方。實際在法律層面來看,車輛的所有權是屬於出租方的,因此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和收益權是分離的。

4、合同不可解除

為了保障承租方的利益,避免出租方因市場變動或政策調整等因素提高租金價格,同時為了保障出租方的利益,承租方不能隨意退還車輛或者提前終止合同,雙方所簽署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不可解約性,即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無權在中途隨意終止合同。實際操作中,承租方如若提前還款,出租方會收取一定的違約金額,以保障自身利益。

5、租賃期限較長

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期限不同於普通合同,由於所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價值往往十幾萬甚至百萬元,為了減輕承租方的還款租金壓力,同時將更長時限的“捆綁”在出租方利益鏈上,合同期限往往設定比較長,通常為三年。

6、租賃結束後承租方享有車輛的優先購買權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最顯著的特點是租賃期限結束後,承租方可以選擇向出租方支付尾款(通常為該車輛價值的 50%左右),辦理解除車輛抵押登記之後,獲得該車輛的所有權歸。

汽車行業“新零售”模式之一:汽車融資租賃

三、 汽車融資租賃如何操作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申請,向承租人指定的經銷商,按承租人同意的條件,購買承租人指定的汽車,並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車輛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活動。

簡而言之就是消費者透過汽車融資租賃先取得汽車的使用權和佔有權,然後每月付租金,在租賃期滿後得到汽車所有權的一種購車形式。

汽車分期付款和汽車融資租賃二者區別在於:

1。汽車融資租賃融資的物件除了車價還可以包含購置稅、保險、上牌等衍生服務;

2。在租期內,車輛的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所有而汽車分期付款的車輛所有權歸購車者所有。

汽車行業“新零售”模式之一:汽車融資租賃

目前汽車融資租賃在國內普及程度和滲透率還很低,相當部分消費者對融資租賃交易關係和參與各方的法定權利義務認知一知半解,引發對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和企業的誤解。加強消費者瞭解掌握並參與運用融資租賃這一金融工具勢在必行。

一方面,公司應藉助官網、4S店、社群、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宣傳普及汽車消費金融知識,增進消費群體對融資租賃的認知;另一方面,消費者也應加強金融知識學習,透過多種渠道瞭解掌握金融知識,加強自身金融知識儲備,不斷提升自身金融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