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違規餵奶,我的孩子卻成了這樣,這樣的父母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上官琪格問:

“我今年五十七歲了,是一位失婚退休女工,女兒出嫁後,我一人獨居在小鎮上。去年女兒生產前打電話要我進城照顧她月子及小孩,她夫妻倆表示,以後我就隨他們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由於兩代人的生活習慣和觀念不同,我和女兒為育兒及一些生活瑣事常有意見分歧,雙方都有怨氣,但還是能剋制。前先日子,女兒因我推著寶寶在外面逗留時間稍微長,回家稍晚一些,違反了她規定餵食時間,女兒藉機將種種不滿抖出來,數落我很久,那話說的太刻薄、太傷人心了,我感到很委屈,這一年多來,我到她家幫她照著寶寶,每月按時交1千5百元生活費,日用衣裳是花我自己的錢置的,沒用她一分錢,反而為這一家人墊進去不少的錢。我每天照看寶寶,家裡沒僱一天保姆,一日三餐大多數由我煮,房間衛生由我打理,一個月幹三十天,從沒有星期天,每天干得比我上班時還要累。我給女兒女婿做免費傭人,他們還不體恤我,還總是挑三挑四嫌我這也不是那也不好。現在寶寶能走路了,他奶奶這才想要來之替代我,沒想到自己的親生女兒這麼沒良心,竟然聽從她夫家人的唆使,出面趕老孃出門,氣死我了,我怎麼養了這麼一個白眼狼一樣寡情薄義的閨女。你說,我該不該走,我不走又有什麼後果?

我不甘心就這麼順了她的意離開這裡。今後,寶寶我也不幫照看,一家人的三餐及衛生打掃這些活我也不全包攬了,我就向他們交生活份子錢,老孃我就吃住在這個家裡,一直到終老,看她能將我咋的。她是我惟一的孩子,我沒有資格住在她家麼?”

可可答道:

俗話說,清官都難斷家務事,更何況憑你這三言兩語的一面之詞,怎能判斷誰是誰非。俗話說嫁出去的女,似潑出去的水,收不回,不能收。此時她與其孃家的關係只能算是親戚而不再是家人了。孃兒倆雖然說是至親,但已嫁出去的女是人家的人了,她家非你家,她請你去,你願意不願意去由你決定,主動權在於你。但是她讓你離開她夫家,你即使不想走也得走,你能不能留下來,決定權在於她而非是你。既然你與女兒對你這個生母下逐客令的地步,說明你倆的矛盾衝突已很深重了,不然她不可能寡情到這樣不顧至親的情份地步。與人的矛盾到不可調和的程度時,解決的辦法和結果只有三種,只能選其中之一種:一、要麼鬥爭下去,互不相讓,直到一方將另一方鬥到投降,認輸方接受贏家的所有停戰條件;二、或者徹底消滅對方,或者兩敗俱傷;三,一方妥協主動退出,結束紛爭。你是她母親,我想除非是極重要問題,你不必選擇一和二,選擇三是明智的。於理於情、雙方的利益而言,接受女兒的要求,離開她家回到你存生活的地方去過自己的日子為好,哪怕那裡沒其他家人了,你暫時離開正在生氣女兒家,避免見著面就生氣爭吵,給雙方一個時空冷靜下來,可以及時中止矛盾激化升級,有利於檢討反省,重修舊好。你五十多歲,身體健康,又有自己的愛好,有自己的住所和退,小鎮上有你的親友,鄰居、老問學、老同事大多數都在那個地生活,回到故鄉生活,經常與他們聚一聚,一起去上老年大學學習你喜歡的才藝,一起唱歌跳舞,一起遊山玩水旅遊去。那日子一定會比在城裡過得這麼憋屈要幸福許多。別與女兒賭氣,噁心她也是在噁心你自己,大家都不快樂又何苦呢?所以我勸你,走為上策,回小鎮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