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準確進行運輸服務抵扣:判斷服務性質很關鍵

根據稅智星財稅法規小編了解,最近一段時間,有不少納稅人向筆者諮詢購進運輸服務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實操處理。從實踐情況看,有的納稅人盲目地認為所有交通費都能抵扣進項稅額,未能準確適用政策。筆者提示,並非所有交通費對應的進項稅額都能抵扣,納稅人應對照現行政策規定,準確判斷購買服務的性質,同時,應取得合規扣除憑證,進而準確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分享|準確進行運輸服務抵扣:判斷服務性質很關鍵

案例

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交通費採取實報實銷的管理制度。

2021年4月,甲公司財務部收到員工報銷申請,並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鐵路車票共8720元;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客票共3090元。同時,甲公司透過某代理公司統一為員工預定出差機票。代理公司向甲公司開具稅率為6%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品目為“旅遊服務—機票費”,當月合計25070元。

分析

甲公司的財務人員需要注意,並非所有交通費對應的進項稅額,都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六條明確,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其中的關鍵條件,是“旅客運輸服務”。

本案例中,機票代理公司向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品目為“旅遊服務—機票費”,即其提供的服務性質為“旅遊服務”,而不是39號公告明確的“旅客運輸服務”。因此,機票代理公司開具的電子普通發票上載明的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甲公司員工提供的打車軟體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果發票大類為“運輸服務”,那麼,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可以抵扣;如果不是,則不能抵扣。

對此,納稅人在實務中一定要注意準確判斷購買服務的性質。簡單來說,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旅客運輸服務票據,包括髮票大類為“運輸服務”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有個人身份資訊的機票、火車票、汽車票和船票等。

在進項稅額具體計算上,39號公告第六條明確,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鐵路車票的,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據此,甲公司當月可以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分別為: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8720÷(1+9%)×9%=720(元);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3090÷(1+3%)×3%=90(元);甲公司合計可抵扣進項稅額720+90=810(元)。

建議

要想更準確、更充分地適用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政策,筆者建議,納稅人除了熟練掌握政策細節規定外,還有必要在平時完善相應的財務制度、報銷制度等。以甲公司為例,建議調整現有的報銷制度,促使員工以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進行報銷,進而適用39號公告,抵扣該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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