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招投標那些惡意競標行為,標書通有妙招

如何避免惡意競標行為?

有一些企業,實力不行總想著走“捷徑”

,在私下跟投標人進行違法操作,透過這種不恥的手段獲得勝利,被統稱為“惡意競標”。今天標書通整理了有關“惡意競標”的所有內容,帶你瞭解什麼是惡意競標,以及採取哪些舉措可以防止他人惡意競標行為,跟我一起去看看。

01 什麼是惡意競標?

針對招投標那些惡意競標行為,標書通有妙招

是指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等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由於惡意競標行為多樣複雜,以下幾種行為可判定為惡意競標行為?

(1)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等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行為;

(3)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存在惡意誹謗投訴、誣告其他投標人的行為;

(4)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存在冒用、偽造、塗改資質等資料參與競標的行為;

(5)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中標後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的行為。

02 如何避免惡意競標行為?

針對招投標那些惡意競標行為,標書通有妙招

針對以上行為,防止惡意競標有效路徑有:

(1)加大日常執法巡查力度,加強“兩場聯動”檢查

在建築市場及建築工地進行全面排查惡意競標行為,突擊檢查施工專案現場人員配備、承包及分包等情況,核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是否依照合同約定執行落實。一旦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深入研判分析,並向屬地掃黑除惡辦及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材料,予以打擊。

(2)合理確定招標控制價,防止串標抬高投標報價

如果串標成功或透過資審的串標家數太多,將會增加投標人對評標基準價的控制力。由他們來確定評標基準價的高低,增加了招標人的資金風險。

確定合理的招標控制價(俗稱攔標價)是防止投標人抬高投標報價的有效措施。控制價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了,水漲船高,報價也會高;太低了,會造成承包人進場後故意扯皮,降低工程質量,增加業主合同管理難度。

(3)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案件、重點問題調查摸排

針對省掛牌整治的重點問題,開展專項檢查摸排可疑線索,對已發現案件線索及時向屬地掃黑辦及紀委等部門彙報,進行跟蹤管理,積極配合線索調查事宜。

(4)完善法律法規,構建法律保障

只有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制度之力約束惡意競標行為“野蠻生長”,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惡意競標。有關部門應對惡意競標行為作出解釋性規定和清晰界定,及時填補法律空白,解決“有罪不能罰”問題。同時,廣泛動員社會參與,壯大防控力量。制定實施保護惡意競標檢舉者的辦法,鼓勵、獎勵和保護檢舉者,特別是要調動知情人、內部人檢舉揭發的積極性。公佈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群眾舉報線索。要適時修訂《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規制度檔案,提升遏制惡意競標犯罪的法律制度檔案的效力。此外,建議改變重程式、輕實體的立法思路,以行為法為準則,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對惡意競標入刑,以及惡意競標、串標、圍標、陪標概念的界定、行為要件認定、懲罰力度、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後果等作出明確規定。

(5)加強法律銜接,構建案件移送機制

這裡的法律銜接,指的是政府採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議在適宜的時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出臺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決定,明確各部門的職責、移送案件的程式和標準、證據效力、資訊共享的案件範圍和內容、法律監督及責任追究等,實現法律程式上的協調與銜接,逐步建立系統、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規範移送行為。

(6)做好實務培訓,增強守法意識

要塑造投標供應商對法律的信仰,讓遵紀守法成為根植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評審專家等各方當事人內心的自覺行動,消除惡意競標行為的誘因。一方面,將惡意競標案例作為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對採購人、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評審專家等進行培訓,使其知曉惡意競標的危害,明規則,守底線,提高守法意識;另一方面,對政府採購監管人員開展刑事法律和政府採購案件移送實務培訓,避免應移送不移送和“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形成打擊合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

(7)打破部門壁壘,搭建資訊平臺

政府採購監管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透過聯席會議和資訊聯網等形式,共享案件線索。搭建政府採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資訊共享平臺,明確資訊錄入時限,確保資訊傳遞的及時性和連貫性。開發各種移動政務終端,提供及時便捷的資訊查詢渠道,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

(8)樹立防範理念,釐清罪與非罪界限

理念引領實踐,“罪刑法定”。要透過概念看清惡意競標行為的本質,做到循名責實。惡意競標與串標、圍標、陪標既有聯絡,也有區別,對這幾組法律概念應合理區分。它們均有主觀故意性,但情節、性質、危害程度不同。惡意競標、串標比圍標、陪標危害程度要大得多,性質更加惡劣。串通投標罪是公安機關刑事執法的結果,而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行政處罰不是一種“罪”的處罰,其目的是規範採購行為。屬於行政處罰的,應由財政部門審理,涉嫌犯罪的則應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