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遺產管理人打打醬油不難,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這個角色挺難

遺產管理人是一個新鮮的角色,其實這個角色在《民法典》實施前一直存在,只不過叫法不同,以前是遺囑執行人,或者是繼承人自己推選、自己擔任。《民法典》推出遺產管理人這麼一個“潮”角色,自然有其原因,除了幫助繼承人分割、分配遺產外,更重要的還是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縱覽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可以說遺產管理人打打醬油不難,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這個角色,其實挺難。

一、遺產的確定和清點不容易。1、財產形式多元化。隨著我國進入小康社會,個人財產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傳統的財產主要有房屋、金銀珠寶、生產工具、家電、存款、現金,後來多了債券、股票、理財產品,到現在有數字貨幣、字畫、股權、經營權……甚至藏酒也成了價值不菲的財產。這些財產當中,有些很不起眼,甚至無實體,比如說數字貨幣,但可能價值巨大,有接觸數字貨幣的人都知道,十年前還不怎麼值錢的比特幣今年最瘋狂的時候一個幣就能換近六萬五千美元。2、財產持有分散化。隱名持有財產現象的存在,使得有些財產,可能只有被繼承人自己知道,比如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產。有些財產即使由被繼承人自己持有和控制,但繼承人不一定清楚地掌握,比如數字貨幣、對外投資的股權、對外合夥或合作的份額等。3、遺產持有或保管人隱匿。繼承人以外的人持有或保管的遺產,除非該持有或保管人主動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交待,否則不容易尋找。即使是繼承人持有或保管的遺產,如果遺產管理人和其它繼承人不清楚該財產的權屬,則不排除該繼承人有意隱匿該遺產。對繼承人隱匿遺產的行為,我們的法律不象香港或者一些國家將其列入刑事犯罪範疇,最多就是規定隱匿該遺產的繼承人少分或不分該遺產。

因此,遺產管理人要完整、準確地去清點遺產,做到一分不漏,確實比較困難。

二、確定能夠分得遺產的人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我國的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現在又多了個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如果無效或者存在遺囑未處理的財產,那麼法定繼承仍然不可或缺。另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喪失繼承權及受遺贈權、代位繼承、轉繼承等情形都有可能存在,加上酌情分得財產人、生活困難需要特殊照顧的繼承人等情形,遺產管理人要一個不落地確定能夠參與遺產分配的各個主體,確實不是件簡單的事。

三、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也是件令人頭痛的事。遺產管理人要了解被繼承人的債權情況,力爭追回每一分的債權。同時,亦要掌握被繼承人的債務情況。但並不是每個債權人都會配合地在某個時間段內告知遺產管理人相關的債項。可能進入遺產分配的時候,某個債權人就透過告知或起訴的方式蹦了出來,於是,遺產管理人只能夠苦哈哈地先行處理該項債務,並且處理完畢後才能重新制定遺產分配方案,同時還得提心吊膽防止又有新的債權人蹦達出來,可謂顫顫驚驚、夜不安寢。

除了前面提及的這三項外,遺產管理人還要不分晝夜地與能夠分得遺產的人溝通、嘔心瀝血地試圖制定一份大家都滿意的遺產分配方案。面對這樣一種角色,有多少人願意去挑戰呢?